商务部技术进出口 WTO中有关电子商务的议题及电子商务进出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发表于《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提 要]由于因特网大量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成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新议题,特别是关于电子商务适用规则及其归属问题引起了世贸组织成员方广泛的争论。本文总结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子商务议题争论的几个问题,并分析了电子商务进出口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影响,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关键词]世贸组织;电子商务;争论问题;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识别号码]A          [文章编号]

一、      WTO中有关电子商务议题的提出

虽然电话、传真、电视是商业行为中广泛使用的电子媒介,但由于因特网的快速发展和商业运用,目前最令人兴奋和付有争议的却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通过因特网进行的一切商务活动,主要以网络贸易(Electronic Trade or Internet Trade)为主。电子商务是人类进入网络时代而出现的一种新兴市场交易方式,运用网络这种交易媒介使服务进行大规模的国际转移成为可能,这是以前通过电话、传真和电视所无法完成的。目前,因特网被广泛地运用于购买国的后台服务(Back-office Services),如电子出版、旅店服务、信用卡授权、远程秘书服务、邮单管理、在线技术支持、索引服务、研究与技术咨询以及技术翻译等;同时,因特网也成为许多有形商品的交易媒介,现在许多有形物品也可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国际转移。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1996年网上交易额只有23亿美元,1997年网上交易额达到150亿美元,1998年为500亿美元;据美国《商业周刊》预计,到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总额将达2051亿美元,2002年将达3490亿美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个新的世界经济增长点,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正是因为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它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因特网广泛运用引起的多边国际贸易规则和世界各国经济政策重新制订和调整的问题。

在多边贸易政策方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主要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通过因特网开展国际贸易是运用GATT还是GATS,或者在这个领域各成员方是否要制订一个全新的单独规则来进行约束和规范,网络贸易获得的利益如何进行分配和保护等。如果电子商务被当作是一种服务,它应当看作是跨国供给还是应当看作国外消费?而且,在这个重要领域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市场准入程度应如何提高?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就这个问题都没有形成共识。

在一国经济政策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一国应采取何种政策来充分提高网络服务并为这种网络贸易提供便利,而且问题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因为电子商务首先发端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电信基础设施健全,电子商务环境优越,而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却十分滞后。发展中国家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促进网络服务和加强电信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怎样创造电子商务必要的金融基础服务,如信用卡支付等。在政策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是否有必要放松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进行积极的协作是否对自己有利等。

二、WTO中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争论

1.电子商务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

关于电子商务谈判争论最大的问题就是电子商务适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将网络贸易看作是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它不适用世贸组织的GATT和GATS规则,应制订全新的网络贸易协议来约束各国的电子交易行为,从而调整各国网络贸易利益。因为它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又与传统服务贸易有一些差异。第二种看法是将网络贸易看作是货物贸易的一部分,它应适用GATT规则。持这种观点的国家认为,网络的商业运用与电话、传真、电视一样,对货物贸易只起一种交易媒介的作用,特别是对在网上进行磋商、订购、支付而货物实际交付却是通过传统方式进行的网络贸易,网络只起到辅助作用。实际上,网络贸易包括的ISP和在线电话,现已归世贸组织GATT的《基础电信协议》约束。第三种看法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即将所有的网络交易看作是服务贸易,应适用GATS规则。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是大多数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有实物对等品(counterparts),其相关的贸易约束可在GATT或GATS中找到;二是实际进行的电子交易在跨越两国国界时,并没有实物的对等品的出现,而且许多情况下电子交易的商品并不需要转换成实物,因为购买者经常要保持数字形式在电脑屏幕上阅读或直接在计算机上欣赏。三是将所有网络贸易看作是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因是它简洁清楚。如果将通过传统方式交付的网络贸易看作是货物贸易,而把除此之外的网络贸易看作是服务贸易,这种混合定义就会产生分歧。因为在这种混合定义的情况下,发生贸易纠纷时,专家组必须首先确定争议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然后才能决定是采用GATT规则还是GATS规则。采用单一定义方法可以自动解决以上这些纠纷。

因此,各个成员方争论真正的焦点是电子商务适用规则的竞争。即是GATT应用于所有的网络贸易或网络贸易的实物对等品,还是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电子交易(E-Trade)。

