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一稿两(多)投” 的是非曲直
王景祜
关键词:摘 要:该文首先对著作权人(即作者)的投稿行为进行深入的法律解析,接着
对不同情况下的“一稿两(多)投”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目前社会上正在争论的“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的评判。
当前,社会上在“保护知识产权”声中,对“一稿两(多)投”的行为进行激烈的争论。各种报刊杂志和出版社(以下简称:媒体)的编辑先生们坚决反对“一稿两(多)投”,却遭到广大作者们的剧烈反对。各有各的理由,似乎都十分正确。本文作者基于这种情况,深入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感到必须首先把著作权人投稿行为的法律意义讲清楚,才能评判“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直。
1.著作权的所属及其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即版权。又根据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规定,它属于作者所有。各种媒体在没有从作者那里取得著作权的转让以前,不可能拥有版权。版权就是财产权,它不可能独立地存在,只能依附于人身权即发表权之下。
2.著作权(版权)的转让及其实施条件
作者写成了作品,当然要公布于众,压在自己的文件袋里是没有意义的。既要公布于众,就需要委托媒体发表或出版;媒体要发表或出版,就需要拥有版权,否则它无利可图。那就是说:著作权人必须把他的著作权(版权)转让给媒体。为此,著作权人和媒体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但是,由于作者来自各地,又路途遥远,要对每一篇稿件都进行协商,事实上是办不到的。那么怎么办呢?作者就通过“投稿”行为与媒体发生关系。按理说,在此之前或者同时,双方都应各自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向和诚意。也就是各自向对方提出转让的条件以便实施转让。对于作者一方来说,就是向媒体表达他的著作权(版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对于媒体一方来说,就是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
3.目前的实际情况
由于多年来,无法可依,媒体发表或出版作者的作品是媒体给作者的恩惠,媒体向作者支付稿酬是给作者的恩施,所以媒体从来就不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只是作为内部文件下达给媒体,由媒体单方掌握,作者完全被蒙在鼓里。
在实际操作中,各家媒体的稿酬标准及其支付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1 从30元/1000字到125元/1000字,甚至更高。
3.2 不支付稿酬
3.3 非但不支付稿酬,而且还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
3.4 向作者所在单位收取“版面费”,同时又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版面费大大地高于稿酬。
作者向媒体投稿,从法律上讲,是作者实施其著作权的第一步。但是由于他不知道稿酬标准,心中无数,只能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媒体投稿。
4.投稿行为的实际意义
基于”作者完全被蒙在鼓里” 和“各家媒体的稿酬标准及其支付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实际情况,又由于作者不得不委托媒体发表或出版,所以作者投稿行为的实际意义随各媒体在其《征稿简约》中所持的姿态的不同而不同:
4.1 对于在《征稿简约》中,诚恳地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的媒体,表明他们有向作者转让著作权(版权)的诚意,作者相应地也诚恳向他们投稿。作者不会将他的稿子投给其他媒体。如果发生“一稿两(多)投”,则属于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对于在《征稿简约》中,不向作者公布付酬标准,实际上也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媒体,表明他们不打算从作者那里转让著作权,作者当然有权一稿两(多)投。
4.3 对于要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媒体,当然就不会在《征稿简约》中公布付酬标准,说明他们是通过出卖版面来赚钱,根本不打算从作者那里转让著作权,作者当然也有权一稿两(多)投。
4.4 对于既向作者所在单位收取“版面费”,同时又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版面费大大地高于稿酬的媒体,完全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当然也有权一稿两(多)投。
根据这四种情况,区分“一稿两(多)投”行为的是非曲折是很方便的,操作性很强,而且可以立即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现实社会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笼统地一概反对“一稿两(多)投”,大喊“打倒一稿两投!”,“一稿两投不应该!”。这样做,只能被认为是“起哄”而已。你要人家不一稿两投;你自己就得在《征稿简约》上诚恳地公布付酬标准!你想不付稿酬,还想收取版面费,同时又要独占人家版权,看来是办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