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分析
我们知道,传统分析认为垄断是无效率的。
垄断厂商按等边际原则行事,但因为需求曲线向下倾斜,在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出水平,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在传统分析者看来,这是无效率的,垄断是无效率的。因为消费者意愿为增加额外一单位产量所支付的代价超过了生产该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成本;如果增加产量,消费者按垄断价格购买垄断产量,按低于垄断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购买增加的额外单位产量,那么垄断厂商和消费者的处境都可以得到改善。
自然,这就引出了政府对于垄断的公共管制政策:或者进行价格管制并提供相应的补贴,或者实行国有国营。似乎这也并不是什么难事。这就是市场失灵由政府来弥补。
垄断未必无效率
然而,垄断无效率了吗?市场失灵了吗?
传统分析的效率标准首先就错了。效率当然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效率意味着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效率还必然地与某种边际等式相联系。但是,世间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最大化,只有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只要实现了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就是有效率的;而离开了约束条件,是不可以、也是无法谈论效率的。自然,与效率相联系的边际等式也依赖于约束条件:约束条件不同,边际等式的表现形式就不一样。
真实世界的约束条件是不同于标准模型的约束条件的。我们不可以拿标准模型的边际等式去做真实世界的效率标准。我们不可以拿现实世界的事物去和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想事物做比较,然后得出结论,现实世界是不美好的,是有缺陷的,是没有效率的,就像我们不可以拿人类去和上帝做比较,然后得出结论人类都是最恶的一样。传统分析在垄断的效率标准上犯了拿这个约束条件下的边际等式去说那个约束条件下的效率之事的错误。
传统分析也忽视了垄断的成因。人人都想垄断,但却不是每个人都能成功垄断的。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垄断,是需要有进入壁垒的:或者是特有某种要素投入,或者是存在规模经济,或者是法定只允许独家经营。
如果这个壁垒是特有某种要素投入,那么谁拥有这种要素都会垄断,除非推行资源非私有。但我们知道,资源非私有,其价值是要消散的。以专有技术来说,静态地看,打破技术壁垒,当然可以提高经济的福利水平;但是动态地看,打破技术壁垒,谁还有激励去进行技术创新呢?经验表明,专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技术进步。但专利制度保护的不是别的,正是垄断。
如果这个壁垒是大规模固定投入导致的成本递减和规模经济,那么不垄断价格虽然更接近边际成本,但是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更高了。
所以,不垄断,事情未必就变得更好。我们不能一般地、肯定地说垄断存在效率损失,是无效率的,更不能一般地、肯定地反对垄断。
不要只看到垄断者的定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也不要只看到垄断者改进技术和降低成本的意愿减少了(和竞争性厂商相比较),这可是避免价值消散、获得规模经济的必要的代价。我们讲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话用经济学术语来表达,就是世上没有只有收益而没有成本的事情。世上没有只有收益而没有成本的事情,又怎么会有只有成本而没有收益的事情呢?那所谓的净损失其实是不存在的;那所谓的效率损失三角形,其实是避免价值消散和获得规模经济的必要的代价。
就是法定垄断,其经济福利低于非法定垄断,可我们还是不能说就是无效率的。追问为什么会有法定垄断,就会发现一定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就是约束条件。给定这些约束条件,经济仍然穷尽了所有的可能的利益。
很多垄断恰是产权的题中之意
很多垄断,恰恰是产权的题中之意;保护产权,与保护这些垄断具有一致性。单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看,我们也不应简单地反对垄断。
我们当然可以说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唯一的卖者和买者,但我们也一定要明白,单是排他性权利就足可以导致垄断。产权的核心是专有使用权、专有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依法保护产权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职能。保护产权,就必然要派生出一些垄断。
“产权保护的当然是产权主体对于其拥有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但这种保护要以该排他性权利的行使不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为条件。在市场上,因为有众多的卖家,也有众多的买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不免互相影响。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在这个意义上说,甲乙双方都受到对方的‘损害’。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权利,就可以将乙逐出市场?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乙的产权。能不能为了同时保护甲乙双方,就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买方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产权普遍保护的原则。”普遍保护产权,政府就不能轻易干预市场,也不能轻言反对垄断。
因为特有某种要素投入,因为发明专利、版权或者商业秘密,甚至因为大规模固定投入导致的成本递减和规模经济,因为所有这些原因所导致的垄断都是不可以反对的。反对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垄断,必然导致对于产权的破坏。当然,法定垄断就不一样了。“所有法定垄断都是运用非经济力量形成的。法定垄断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的产权。法定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是侵犯产权的结果。”
