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小议“议事规则”



    看到这个题目,你也许会说,这有什么好说的,不就是有什么事大家在一起商量商量嘛!是啊,如果是家事、私事、个人的事,几个相干的人坐到一起议一议,也确实就解决了问题;但假如是公事、大事、国事、天下事呢,由谁、召集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议什么问题?如何议?怎么讨论?怎么达成共识?怎么执行?谁来监督执行?

   其实议事规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产生的问题,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其表现有所不同而已。

    在人类早期,人类与自然相比太渺小了。人们渴望着强大与繁荣。生殖是人们壮大的主要手段,能够生殖并且多生的母亲受到大家的尊敬与崇拜。于是,自然而然地,议事的权力落在母亲们的头上(尤其是多生的母亲),这就是母系社会时期。到了渔猎时期,部落中的事务,如部落迁徙、集体围猎、猎物的分配等大事,人们基本上是听命于部落中那些孔武有力的人。这是因为,在当时恶劣的环境中,人们还没有可以借助的劳动工具与自然抗争,只能凭借个人强壮的体格与自然搏斗。于是,那些体质强壮的人就成为部落中的议事会主要成员,部落中的大事就由他们决定。他们中的最强壮者就成为部落首领。当然,他们对部落的贡献也最大,既承担寻找食物,也承担着保卫部落成员的义务。再后来,当遇到单靠体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智者出现了——掌握一定的知识、生存技巧和丰富生活经验的人(通常是年长的老者),帮助部落首领克服困难或解决难题。这样,“老将出马,一个顶仨”,一次次的成功,使人们对年长的老者产生信任与依赖。于是,议事规则有所改变:议事中心移到长老身上,也有了比较固定的议事场所如议事厅而不再是首领的居所,也有了在固定的时间按一定的程序讨论问题。这就是在四大古文明地区都曾出现过并且持续很长时间的“长老会”、“三老会”等。可以说,这种议事规则具有原始社会民主政治的一些特征。

  到了农业社会,如果不发生大的天灾人祸,驯化的植物、动物和耕种,收获是丰厚的,生活是安静的,平稳的。统治者也就“减政约法”(减少政务与政令,废除前朝的苛政与繁杂的法律规章),与民休养生息。因而对管理王朝事务的最主要形式——议事规则,也采取了简约:朝堂上,皇帝高高在上,太监高喊一声“有事出班报奏,无事退朝”。多事者会出来讲几句,管不管用,那就全看皇帝老儿了。能够位列朝堂的,不是王公大臣、各部长官,就是封疆大吏。因此,这种议事规则具有极强的行政体系特色——议行合一:这些人,既是议事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决议、决定的制定者,还是决议的执行者。其优点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集于一身,能够节约时间、节约人力、物力。减少机构,节省费用。其缺点是,权力难以约束,缺乏稳固性。从拥有最高权力的皇帝老儿到最基层的权力占有者,除了上司可以部分约束它之外,几乎没有人能够对当权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当与会者赞同某个决定时,他执行起来会雷厉风行、不遗余力;当他反对某个决定时,他会视情况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不同的抵制方法:要么消极执行或根本不执行;要么劝说议案的提议者改变议案;要么因此而引起他试图改变规则的狂想,或者产生“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秦汉交替之际项籍窥秦王赢政盛大出行后语)。当他成功地几次改变规则之后,他就会把规矩与约束不当一会事,把那些参与议事者当做了摆设。权力欲因此而更加膨胀。历史上此类事实不胜枚举,东方历史上的一次次改朝换代就是最好的注脚。这种议事规则在时间上虽然靠后,但是它却是对原始民主的一种反动,一种倒退,而且统治了人类数千年、并且贻害至今,阴魂不散。

  工业社会纠正了这种倒行逆施。工业和商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再加上启蒙运动的先哲们的启蒙教育,也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原来我们大家人人都是生来平等的、自由的,“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的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制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安全提供新的保障。”(美国《独立宣言》)。看来那些外国生番就是较真。

