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人祸 是天灾还是人祸?



---“沙河矿难”发生的原因分析

  王玉斌

    2004年11月20日上午8点多钟,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章村李生文联办铁矿发生火灾,殃及临近的其它四个矿山,致使119人被困井下,68人遇难,酿成了一起罕见的特别重大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据中新社记者孙宇挺报道,李生文联办铁矿井下的一条盲竖井井架是用三卡车木材搭设的,由于井架旁敷设的电缆发生燃烧,引燃了附近的木质井架,木材在井下的不完全燃烧,产生了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导致了这次灾难的发生。这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表面看来,这次事故的发生似乎是偶然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也非常简单。但是,笔者从各种新闻媒体对“沙河矿难”所进行的大量报道的一些细节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李生文联办铁矿、其它四个铁矿以及沙河市在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首先来分析李生文联办铁矿在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原冶金工业部1980年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 以下简称<规程>) 第301条规定,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李生文联办铁矿发生火灾的盲竖井位于主井下部,应该属于进风井。该矿在井下盲竖井的井口采用木材搭设井架,违反了这一条款的规定。

    2、国家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41条规定,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李生文联办铁矿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11月20日火灾事故发生后,错误地安排普通工人用毛巾捂着口、鼻,冒险下井救人,造成了事故的严重扩大。

    3、<条例>第13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李生文联办铁矿或其它四个矿山中的一些矿山严重违反了这条规定,越界开采或越界掘进,造成五个矿山相互贯通。11月20日李生文联办铁矿发生火灾后,因五个矿山相互贯通,贯通面积比较大,遇到险情在短时间内难以重新封闭,致使火灾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其它四个矿山,造成了事故进一步扩大。

 天灾人祸 是天灾还是人祸?

    4、<规程>第13条明确规定,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统计、考勤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工作地点。李生文联办铁矿违反了这一规定,致使11月20日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困井下的职工人数长时间难以确定,给事故的救援工作带来了困难。

    5、<条例>第35条和3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但据记者在事故现场对李生文联办铁矿的职工进行的采访,该矿在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方面所做的工作与<条例>的规定比起来打了许多折扣。

    6、11月20日火灾事故发生后,李生文联办铁矿的主管领导对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联系救助,致使延误抢救两个多小时。

    其它四个铁矿分别是年产3000吨的民营企业岭南铁矿、年产3000吨的集体企业白塔镇二铁矿、年产1万吨的民营企业綦村供销社铁矿和年产20万吨的股份制企业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根据记者的报道,这四个铁矿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健全、越界开采或越界掘进、井下职工考勤统计制度不健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够等问题,甚至存在着使用童工和女工问题。

    根据沙河市上述五个小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安全规程在沙河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沙河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管理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小型矿山企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够。

    李生文联办铁矿、其它四个矿山企业以及沙河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管理部门在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

    68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68个幸福的家庭破裂了,“沙河矿难” 给多少人未来的生活蒙上了阴影,又使多少人的梦从此不再完整。沙河矿井下的大火熄灭了,萦绕在坑口的浓烟散尽了,死难者的家属离去了,媒体的报道也稀疏了,生活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

    对矿主的谩骂于事无补,对矿主的谴责也没有多少用处。我们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回顾一下“沙河矿难” 发生的前前后后,仔细分析一下“沙河矿难”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

    沙河市西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煤炭和铁矿资源,高额的投资回报吸引着当地方方面面的投资者,国有、集体、合伙、个体等各种类型的投资者竞相在矿业方面进行投资,以数百计的大大小小的资源型企业遍布沙河市西部许多地方。目前,矿业已经成为沙河市的主要支柱产业,矿业占沙河市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也带动了全市其它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

    在政府大力支持,进入障碍少,投资风险小,销售渠道通畅,投资收益率高,周边协作条件比较好的大环境下,投资矿业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投资决策。

    如果一个投资者意欲投资小型非煤矿山生产,那么在投资规模、矿山基本建设方面,他面临着两种选择。其一是严格遵守我国的<矿山安全法>、<条例>以及所投资行业的安全规程、设计规程,依据以上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矿山的设计、基建及日常生产管理;其二是不遵守以上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为企业的惟一目标,尽量压缩矿山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投资,尽量减少矿山日常生产时的安全管理费用,以矿山工人的生命为赌注去攫取超额利润。

