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的4周年纪念,世界上各个国家纷纷树立尊重知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及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反观国内环境,政府仍然在各地打不完的假,不肖商人依旧赚取不义之财,不仅形成国内单位和个人发展知识产权最大的制约,也成为国家及产业在世界上争取竞争优势的重大障碍。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甚至超过实物的有形资产,保护知识产权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障的相关法律,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条文的严密程度已达到国际水平,但是为什么假冒伪劣的案件还是如火如荼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主动性及被动性两个方面,来谈国内知识产权“维权”不力的主要原因。
在主动性方面,首先企业自己就没有保护意识。许多企业由于自身对于法律意识薄弱,或是无法支付大笔的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在产品推出市场前,没有好好地在策划品牌的同时保护品牌,才会让一些采取游击式“打带跑”投机心态的商家,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进行仿冒之举,更何况在长久漠视知识产权的氛围下,甚至有些人专门靠侵犯知识产权致富,变相助长了不法歪风。其次,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审批时间太长,为了快速使投入研发的资金尽快回笼,争取商品上市的时机,所以也是无形中给了侵权者有空子可钻的机会。最后,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法务人员,对于自身的商业行为没有注意到是否不小心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所以才会时常在报章杂志上看到,不少国内知名企业被国外知名厂家控告的新闻。
而在被动性方面,由于民事侵权具有“不告不理”的特性,所以凡是个人或是小规模的单位,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对付那些侵犯权利者,举证的程序也是一大负担。另外,政府执法上的不够完善,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作业上利益的矛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是执行打假的前锋,但是一旦查处到行为构成犯罪的商家,不甘愿将罚款随案移送到公安机关送上法庭,不然查处过程中所花费的大把资源全都白费了。还有一个《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三不管”地带,就是书、刊、电影、戏剧等等的“名称”,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导致“知名”的书、刊、电影等的名称纠纷不断,毕竟在实务上极难以事先注册为保护条件,专心的创作者如何能够预见自己作品的名称会成为不正当经营者的目标,而事先申请商标注册呢?
从上述所提及的主动性和被动性两个角度来看维权的问题其实还不够,在网络科技发达时代里,信息传递的速度根本无法被控制,所以立法的精细化和时效性,必须与时俱进。很多人对于网络著作权并不是十分了解,错误地认为转载不是侵犯他人权益,而是分享知识的行为,事实上这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情况。在2004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已经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个原则:
一是网络转载使用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但必须依法支付转载稿费,标明出处;
二是网络转载使用作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网络作品,还可以包括报刊、期刊作品;
三是确定故意提供侵害网络著作权方法、技术的行为也属侵权行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是网络著作权诉讼也可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所以,在法律渐趋完善的此时,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已经远不如没有法律知识,倘若全民仍不自觉,还不加以谨慎对待,让大量、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社会经济中侵犯了我们的生活,眼睁睁地看着公平交易、自由正义的社会意识持续沦丧,如此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心态最终只会养虎为患、自食恶果。面对维护知识产权,光靠嘴上喊着口号是没有用的,唯“有心”、“用心”才能有效保有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制止不正当竞争不断在商业社会重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