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九门之晨曦黎明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九



……

  2005年3月的一天上午,我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时,离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只见门口围着一大堆扛着“长枪”、“短炮”的各大电视台和报刊的新闻记者。我心里特别纳闷,怎么会来那么多的记者呢?是不是要采访我们的案件呢?这时,旁边走过来一个女记者主动与我打招呼,她是我认识的省电视台新闻聚焦栏目的主持人。

  “耿先生,您好!我们是准备采访财政厅当被告的案件,但法院不让进,您有什么高招吗?”她满脸无奈地问道。

  “他们都是来采访这个案件的吗?”我没有直接回答她的问题,而是指了指旁边与她一样满脸惆怅的人群。

  “是呀,几乎省内主流媒体的记者一大早都到了,还有中央新闻单位的驻地记者也都到了。大家都想现场采访法庭审理实况!”她焦急地说道。听完她的叙说,我心里咯噔一下子,腿都软了,心想这次可能没有过去那么走运了!

  “不就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吗?有什么新闻眼呢?为什么来了这么多的记者呢?”我强装镇定地问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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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能不知道吧,这起案件之所以特别受人关注,的确是因为有许多的新闻眼:一是涉案的违法行为主体的规格之高,不论是在省内还是全国,都应该属于首例的,当事人有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等,都是权力很大的国家政府职能部门;二是涉案标的额之高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应该属于首例,涉及到国家114亿元总投资是否合法使用问题,就这一案件来说,涉案标的额也近5000万元;三是与我国名震中外的非典事件有关;四是涉及到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问题;等等。”她一一解释这起案件为什么吸引人们眼球的原因,我听着听着,浑身上下都感觉到不自在,心里越来越发怵。

  “法院为什么不让你们记者进去采访呢?”我强打起精神问道。

  “我们也不清楚,早晨没到八点钟我们就到法院传达室,可一个采访证都不允许办理。”她无奈地说,而我脸上则流露出一丝不易被人察觉的欣慰。早在开庭之前,我就听发改委的郝继利处长说过,他们领导会去疏通法院主管院长的工作。看样子,已有见效。

  “不是公开开庭审理吗?法院没有理由拒绝你们采访啊!”我故作同情地说。

  “就是!我们也搞不明白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给法院宣传处打电话,他们说是领导决定的。”她解释说。

  “如果你们一定要采访,可以换一种方式进去。你们拿着居民身份证,要求办个旁听证,以普通公民身份进去旁听。”我给她出了一个点子。

  “不行,也办不了,你看一看传达室门口,原告律师正在为这个事情争吵呢。”顺着她的手势,我走近去看,又是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要求法院让原告公司的员工都进去旁听,拿居民身份证办理一张普通公民的旁听证,但都被拒绝了。这又是为什么呢?不是隐私案件,不是国家机密案件,也不涉及到商业秘密,法院没有理由拒绝普通公民旁听呀。然而,据说法院的主管院长已经早早地将命令下达到了传达室,一个旁听证都不能办理,一个采访证也不能办理。对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不能理解法院业务人员的苦衷,从而与法院值勤人员、书记员发生了争执。律师拿着法院给他的公开开庭通知,据理力争地说,你们是不是又改为不公开审理了。这时,法院承办人员出来解释说,仍为公开开庭,我们从没有说过不公开审理,只是法院的审判庭较小,容纳不了很多人。对此,几天之前,作为被告的财政厅已经与法院打过招呼,申请了8个旁听席位,而原告事先没有向法院提出过申请,故今天只能给原告一方4个名额进去旁听,且只能是原告公司的人员。法院承办法官的这种解释虽然非常牵强,但比刚才完全拒绝旁听已有了让步。

  开庭审理准时进行,所有的电视采访记者都被挡在法院大门外,有两三个报社记者冒充原告公司员工进入审判大厅,旁听席上只坐了12个听众,一小排的人员都是政府官员,我暗暗地为自己庆幸,这次没有上百人旁听,可能又躲过了一劫!我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入被告席上入座,紧挨着是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处长,与我一起出席今天的法庭为被告进行代理;审判席座位上,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争议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旁边的书记员做庭审记录;与我们相对应的原告席上,只见落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和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早早地在那儿严阵以待。

  审判长:“请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或者直接宣读行政起诉状。”主审法官逐一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宣布了法庭纪律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后,让原告先发言。

原告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提起今天的行政诉讼缘于国家公共卫生救治体系的采购项目。曾经的非典事件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2003年非典疫情的肆虐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对此,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按年度安排相应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建设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将加强我国应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疾病的能力,有效控制传染源,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和感染率,从整体上提高国家医疗救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前面所说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这次的采购对象仅仅为货物,也就是600台血气分析仪……”。原告的总经理开始讲述与省发改委、省卫生厅、招标公司等各方主体发生争议的具体过程……

  2004年10月29日,政府采购当事人省发改委、卫生厅共同委托招标公司作为采购对象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金来源为中央国债资金。看到公告的采购信息后,原告到指定地点花了2000元购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后,原告决定参与这次采购对象为血气分析仪的采购活动。为此,原告花大量的时间精心准备了相关文件,邀请了国内外著名血气方面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了原告参加这次投标的可行性,并制定合适的投标报价,经过充分翔实论证后,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原告将自己的投标文件郑重地递交到了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地点。