    如果投资者选择第一种方案,那么他首先需要准备以下技术文件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如下审批手续:

根据矿床地质报告编制储量报告,经政府储量管理部门批准。 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在政府矿山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进行矿山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矿山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 选择一家或几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工程的施工。工程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必要时拆迁地表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对于采用竖井开拓的矿山,基建工程设计时一般需要考虑矿山的提升、运输、供水、排水、供电、供风以及通风系统的设计。每一座矿山必须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对于小型矿山而言,意味着需要设计一条混合井,用于提升或下放矿石、废石、人员、材料和设备;另外还需要设计一条风井,用于井下通风。混合井井筒内需要安装罐笼、平衡锤、梯子间、各种管线和电缆,井口需要安装井架、提升机和配电设施。风井内需要安装人行梯子,以备矿山发生紧急情况时急用。风井井口需要安装通风机械,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基建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邀请政府矿山主管部门、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建设一个矿山需要的投资比较大,程序比较多,建设周期比较长,工程成本和制度成本都比较高。据有关专业人员估算,我国华北地区上世纪末采用竖井开拓建设一座相对比较正规的小型铁矿山每吨铁矿石生产规模基建和初期设备平均大约需要投资400元,那么规模为1万吨的李生文联办铁矿1998年开始基建时,如果采用比较正规的设计方案,基建和初期设备投资大约需要400万元。

    李生文联办铁矿年产铁矿石1万吨,矿石品位按30%计算,生产每吨铁精矿按消耗3吨原矿计算,那么该矿每年可生产铁精矿3333吨,精矿单价平均按400元计算,每年可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3万元,采矿平均成本按40元/吨计算,每年采矿总成本为40万元,选矿平均成本按70元/吨精矿计算,每年选矿总成本为23万元,管理费用每年按12万元估算,销项税22万元,进项税抵扣按5万元估算,应交增值税按17万元计算,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小税种按4万元估算,那么销售利润为37万元,应交所得税16万元,税后利润21万元。矿山的服务年限按15年考虑,如果笔者上述假定的条件成立,那么该矿在存续期间税后利润总额为315万元,难以收回基建投资400万元,投资根本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该矿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稍微有一些理性,那么该矿就不应该存在。事实正好相反,李生文联办铁矿从1998年开始设立到火灾事故发生前一直在组织生产,沙河市许许多多与李生文联办铁矿开采技术条件类似的小型矿山也在热火朝天地组织生产,没有高额利润的驱使就不会形成这样的局面,没有高额利润的驱使就不会在2.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密密麻麻地建设了五个小型矿山。能使沙河市一些小型铁矿山生存并能赚取高额利润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这些小型铁矿山存在与笔者假定不同的以下有利因素。

矿山规模比笔者假定的大,具有规模效益。 矿石品位比笔者假定的高,具有资源优势。 生产成本相对比较低。由于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进一步降低采矿成本和选矿成本的空间非常小,主要是正常的管理费用比较低。 产品售价比较高。2003年以来,我国铁精矿价格走势一直比较好,为许多铁精矿生产企业带来了超额利润。笔者在对李生文联办铁矿进行经济分析时考虑到了这一因素。

    对于沙河市不具备上述比较优势的一些小型铁矿山而言,能使其生存并能赚取高额利润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因素在发挥作用。

采用第二种方案进行矿山基本建设,即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陋就简,土法上马,尽量压缩基本建设投资。 采富弃贫,掠夺式开采,企业赚得了利润,对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 不考虑井下的作业条件,盲目地追求矿石产量。 不合理地减少矿山的管理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以便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尽量采用廉价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和生产材料。 克扣或恶意拖欠员工的工资。 降低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取消或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 利用暴力或非正常手段强迫工人劳动。 雇佣边远贫困地区的劳动力作为矿山生产一线的骨干,以降低人工成本和发生事故时的赔偿费用。 想方设法偷漏税收。

    下面我们仍然以年产1万吨的铁矿山为例,对采用第二种基建方案建设的小型铁矿山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估算。

    如果该矿不报批储量报告,不做可研报告,不报批安评和环评报告,不做规范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征地,自行组织,自己安排施工。

