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参与定向增发 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理所当然



新近,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生了好几起诉讼案件,如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银广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以及浦发银行增发诉讼案等。这些案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其标志着我国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私权)而斗争的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改革开放凡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功;标志着进步的法律文化在我国已有了深厚的根基;亦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将步入规范发展的新路程。 

有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已引起了社会的强大关注,在此不作赘述。而对于增发诉讼案,社会关注的程度似乎不够,相关的著述亦少。本人以为,增发诉讼案的意义其实并不输给民事赔偿案。而且增发诉讼是一种事前的救济,可防患于未然,亦更好操作。有见于此,兹不端浅陋,就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的若干理由陈述于后。 

一、增发作为一种再融资方式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具体到一个上市公司的增发议案或决议,则可因增发的动机、时机的选择、以及增发数量上的差异等,而有不同的性质,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合乎公平、正义之要求的区别。 

二、股东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和其他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物权一样,本身包含着诉权。当其实现受到妨害的时候,股东自可运用诉讼手段使其消除。这是最一般的法律理念。 

三、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之要求,其应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或诚信、勤勉的义务。如果,董事违反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职权,但其职权必须不得滥用,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必须受到监事会、全体股东、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五、股价直接体现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经营的综合结果。董事会必须关注本公司的股价,这是其对全体股东或投资者应负的责任。这种关注和责任要求董事会不得在本公司的股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还制造利空促其进一步下跌是不言而喻的。 

六、目前,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证券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股股东与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在利益实现手段上存在着冲突和对立。以增发新股来说,一般地是有利于大股东(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而却损害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的。而且增发新股的价格越低(低于二级市场股价的平均成本)则对中小股东的损害越大;增发新股的数额越大,对中小股东的损害亦越大。 

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并非全然不可行,如果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有利;如果公司的业绩稳定增长,其股价稳中有升,增发新股的价格能够定在社会公众股股东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平均成本附近;如果增发新股后公司的业绩有大幅增长以弥补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增发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增发的数额不过于巨大。则上市公司仍可依衡平正义原则,实施增发新股。 

八、浦发银行依其公开的财务数据看,或许具备增发新股的某些具体条件。但是,如果仅仅以此判定浦发银行董事会的增发议案合法,那是十分片面和有害的。因为董事会在讨论增发议案的时候,董事是否履行其忠实的基本义务;是否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决定增发议案的决议是否合法的本质。 

九、如果浦发银行不是大牛市中的第一大熊股,则其董事会推出增发议案或无不可。 

如果不是证券市场氛围对于拟增发公司极为不利,凡提出增发新股议案的公司股票价格无不应声而落,各种舆论纷纷指责增发为滥发,以致有上市公司(如沦州化工)的股东大会全票否决董事会的增发议案,则浦发银行董事会推出增发议案或无不可。 

如果不是浦发银行的股价远远低于市场的平均成本,中小股东被深度套牢,亏损累累,则浦发银行的董事会推出增发议案或无不可。 

如果投资浦发银行的30万中小股东,不是最好的投资者,浦发银行真正的脊梁;不是靠了他们一手一手地买浦发银行股票,买了就套,套了再买,再套再买,这才支撑起浦发银行进入上市公司五十强,则董事会推出增发议案或无不可。 

如果不是增发数额特别巨大(不超过3亿股,拟筹资约50亿),则增发议案亦或无不可。 

十、浦发银行是大牛市中的第一大熊股,其董事会却偏偏选择在证券市场对于“增发”公司极为不利,而其股价远远低于市场的平均成本,中小股东被深度套牢,亏损累累,最感困难的时候,明知“增发”会造成股价暴跌,还推出巨额增发议案,落井下石,陷中小股东于绝望之中。这是万万不可的。因为这样做,则董事会彻底背弃中小股东之心表露无疑;董事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实表露无疑;董事会违反忠实义务,滥用职权的本质表露无疑。 

十一、浦发银行董事会违反忠实义务,滥用职权,于2001年8月2日炮制背弃中小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于增发议案的决议,这毫无疑问地是违反法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的规定,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也就理所当然,对于股东提起的相关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十二、通过对浦发银行增发诉讼案的审理,可引入司法机制,鼓励中小股东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一股独大的大股东进行监督。这对于遏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夯实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书目 

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⑵《中国股市的最大国情》 

刘俊海著 华生 

法律出版社 1997.9 中国证券报 2001.9.27. 

⑶《公司法要论》 ⑷《增发谁增加财富?谁减少财富?》 

孔祥俊著 汪海宁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6 中国证券报 2001.9.24 

注:本文曾于2002年2月发表于《上海律师》杂志 

        另,笔者于2001年8月状告浦发银行增发新股一案,经传媒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并直接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答复。从而,为中小股东面对上市公司的“恶意增发”,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开创了股东代表诉讼之先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消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                           (2002)民立他字第2号 

 银行如何参与定向增发 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理所当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沪高经他字第83号《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消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投诉应否诉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上,摘自《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4卷第39页。主编:姜兴长 

  2004年1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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