    到了后工业社会,信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和印证信息,了解事物的真相。技术的进步使人民夺回了知情权。知情权使人们对事物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人们就想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愿意参与事物的决策与处理。统治者再想采用过去常用的“蒙、骗、瞒、奸”手法欺骗出让权利者将更加困难,但并不能说明统治者就此放弃了这个企图,他们时时都想重新拾回这个法宝。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得从经济学上寻找答案。

   无论什么人,当他与其他人组成政府、或者拥有公共权力后,就形成一个新的利益团体,这个团体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追逐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和其他商人一样毫无二致,也希望用最小的成本和付出而获得最大的利益。不相信吗?不管他们是用漂亮的语言还是骗人的鬼话把他们装扮的多么高尚、多么纯洁、多么超人。他们也是人啊,他们也要吃、要穿、要住、要玩噢!也要养家糊口喔!故此,“欺骗群众,蒙蔽事实,隐瞒真相,强奸民意”是各色政府最常用、也是最省事、成本最小而保全的利益最大。市场中的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然的话,他很难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推销出去;与商人不同,政府或政府雇员在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的时候,他是利用公权实现的,所以他必定要侵害部分或全体公民的利益。

   所以,近代以来,人们始终认为拥有公权、行使公权的人或组织是最危险的,一不小心他们就会非常自觉、自愿地滑向人民的对立面,利用人民所赋予的公权谋求自己的或部门的利益。所以,限制公权就成为现代议事规则和行事规则的核心。我们仍然只说议事规则。问题是:由谁、召集那些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决定那些事?

   由谁召集、主持会议?您肯定会说:当然是德高望重、学识渊博者。其实,对召集人(称其为议长?委员长?主席?随您的便)无论如何要求意义都不大。为什么?因为,现代规则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召集人没有表决权,只有当发生特殊情况如争议双方对等、或者三方僵持时,召集人才能投下慎重的一票。可见对议长也不必太苛求,他只是遵守明确的议事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召集议员到事前确定的地点传达表述本选区选民的议案、发表自己的见解、看法、讨论、辩论、妥协与达成共识并告知选民而已。因此,智力上没有障碍的人都可以胜任召集人之职。

   接下来的问题是那些人(称其议员?委员?代表?随便您)参加会议?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当然都是能够真正代表群众意愿的人。何为“真正代表”?明确社区和选区,要让选举者知道、了解被选举者能否讲真话、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愿望与想法。规则应该让选举者推举本选区或社区的人参加选举,同时规则也应该让被选举者有机会向选举者推介自己,这样,通过竞争才能推选出“真正代表群众意愿的人”。

   议事组织(称之为国会?议院?人大?杜马?立法会?也随您的便)成立之初,其第一件事就是制定一部真正的宪法:宪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禁止立法会(国会?议院?人大?杜马?)通过任何干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的法律。缺乏这一条的宪法只能是“伪宪法”。因为现代立宪国家或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美国历史学家伦纳德·莱维曾经这样说:“个人可以享受自由,政府却与自由无缘。”如果没有真正的宪法,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是不配称为“宪政国家”或“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首先要保证的是人们的言论自由;其次,宪法要非常明确地规定:那些方面可以行使公权,那些方面不能行使公权,公共权力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即为违宪。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 。要辩论表决,要集会抗议,要确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全都有赖于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制。民主就是交流: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人们在能够实现自治之前,必须有机会自由发表自己的竟见。我们必须树立这样的信念:即通过公开交换思想和意见,真理最终会战胜虚妄,加深对别人价值观的了解,进一步明确界定妥协的范围,并开辟前进的道路。这样的交流,越多越好。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因省议会的辩论( 第一篇论文) 》中精辟阐明,“言论自由”对实现“人的本质”、“人的解放”、人的其他“一切自由”,   以及人的“幸福”与“充实完满”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尤其强调了“言论自由”对人民群众“洞察”和“联结”世界、“自我信任”,   以及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巨大作用。此外,   还论及实施“言论自由”的主要手段,   如制定“新闻出版法”,   运用自由的“批评”,举办人民报刊,以“行为”而不以“思想”评判一个人等等。马克思还强调了保证“新闻出版法”公正行施的基本前提──司法独立问题。同时,还从反面论证了思想禁锢对政府和人民两方面的危害,以及出版自由本身的局限和应持的态度等。