    如果该矿仅在矿体上部布置一条小断面竖井,不采用混凝土支护,岩石中等稳固时采用土砖支护,岩石比较稳固时不支护。井口安设简易井架,采用小型卷扬,竖井内不设梯子间,采用小型吊桶用于提升或下放人员、设备、材料、矿石和废石。不设风井,不安设大型通风机械,据专业人员粗略估算,每吨矿石规模投资可以减少80%,即年产1万吨的小型铁矿山初期投资总额为80万元。

    如果每百万吨矿石职工死亡率按3人考虑,工亡赔偿按每人5万元计算,那么平均每年因职工工亡发生的费用为1500元。如果该矿职工总数按50人考虑,职工负伤率按千分之三考虑,每人次平均治疗费用按2000元计算,那么平均每年因职工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为3600元。两项合计5100元,对矿山的经营管理不会构成多大影响。

如果其它因素保持不变,该矿在存续期间可以实现税后利润总额210万元,减去初期投资80万元,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实现总收益约130万元,平均每年可获得收益约13万元,对个体或合伙投资者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如果考虑到基建期间附产矿石的收益和动力的节约,矿主再采取一些非正常谋利手段,那么收益就非常可观了。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什么类型的矿山企业从事矿山采矿生产都必须经过当地政府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对于矿山投资者来说,他们一般会主动去办理采矿许可证,原因是没有采矿许可证属于非法开采,矿山的生产难以长久,会给以后的生产带来麻烦,况且办理采矿许可证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并不多,程序也不复杂。如果当地政府支持采矿业发展,办理起采矿许可证来会更方便一些。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什么类型的矿山企业其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设计,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政府矿山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政府矿山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的许多小型非煤矿山,尤其是个体民营的小型非煤矿山,矿山基建时期根本就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正规设计,只有矿山设计单位、矿山生产单位或矿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编制的方案性的简易设计。

    有简易设计的小型非煤矿山,其设计通常也不报批。基建工程竣工后,也不邀请当地政府矿山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竣工后立即投入使用。

    我国<条例>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如果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例行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个小型矿山安全设施严重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过整改仍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立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有三种选择。其一是公事公办,立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其二是顺其自然,睁只眼,闭只眼,对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再深究;其三是采取与矿主合作的态度,有意掩盖该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当该矿的保护伞。

    如果采取第一种选择,该矿停产甚至予以取缔,该矿所在地的部分贫苦老百姓会失去一些就业机会,这部分老百姓会对政府的行为不满意。如果采取第一种选择,该矿的矿主和股东会很不满意。能开矿的一般是当地有钱有势有影响的人物,得罪了他们,会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如果政府主要领导正义感比较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从内心确实比较重视,工作人员的做法会得到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如果政府主要领导片面地追求GDP,片面地追求自己的政绩,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是真正重视,他对工作人员的做法就会不满意,就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升迁和各方面的待遇。万一该矿有重要领导的“干股” ,你也就没有安稳日子过了。采取第一种选择,非常可能既得罪了矿主,主要领导和部分群众又不满意。

    如果采取第二种选择,不出安全事故部分群众、矿主、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大家都满意。发生了一般死亡事故,痛苦的是死难者及其家属。由于在小型矿山从事矿山一线生产的大部分是来自不发达地区的外地民工,事故处理也比较简单,赔些钱死难者家属就走人,这样事故的发生对矿区附近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不会产生多少影响。发生了一般死亡事故,矿主在经济上受一些损失,耽误一些时间,心里麻烦一些。发生了一般死亡事故甚至重大事故,也不会追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大家仍然相安无事。对于非煤矿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概率通常比较小,发生像“沙河矿难” 这样特别重大事故的概率更小。万一发生了,上边领导追究下来,活该大家倒霉。况且自己仅负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的责任,不会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处理起来不过是行政处分。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往往也有缓刑。

    如果采取第三种选择,当地有良知的老百姓可能有些意见,人微言轻,也没什么大碍。如果采取第三种选择,自己多了一个或几个有钱有势有影响的朋友,工作或生活遇到困难会得到他们的帮助,逢年过节还能得到许多实惠。发生了一般死亡事故,仍然不会追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矿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万一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上边领导追究下来,官官相护自己仍负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的责任,不会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即使最高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平常的收益合计起来也远远大于服刑的成本。

    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沙河矿难” 发生的原因将展开全面调查。沙河市政府已经下令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全部停产整顿。我们相信政府会给罹难者及其家属做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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