2.电子商务服务方式选择的问题

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GATS将服务分成四类:跨国供给、海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假设GATS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则对于不是通过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进行的电子交易,大多数成员方将需要决定它是跨国供给或海外消费,但对电子商务这的种分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这是世贸组织新一轮千年回合谈判新议题的重点,这种分类的选择有两个基本的意义。第一,分类方法决定了乌拉圭回合和GATS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影响。在这些谈判中,有些国家已经对服务供给作出了承诺,但对不同的服务分类其自由化承诺的约束不同。因此,电子交易是看作是跨国供给还是海外消费,其受自由化约束将不同。在海外消费方式下比在跨国供给方式下所承担的自由化义务要多,但在跨国供给这种情况提供电子商务,则没有自由化义务的影响。因此,对自由化承诺的影响取决于电子交易归属于服务的种类。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如果电子商务被定义为海外消费这种方式下的服务供给,则发达国家将取得更多的市场准入,这对发达国家十分有利。第二,分类方法决定了成员方管制和争端解决的司法制度。对于跨国供给,交易发生在买方所在国,则应用于进口国的管制体系;相反,在海外消费这种方式下的电子交易,应适用卖方所在国的管制体系。所以,如果一国感到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它可能采用海外消费这种方式;如果一国倾向产生者的利益则会选择跨国供给方式。因此,电子交易标的物的归类选择将导致不同司法制度的适用。

3.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问题

(1)网络服务的准入。网络基础设施的准入取决于两点:第一,网络基础设施硬件和软件的准入。通常一国居民对网络的准入取决于电信部门的发展水平和硬件和软件的供给,所以在发展中国家边远的村庄,基础电信服务不可能存在。把因特网和E-mail带给这些地方,首先,需要做的是把电信服务带到那儿,但有时即使电信服务存在,还必须保证用户能联结到因特网上。其次,还要确保一些设备的准入,如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些必备的软件等。

第二,电信网络的准入。世贸组织有三个基本条款是关于电信网络准入的。一是GATS第8条关于垄断与排他性服务供应者条款。第8条要求不能限制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进入电话行业,且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同时要求确保其他成员方所作出的承诺在其他服务领域也不应受到损害。二是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录。附录要求每一个成员方政府应确保其他成员方和网络服务供应商有合理、非歧视地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PTTNS)的权利,包括一成员方管制范围内服务的供应。而且,附录在两个方面超过了GATS的第8条,一方面是成员方规定的服务,它包括国外供应者的非歧视性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PTTNS)的准入;另一方面是应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PTTNS)准入条款时,不考虑这些服务是否是由垄断或是竞争公司所提供的。三是基础电信协议(ABT)关于管制规则的参考文本。参考文本主要列出了监管反竞争的交叉贴、信息滥用、出口标准和透明度的原则。参考文本应用于大约60个成员方,这些国家在基础电信服务部门都作出了具体的承诺,其中,10个国家还在网络准入服务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承诺。

从网络准入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自由化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领域,许多国家的电信服务由垄断公司提供,通常也是网络准入的垄断提供者。在未来谈判中可能将ISP作为一个具体的部门当作承诺安排的一部分,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争论较多的部分。

(2)电子商务服务的准入。除了网络准入外,网络为国际贸易在两个方面提供了机遇,一是除了电信服务部门以外的其他服务,如银行、保险和计算机程序等行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付;二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订购,但其实际的货物交付是通过传统方法进行的,这类交易网络只充当交易的媒介。对于货物贸易可在一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安排中,通过进口关税设计来保护本国的供应者。然而,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措施基本不起作用,主要是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以,在电子商务跨国服务准入方面各国政府都缺乏有效的措施,特别是B2C交易,自由化承诺的价值是十分有限的。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对电子商务服务准入,还没有达成共识,电子商务准入的扩大主要依靠各国对电子商务教育的认知和经验的获得、标准的认同,以及对国外颁发的电子商务证书的认可等。

三、电子商务进出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本质上讲,所有的国家都会从因特网提供的商业机会中获得利益。但通常评估电子商务发展对一国带来潜在利益时,仅关注能出口的商品和服务,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国即使不能通过电子商务出口任何服务,但通过网络远距离学习及交易成本的减少也能获得利益。因此,利益既可来自出口产品的价格的增长,也可来自进口成本的减少。

1.电子商务进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商务部技术进出口 WTO中有关电子商务的议题及电子商务进出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探讨电子商务进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必须要考虑进口关税这一因素。目前关税只运用于实物商品的进口,对电子交易还不适用。一般说来,只要电子交易的成本低于实物商品的交易,对实物商品交易的关税则会出现问题。电子交易能以低于实物交付的价格由一国向另一国提供产品,这种转变将改善一国实物交易的条件,从总均衡的角度考虑,它将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然而,对许多国家来说,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不是这种情况,许多消费者没有计算机和网络接入设备,可能的情况是个别企业通过网络接受国外产品并将其转化为实物形态的产品,然后再销售给国内的消费。这种情况将严重地损害该国的福利水平,因为这种转化是有代价的,它将耗尽真实的物资资源,而且,转化实物产品价格的提高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福利

