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死刑现场 从郑筱萸拒死想到裘祖贻自尽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后,据说竟出乎郑筱萸预料,是否如此尚不得而知;郑筱萸不服死刑判决,提出上诉却是事实。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半年前欣弗事件发生后,肇事企业安徽华源药业原总经理裘祖贻的自尽。裘祖贻“以死谢罪”的做法或许不足取,但是与郑筱萸的拒死比起来,恐怕要高尚许多。由此带来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政治人物的压力大还是作为一个企业家的压力大? 郑筱萸拒死与裘祖贻自尽的事实对这个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我们在这里不是要贬低政治人物,而是要为企业家鼓与呼。在企业家时时直接面临着经济效益与道义责任的双重压力的时候,作为一个政府官员能否为他们创造一个更为客观公正的环境,而不是相反?实际上,从郑筱萸的表现来看,尚算不上一个政治人物,作为一个曾经是副部级的高级官员,在被告席上,我们看不出他的政治理念是什么。尽管有300多万元的受贿款是他自己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相关证据;但是从事后的反映看,那并不是他政治良心的发现,而是出于争取“宽大”的精确算计。也就是说,那不是在认罪而是为了自保。至于在听到一审死刑判决后竞感到大大出乎意料,因没有心理准备而失态,实在让人感到郑筱萸的气度远不如一个企业家。真不知这位曾经的铁腕人物当初是以什么样的政治抱负为人民对整个国家食品药品的生产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的。 与郑筱萸相比较,裘祖贻似乎没有这种从容替自己减轻罪责的幸运。一线停产、资金短缺、工人的集资款无法还,还要面对受害者的巨额赔偿,公司落入了内外交困的境地,也把裘祖贻推向了绝路。在裘祖贻的遗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突发的欣弗事件对社会、企业等各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伤害,无可非议,我等应负主要责任,目前善后处理、银行贷款、应付款、整改、恢复生产,特别是捌仟多万借职工款如何是好?我的压力大呀!急呀!但没有办法,无作为心里难受极了。”令人费解的是,郑筱萸为什么没有这样的压力,他的政治责任感何在?
aihuau.com 我们这里无意讨论谁的做法更为可取,只是想提出一个建议:既然政府官员面临的压力没有企业家的现实压力大,那么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管时能否更多的体现服务企业的精神?对这个建议的回应或许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强调以下几点应当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不要把政府监管行为演变为政府官员的设租寻租。如果让政府官员在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时体验出审批权在手而万人相求的快感,设租寻租行为便不可避免。他们得以在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时设租寻租,不仅让按规则办事的企业吃亏,而且让不按规则办事的企业最终难逃厄运,不仅是“劣币驱除良币”,连“劣币”也将彻底贬值。其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当避免见有利就渗透,见负担就规避的博弈。如果说这种博弈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尚情有可原,那么当这种博弈表现为不同的监管部门与层级间的争权夺利和相互扯皮,那将使企业更加无所适从。再次,避免把政府监管当作对企业摆“龙门阵”,应当与真诚的服务结合起来。一方面,不能把监管当作提高门栏,对企业进行设卡围堵式的“淘汰”;另一方面,建立必要的验收和审批标准时,也应当注意公开和透明,考虑可操作性,力争一揽子解决问题,而不能像郑筱萸那样一下子不把化说完,摆“迷魂阵”。重要的是要把提高门栏与帮助企业起跳结合起来,而不要规范性的给市场竞争添乱。 郑筱萸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当然可以依法享有其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是对于昔日一个行业的最高监管者,人们有理由向他提出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对于刑罚适用的理性分析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但是出于义愤我们应当给予郑筱萸更严厉的谴责。“坦白”是一个政治人物应有的品质,案发后的坦白证明了他从政时的不坦白,这难道是可以原谅的吗?实际上郑筱萸肉体的存在与否已没有意义,他如果能像企业家那样认真思考一下最合适的谢罪方式,或许还能证明他的政治责任感尚没有彻底泯灭。 郑筱萸,不要再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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