     假如某些人、组织或新闻媒介滥用言论自由,使用大多数人认为是虚假、令人厌恶、不负责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政府又应该怎么做呢?在开放的社会里答案大体上是:什么也不做。评定这种事情好坏,根本不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来说,对付自由言论的灵丹妙药是更加自由的言论。这看起来像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但是,为了言论自由,政府有时必须保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即使这些人和团体本身拥护的是诸如压制言论自由之类不民主的政策。民主社会的公民保护这种权利,是因为他们坚信:公开辩论最终会使真理更鲜明,政府行动更明智,而如果压制言论、扼杀不同意见就做不到这一点。密尔在《论自由》一文中提出的压制言论使所有的人遭受损失的观点:“如果发表的意见是正确的,则人们改正谬误获得真理的机会就会被剥夺;如果意见是错误的,人们也不能对真理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比较鲜明的印象,因为这样的理解和印象只有在真理同谬误的斗争中才能获得。”

     有了言论自由,顺理成章,人民就有权集会并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倾听他们的不满竟见。没有这种集会和要求倾听申诉的权利,言论自由的价值就会降低。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政治集会和游行的时间和地点,藉此保持和平秩序,但是,它不能使用这种权力去镇压抗议,阻止持不同政见的团体公开发意见。

     讲了这么多言论自由,似乎偏离了“议事规则”这个主题,其实没有。设想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又将如何保障人民的议事权利呢?

    也许您会问:如果议事组织合而不议或者议而不决怎么办?假若政治是透明的,议事组织能够受到大众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那么,议事组织的无所事事或久议不决必将受到人们的谴责或更换,就象西方社会里经常被解散的议会那样。

     接下来您可能会问:议事者的决议由谁来执行?现代社会已经抛弃“议行合一”模式,将国家权力一分为四或者更多: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和社会权力。议事组织行使立法、决策权和一定的调查权、监督权;政府行使“依样画葫芦”的执行权,政府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征得议会或直接征得人民的同意,它没有任何“便宜”行事的权力,否则,这样的政府将会成为脱缰野马;司法组织行使完全的司法裁判权和监督权;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法无禁止”的所有权力。在多元化社会中,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是制约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力量。个人或组织行使正当权力会对政府构成束缚。从这一点来说,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力是一道屏障防止政府或短暂的政治多数派滥用权力。因此,议会的决议的执行者只能是政府。

     前面讲到,议会享有一定的调查权、监督权,是说对于议会通过的决议、预算和法规等在交给政府执行后,议会有权对执行的情况、结果、进度等享有调查、取证和质证的权力。为什么说只有一定的权力呢?因为立法、决策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议员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立法上,而将监督权分给司法组织。

     其实,现代社会的议事规则的核心就是权力的分设和权力之间的制衡。用权力制约权力已经被社会所实践证明是抑制腐败、防止腐败和防止权力滥用的良方之一。

     好啦,罗嗦了这么多,我们只须明确一点:现在已经是2 1 世纪了,我们需要、我们应该有一部现代版的议事规则了!

 议事规则 小议“议事规则”
     或许有人会说,都什么时候啦,你还在做启蒙运动时期的工作?是的,我们需要启蒙,我们需要补上启蒙运动这一课,我们需要全面、深入的启蒙。在全能的政府、无所不能的政府、超人式的政府没有改变之前、在限权政府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我们仍然需要启蒙。让我们踏踏实实地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启蒙工作吧!

     [ 作者简介]       陈敏昭,男,河南灵宝人。三门峡行政学院计算机信息中心主任、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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