,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可能是典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图形来说明这个问题。

                  

    用DD表示发展中国家对特定实物商品的需求曲线,GG是进口实物商品的供给曲线,假设该国是贸易进口小国,且进口的实物产品完全由国外供给,则对该贸易小国来说,供给曲线是完全有弹性的(所以GG是一条水平的直线)。在没有电子交易的情况下,该实物产品完全从国外进口,假设征收进口关税以后的国内价格为Gt,则该国进口该产品数量为OQo,进口关税收为ABGGt。

现在假设该贸易小国通过网络贸易进口该实物产品,且网络贸易是免税的,该特定产品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跨国转移,因此,只要发展中国家进口该实物产品存在着关税,通过网络交易的成本低于实物商品传统贸易的交易成本,则贸易小国(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竞争进口企业则会通过电子交易(E-Trade)进口该产品,并将其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化产品转换成实物对等品,将其销售给国内的消费者;此时,贸易小国将数字化产品转换成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分销成本将会上升(且是正的),贸易小国通过网络进口该特定数字化产品并转换成实物产品的国内供给曲线就变成EEs,该国通过网络贸易进口并转换成实物对等产品由国内供给的数量为OQe,通过传统贸易渠道进口该实物产品的进口数量为QeQo。

所以,通过网络贸易进口以后,国内的福利分配就会发生变化,以前通过征收关税而得到的关税收入FHGGt就会消失,其中,一部分关税收入EFHG则成为通过网络进口然后将数字化产品转换成国内实物产品的供给成本,这是净的福利损失,其余的关税收入损失EFGt则成为该贸易小国国内网络进口商的生产者剩余。

显然,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在实物产品有关税约束和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贸易小国(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网络进口实物产品,对该国来说往往可能造成福利的净损失并扭曲资源配置。

2.电子商务出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电子商务扩大出口获得利益的都是人才储备丰富的国家,并且这种技术人才有能力在计算机技术前沿工作。如印度,运用网络从电子商务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近几年通过因特网出口达年均达到40亿美元。由于自然人国际移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发达国家技术人员的边际工资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劳动力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

我们可用下图来分析技术工人市场通过因特网开放所取得的收益。为了分析的简单,假设世界上只有美国和印度两个国家,用*来区别美国与印度的一些变量,M*M* 表示美国对技术劳动力的过度需求,EE代表印度技术劳动力的过度供给,美国是经济大国,所以M*M*有较大的弹性。

在没有网络贸易和自然人国际流动的情况下,假设美国国内技术劳动力的工资为Wa* ,印度为Wa。有了网络贸易以后,美国与印度可以通过因特网交换技术工人的服务。假设美国对通过跨国供给和海外消费方式下进行的任何电子商务都是开放的,即美国对电子商务没有任何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但是因为因特网不可能完全实际替代自然人的国际移动,即使在跨国供给和海外消费都是自由开放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期望通过网络提供跨国服务出口的均衡点会出现在I点,所以,在网络贸易受到一定现实约束的情况下,网络贸易出口量可能会出现在Qt点,贸易收益的范围将介于M*M*、EE、OQt及OWa*之间。

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收益如何在美国和印度之间分配?对于美国来说,答案取决于美国国内的工资率,工资率决定于美国的需求曲线M*M*。一般说来,对于通过颁发进口签证来到美国国内的外来技术工人,美国法律不允许地方企业以低美国居民的工资水平去雇用,确保国内企业不倾向于雇用国外更便宜的工人从而导致本国工人失业。但若将因特网作为印度技术工人劳务出口的媒介,结果就会不同。美国可以用比美国国内工资(Ma*)更低的工资(Mt*)获得国外印度技术工人同等的服务;而对印度来说,印度的技术工人通过网络提供服务获得的报酬(Mt*)却比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Mt)高,所以,印度技术工人通过网络向国外提供服务的工资率,取决于通过因特网提供跨国服务出口量(OQt)的多少,同时也取决于在跨国供给与海外消费方式下美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美国服务业越开放,对印度技术工人的需求就越大,印度技术工人出口服务的工资就越高。因此,印度通过网络贸易获得的利益决于美国在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以及印度通过因特网提供出口的潜在能力及实际的出口量。总的说来,对于人才储备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电子商务出口可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

当然,该分析是典型化的结果。在任何时候网络贸易都不能完全替代服务自然人的国际移动,出于信任和安全的考虑,都会要求咨询人到实际服务的地点提供现场服务和具体的指导,如到现场安装和维护软件等。因此,通过因特网提供出口服务只是自然人国际移动的重要补充。

