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釜底抽薪的立法?(2月28日)



近日,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引起了广泛争论。

争论的核心是鉴于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所增加的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比如:

  明星代言问题广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问题,同样要面临立法协调。《广告法》第37条关于虚假广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看此条文就能发现,其中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不包括代言人。

如今,新的食品安全问责的核心是把连带责任牵连到明星身上。

 

在本人看来,这种主管机构与监管机构通过立法与执法在把责任推卸到下边的弱势群体身上的行为,难免给人以推卸责任的嫌疑。要知道:明星在食品安全方面,同样是弱势群体,甚至是受害者。在以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媒体造就了名人,但把矛头全部指向代言人,虚假产品的广告已经成为名人难以承受的重。消费者与厂商之间是难以调和的矛盾,但这矛头的往往指向那些做“虚假广告”的名人们。

明星的身价是媒体和受众忽悠起来的,明星代言的企业与产品在事后被挖掘出了问题,大家认为他们是受到利益的驱使,反过来再去忽悠民众,而且似乎他们是与厂家与商家从一开始就已经串通一气,是故意坑害广大消费者的行为。原本是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却被认为是帮凶!

当消费者把信任与质疑全部投射到做广告的名人身上之后,媒体与监管部门也都将责任推到了那些名人的身上。就如同那个同样是受灾群众之一的“范跑跑”,只是因为他在本能的驱动下,没有照顾在教室里上课的孩子们,自顾自地跑到了安全地带,受到的就不是慰问,而更多的是舆论的声讨、刁难与谴责。

试想,主管机构不给予颁发生产许可证,食品厂家如何能够生产?既然厂家是合法生产的,就应该是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

而任何明星个人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对生产厂家都既没有监督权,更没有监督的责任。除非他们推掉一切代言的合同,否则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永远悬挂在那些胆敢为企业代言的明星头上。

如此生存与责任的压力夹击之下,那些在聚光灯下光鲜亮丽的明星们的生存状况就更堪忧了。那就直接影响到那些把明星当成“摇钱树”的经纪公司、广告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的。

 

在食品安全的链条上,也是一个利益链条,但似乎在这个链条中,厂商、广告的发包方、明星的经纪公司等等,都是利益的纽带关系,最后才是明星。虽然明星的代言费大体都不菲,但除非是大牌明星,否则拿到手放到包里的的酬劳并不像媒体与外界炒得那么多。虽然媒体不一定是主观臆断,但至少是没有把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其中明星不过是最终最小的受益方。

目前中国有五个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分别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和工商执照的发放,商委负责肉类屠宰及酒类流通环节。这五个食品检测机构存在严重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况,即都应该有责任,但都不承担责任,却任凭假冒伪劣肆意而为,并把广告公司与代言人拉到了株连的关系链条中,在这样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至少是舍本逐末的行为,无疑是让人匪夷所思的。

难道广告公司在制作与发布广告之前进行广告审查的时候查看的那些证件不是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而是厂商伪造的不成?

比如在三聚氢氨事件事发之前,三鹿也是省级的优秀企业,全国的名牌企业,食品行业的免检产品,事情一出,不仅三鹿,所有的乳品企业,所有的食品行业都受到株连。

 

大约两年前,本人曾经在《虚假广告——名人难以承受的重》一文中提出:

——谁是名人呢?社会知名度超过多少就算名人呢?长得像名人的人是否也在其中呢?其次,企业就是看到名人效应才请他来做广告的,责任条款是肯定需要有的,但应该针对的是强势群体,而不是针对弱势群体。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釜底抽薪的立法?(2月28日)

——厂家以降低成本为目标,商人以加大利差为手段,消费者则是希望买到质优价廉的真货;消费者要瞪大双眼理性地辨别是否货真价实,避免在购买时感性的冲动取代理性的判断。由此消费者就需要比任何厂商都更专业更理性。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消费者就处于弱势状态,而将此弱势状况改变的核心就是审批、监管与媒体、消协等机构的支撑。没有审批与监管部门,消费者就成了厂商渔利的核心。

俗语讲:水至清则无鱼。但鱼目混珠往往裹挟着巨大的利益诱惑。

 

  民间认为,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很值得商榷。

首先,就食品安全案例而言,根据既有的《广告法》,执法机关的介入其实可以更为及时;其次,《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样修改会产生与《广告法》的衔接问题,造成执法主体的多样以及部门协调的难度;第三,再有先见之明的法律法条往往也赶不上社会发展演变,何况中国又处于急速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变化之快足以让频频修法者生畏。

另外,这一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经修改增加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条款,可是已经出现的明星代言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问题,那可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能管辖的对象,如此一来,是不是要修改《药品管理法》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而这种变化远远没有终止而随时可能再次发生,这样频频修法,似乎也欠缺一点严肃性。

 

老百姓之所以怨恨明星代言,原因似乎并非出于公益心考虑,而无非是一种仇富心理的表现,而且是被人利用了的善良民意。简单的道理是——我们受了你的忽悠而花了钱,钱被你赚了,我却受到伤害了,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在他们看来,明星代言总是有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感觉。这难道不让人感觉气愤吗!

 

民间有一种说法是“人家偷驴你拔蹶”“人家吃饭你买单”,这些都说的是那些傻忽忽并且只吃亏不占便宜的人的。如果明星代言实际所得到的利益相比于所承担的责任而引发强烈的不平衡,谁又会冒傻气地去为存在问题隐患的企业做什么代言呢!

难道因为人家拿了钱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本人所担忧的恰恰是,此项“因噎废食”的立法颁布并执行了之后,会产生巨大的釜底抽薪的效果:

首先,明星带动媒体,媒体带动产业,这则规定对广告传媒行业而言,难道不是釜底抽薪吗!

其次,明星代言为社会创造了多少税收、解决了多少人的就业问题!这在当前,面临巨大而棘手的就业压力的时节,难道不是另一层的釜底抽薪吗?

第三,对我们的产业呢?当中国的明星都不敢为民族的品牌代言了,纷纷倒戈去支持外来品牌,毕竟人家有强大的品牌支撑,出事的概率比国内的品牌低多了,即使出事也会由于很简单而又充足的理由被施以援手,况且人家可以支付的代言费用至少比国内的品牌高得多。那不啻于为外来产品进入中国让出了通天大路。这难道不是对民族产业的釜底抽薪吗?

我们不反对细致立法,更不反对严谨执法。但当法律不能保护弱势群体,甚至对弱势群体落井下石的时候,我们又何以安心于管理者的位子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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