  2004年11月19日上午9:30,招标公司在一家饭店进行了公开开标、唱标等活动。参与这次投标的供应商一共有四家,开标过程十分顺利,靖新医疗器械公司投标所报价格为每台80000.00元人民币,原告投标所报的价格为每台56800.00元人民币。通过唱标程序,原告认为自己所投产品无论从质量还是价格上都最具有竞争力,所以坚信自己一定能中标。唱标后,采购项目进入了专家评审阶段,这次确定中标结果的办法也是采取综合打分法,其分值权重分别为: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招标公司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老九门之晨曦黎明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九
  2004年11月30日,对于原告来说,是一个不吉祥的日子。招标公司公布了中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为靖新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成立还不到一年时间的公司。对此,原告万分诧异,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产品各项指标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些标准甚至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价格也是四家投标供应商中最低的,原告产品在技术性能和操作方便程度上都要优于中标产品,在便携式血气仪中应该是一款非常优秀的成熟产品。但采购人和招标公司为什么要选择靖新医疗器械公司呢?为什么要选择高出原告投标价40.8%的产品作为中标产品呢?难道说国家的钱多得没处花吗?

  听到这儿,我全身微微颤动了一下,不寒而栗,法庭上出现了片刻宁静,我悄悄瞥了一下他,只见他特别激动,旁边的律师默不作声,几秒钟后,他又开始叙述……

  我们公司抱着一大堆的疑问,决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与此同时,2004年12月7日,原告分别向采购人发改委、卫生厅也提出了书面质疑。其主要内容为:一是原告的产品质量、价格都很合理,但未能够中标,希望给出不予中标的理由;二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三是评标委员会在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文件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但评标委员会未向原告提出;四是公示中标结果应当包括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名单,以便接受投标供应商和社会监督;五是靖新医疗器械公司同样的产品在其他省市的投标价格也只有6万多元,为何这次投标价格高得如此离奇,而且还能够赢得此标。这简直让人难以理解!为此,原告请求能够找一些真正在临床上懂血气、用血气、知原理的专业人员重新对采购项目做一次认真、细致的评审,以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更为重要的是要让采购对象在今后能够真正发挥它的最大作用,从而有益于国家,又造福于人民,希望招标公司斟酌,公示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以使原告明白中标供应商是凭什么法宝胜出的。

  2004年12月13日,招标公司对原告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认为原告产品一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的相关规定,本次项目的评标是严格按照综合比较、逐项打分原则进行的,是评标专家综合投标价格、商务、技术因素得出现有的排序。

针对招标公司答复,原告认为,招标公司并没有全面回答第一次质疑提出的问题,于是在2004年12月14日,原告再一次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具体内容为:一是请详细告知我公司所投产品哪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是招标文件应当写明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三是要求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同年12月30日,原告收到了招标公司的回复,其内容指出了原告所投产品在进样系统、更换泵管、气瓶、数据存储方面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程度不同的不符之处。

  2005年1月4日,原告提出了第三次质疑。原告认为,招标公司所谓的不符之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产品不仅符合、而且在主要性能方面优胜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这些优点的重要性,原告的投标文件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为了能说明情况,原告还将所投产品的详细的技术规格与要求进行了对比,原告产品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此之优势却变成“不符”,怎能让人心悦诚服呢?回复中称以上结果是经专家组评定的,在此原告无意对专家品头论足。但原告认为,招标公司随机抽取专家虽避免了暗箱操作,但抽取的专家是否为血气方面的专家则无法保证。不过,原告认为,即使专家,也并非全能。因为大多数专家多年从事临床工作,他们大多只注重测量结果而往往忽视测量过程。根据原告二十年血气销售和维修的经验,以及对血气原理和市场发展的了解,原告认为,此次专家评判有误,建议采购人、招标公司重新组织真正懂血气、用血气的专业人员,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重新进行评定,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其次,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是公平、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符合条件的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就存在此现象,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应属于法律禁止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条件。第三,公示的中标产品价格,同样的产品在其它省市每台只有6万余元,同样的品牌及型号,相同的服务内容,巨大的数量差别,却是如此倒挂的价格。此两标虽无关联,但却让人疑惑重重。我们认为,本次采购完全是欺诈行为,由此将给今后的政府采购市场及国家形象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此,我们真的想想问一问坐在被告席上的代理人,也是招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依林先生,你们还有没有道德?有没有一点良心?难道真的是国家的钱花不完吗?还是你们另有隐情?我们多次强烈要求公布前两次质疑中提到的打分标准,你们为什么不公布?

  这时候,法庭上鸦雀无声,我全身又是颤栗了一下,有点惊慌失措,真没有想到,突然他会向我提出质问,我默不作声,稍微调整了我自己坐的姿态,继续听他叙述……

  2005年1月7日,我们公司再次向卫生厅、发改委提出投诉,并与采购人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同一天,原告发传真给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要求按照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05年1月11日,卫生厅设备处的一位处长来电话,说专门召开了一次采购项目领导会议,进行了认真、严肃的讨论,认为原来的中标结论是正确的。在数次质疑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2005年1月15日正式向省财政厅、卫生厅、省发改委进行了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了三次质疑中所提出的主要问题,但以上三个部门均不予以受理。在百般无奈的境况下,我们公司才选择提起今天的诉讼……

(待续)

-------作者:谷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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