保护产权,我们应该反对政府的法定垄断,但是不应该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定垄断。
垄断只是程度问题
垄断和竞争不是两个极端——一端是垄断,另一端是竞争,中间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垄断并不排除竞争,竞争也不否定垄断的成分。
一方面,诚如张伯伦所指出的,产品差异总是存在的。这种差异可以是客观实际的,也可以仅仅是心理上的。因此,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总是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总是无可避免的。只不过,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能够赚钱的。很多垄断不为我们所注意罢了。
“邓丽君的娇美天下无二,她的歌声盖世无双。邓丽君唱一曲歌,可以挣几十万。这是垄断收入了。我谢作诗呢,我的容貌也天下无二,我的歌声也盖世无双。天知道,我倒给钱请大家听我唱歌,大家也不会愿意。”这正是,“天生有才乃垄断,市场无价谁费心。”
另一方面,竞争与稀缺性相伴而生,竞争是与生俱来的。只要在非罗宾逊一人的世界上,就一定存在着竞争,并且竞争还一定是激烈的。垄断从来就没有消除过竞争。
“靠特有某种要素投入来维持垄断吗?但绝大多数靠特有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有替代品的。龙井茶要靠特有的水土和气候才能生产得出来,但黄山毛尖、福建乌龙、甚至雀巢咖啡、可口可乐都是替代品;邓丽君的歌声独一无二,但四大天王、毛阿敏、甚至梅兰芳都是替代。靠创新获取垄断利润吗?这等于动员天下英雄好汉加快发明替代;创新的垄断不但不能持久,而且竞争始终是激烈的。靠成本递减和规模经济来维持垄断吗?垄断者不能忽视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存在进入壁垒,在位者定价的自由只以壁垒为度,对于技术改进和成本降低的忽略也只以壁垒为度。”
再说了,在一个人人逐利的世界上,要垄断,谈何容易。垄断从来都是相对的、暂时的。经验也从来没有显示任何人可以依靠什么一劳永逸地垄断下去,即使是法定垄断也不能。
政府未必能弥补市场失灵
退一步讲,即使垄断真的无效率了,市场真的失灵了,政府就能弥补这市场失灵吗?
无可否认,不同的主体做同一件事情,成本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不能指望面对垄断,政府可以比市场做得更好。如果单一的垄断厂商也像竞争者那样行事,那么情况可能会更好。但我们不能指望政府有能力和激励使垄断厂商像竞争者那样行事。我们也不能指望政府真的使垄断厂商像竞争者那样行事了,事情就会变得更好。
第一,政府怎么知道垄断厂商的边际和平均成本曲线呢?第二,就算政府知道,又怎么有激励按这个水平定价呢?要知道,政府不是抽象的,办事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人。政府是组织,作为组织它是没有什么固定目标的。我们没有理由将政府拟人化,更没有理由假定政府的目标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第三,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不会有新的问题吗?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一般说来,厂商会亏损的,因此要对厂商进行补贴。政府的钱从哪里来呢?新的税收不会造成别的扭曲吗?第四,实行国有国营,情况一定会好于私人垄断吗?
没有政府,经济社会不可想象。但是,经济社会中的很多问题反过来又因为政府而起。
就算政府能够改善经济,我们也必须慎用政府。因为大多数的政府机构会被管辖的企业和当事人给俘虏了。“经验从来没有显示政府是垄断的克星,相反,政府倒常常是垄断的根源。依靠经济力量形成的垄断总是很快被新的经济力量摧毁,但由政府的非经济力量造成的垄断,则总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
反垄断法
各国的反垄断法错了。法定垄断该反,但是一切形式的其它垄断都是不该反的。
错误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当然是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了,但是反垄断更是政治决策的结果。反垄断是经济问题,但更是政治问题。“一将功成万骨枯”,竞争失败者从来都是多数,竞争胜利者没有办法贿赂失败者,而这决策更多的又是政治决策过程,有那么多的反非法定垄断的法案被通过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没有办法去判断一个企业规模是不是过大了,到底是推动了还是抑制了竞争。例如,假如市场是指信息工业,那么微软仅占1%;将市场的范围缩小为软件工业,微软占4%,还比不上IBM;仅当特指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时,微软的份额才上升到80%以上。我们评价企业垄断程度的做法难道不是相当地具有随意性吗?
“现实的市场形态是复杂多变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而转变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特有资源、创新和成本递减的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的强制性排他独占的要求。唯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才需要简单明了的准则。政府在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该坚守如下原则:普遍保护产权,反对市场禁入。反垄断的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消除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障碍,以此为界,不越雷池一步。”
毫无疑问,中国的垄断大多是该反的,因为中国的垄断大多是法定垄断。但即使面对中国这样的法定垄断,反垄断的要害仍然是消除市场禁入,而不是人为地进行拆分或组建新公司以创造什么竞争局面。只要开放了市场准入,竞争或者潜在竞争就会马上产生;如果开放了市场准入,市场上仍然只有一家厂商,那么这就是最佳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