四、发展中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1.要大力发展电信、电力系统及其服务

没有充分的电信系统和低廉的电信服务供给,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能的。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十分滞后,首先,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电信网络贫乏,有些国家100个人中只有3个人才有电话,许多人甚至没有电话,即使有电话也必须要支付较高的电话费,不像美国地方电话是免费的,上网费用的支出主要是上网联结ISP所需要的网络使用费,电子商务交易成本很便宜。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电信服务被国营公司垄断,国营公司成为网络准入最大的垄断提供者,由于不能扩大系统容量及其服务,结果是许多消费者付了钱却不能良好地享受服务。因此,要大力发展私人和外商投资,让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ISP市场,解决电信系统及其服务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电力事业并保障电力供给。电力供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长期停电对数据的传输有相当大的影响。如印度,其公共电力是相当不稳定的,许多软件公司不得不自己发电来确保电力供应的充足,

2.要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或合法性

以文件为基础的和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框架,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增长。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对该问题很重视,且呼吁成员国政府考虑适时运用电子认证的可能性,同时联全国贸易法律委员会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于1996年11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通过,该法认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与书面文件、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对出口监管电子信息的资格和证书(如电子数据出处、数据信息的保留、及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等也作了一定的规定。许多发达国家已采用示范法或颁布了电子商务便利法,但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没有采取类似的立法,这极大地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以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

3.要即时完善网上金融支付系统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网上金融支付系统发展十分落后。首先,许多发展中国家贸易支付系统电子化(包括信用卡)还没有形成,这意味着即使可以通过网络购买产品与服务,但贸易支付却必须用传统的方法,这将不利于电子交易的达成,会减少潜在的国际贸易的福利,对于通过网络进行国外购买,该问题就变得更加尖锐。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目前没有可转账的外汇账户,以致不可能通过网络订购商品和服务。即使在印度有的企业有可转账的经常项目账户,但是却没有可转账的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则更不可能得到外汇,只有少数的大企业才能选择通过网络进口相关的商品与服务,这严重地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所以,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大力发展网上金融支付系统,特别是要解决个人可转换外汇账户问题,这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之一。

4.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上的磋商

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只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实现跳跃式发展(Leap Development),才能从电子商务中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首先,发展中国家应确认能通过网络提供跨国服务出口的部门以及发达国家还没有自由化的服务部门,并加强在该领域同发达国家的谈判。其次,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市场准入磋商时应坚持如下几点:一是应考虑将电子商务纳入服务贸易体系且受GATS的制约,特别是在当今正在谈判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保证电子商务不应看作是货物贸易,零关税条约应长期保持不变。二是在网络交易应看作是跨国供给还是海外消费目前还没有达到共识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将其看作是跨国交易在以后谈判中达成的具体的承诺中将十分有意义;三是像印度这样有熟练技术工人的发展中国家,在将来的电子商务服务准入谈判中应坚持:发展中国家在其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应追求并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应接受发达市场国家对电子商务颁布的教育认证、标准和许可证。总之,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不仅仅是谈判的问题,实际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电子商务发展的约束是在国内。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提供了无法预料的机遇,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必要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的基础设施,短期内电子商务的收益可能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但是从长期看发展中国家也会受益,因为发展中国家可以跳跃发展,越过发达国家不得不经过的信息技术发展的某些阶段。

5.积极发展向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出口

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出口的潜力巨大,后台服务及其系统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据UNCTAD1998年的报告,目前仅常用软件出口就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1998全球年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后台服务达4380亿美元,这个数字到少占1996年发展中国家全部出口总量的20 %;其中仅美国公司在信息处理上就用了500亿美元,其中至少20 %是用在后台服务上。总之,发展中国家除了继续充分利用在后台服务和常用软件出口方面的优势以外,还要利用网络提供的一切机会扩大出口。现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因特网发布产品与服务的采购信息,这对发展中国家供应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提供了机遇,尽管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来说建立信用需要时间,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却有可能对这些合同竞标获得成功,从而扩大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出口。

参考文献:

1.Bacchetta, M. et al. (1998),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the WTO, Special studies 2,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eneva.

2. Barfield, C. (1999), E-Commerce and the GATS 2000, Washington, D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3. UNCTAD (1998), Scope for Expanding Exporting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Specific Service Sectors, TD/B.com.1/21.

4.McKnight and Bailey, (1997), Internet Economics, the MIT press, Massachusetts of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0214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发展中的作用》(项目号:98CGJ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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