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 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 周正义 笔者一直反对非理性、高溢价发行新股,既所谓的“市场化发行”。早在2003年6、7月间,于所撰写的《按净资产值扩股 促资本市场发展》一文中,就明确的提出,必须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将二级市场的股价降下来(通过按净资产值扩股,大幅除权的方式),将股票的发行价降下来。而在《论创业板市场的推进》一文中更是主张通过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使发行价降下来。现在证监会打着新政的旗号,推出《首次发行新股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望使首发的价格更合理一些。而实则是“损不足,奉有余”的举措,其要救的是机构,而非股市,其损害的广大股民的利益。其毫无创新之处。其要害是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人们不禁要问,大概是在1999年12月份,浦发银行首发新股的时候,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了8000万股的新股,其上市首日的最高价为每股29元,此后股价便一路下跌,而证券投资基金则在其获得配售的股份获准上市交易后,将所配售的全部股份悉数抛售,直将30万股民投资者高高套在每股22元的价格之上,至今无法解套。象这样的配售,何以顾及到股民投资者的利益;何以体现诚信、公平的理念;何以有利于股市的发展;何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互利多赢的本质要求。可以说,所谓的询价发行制度,是无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也最终不能解救机构投资者,不能挽救股市的危机,是荒谬之举。应当从根本上进行修正。 修正的意见为: 一、所有上市公司,凡股价在净资产值之上者,按净资产值扩股; 二、大力支持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实行破产重整,通过债权人、债务人、现有股东以及新的投资方(重组投资方)以和解的方式,使问题公司获得新生; 三、新股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面值的50%。在此限度内可以实行询价发行新股。 四、如果新股发行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以上,不过是想说就说,说不说由我,做不做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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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写于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