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系统的制度环境分析



—以辽宁化工为例

 

摘要:当前,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存在着一些问题。从企业的角度看,体制问题是化工行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瓶颈;从高校的角度看,政府的干预和高校的产权制度是高校应用性成果脱离实际的根源;从科技中介的角度看,关系型信任的社会基础阻碍了市场型中介机构的发展;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的角色错位使其协调者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从制度上进行创新和变革。

关键词: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与推广   辽宁化工

 

(一)   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分析

 

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内部一般设有科技开发部,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管理部门;研究院或设计院,是企业的研发机构。科技开发部定期要求下属分厂上报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对上报上来的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汇总。由此确定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购买、内部研发部门解决或与大学或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合作。此后,科技开发部门将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开发项目上报企业领导,经批准后,开始实施科技开发项目。实施的方法有购买、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

辽宁化工的科技发与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产业的特点决定的。在辽宁化工领域,大中型企业大多生产大宗基本化学品,这类化工产品都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其产品种类和生产工艺已经非常稳定,因此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对这类产品,任何的细小变化都十分困难并且投资巨大。其技术创新的特点是数量少,改进小,系统化和成本高。以较低的单位成本,高效率地生产产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和工艺的技术创新变得次要,市场创新成为创新的核心。

由于国有体制的存在,市场的利益动力机制对这样的技术创新存在着失灵。从国有产权结构特征看,在国有产权制度中,只有全体公民才是国有产权主体。但是,由全体公民一起来实施产权主体职责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在操作上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如此,在全体公民与政府这一层级上就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整个国家就如同是一个庞大的股份公司,政府就好比董事会。政府不可能对每一个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管理而必须实行间接管理,间接管理意味着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

 国有企业的外部性较大。外部性大是由产权的非排他性造成的;代理成本非常高,代理成本高是由委托代理关系的大规模和复杂性所造成的。从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来看,无论是采取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还是采取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其委托代理链条较长。

从激励与约束机制看,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主体不明晰,因此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是失效的。近年来推出的年薪制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企的经营者起到了激励和约束的作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

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这个体系中,以需求者的身份出现。由于外部性及激励与约束失效,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倾向于短期决策,而不是基于市场创新的技术研发这样的长期决策。在科技创新的组织形式上,企业有三种选择,一是自己组织新产品研发活动;二是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三是直接购买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同样由于国有体制的由于外部性及激励与约束失效,企业倾向于直接购买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而不是自己组织新产品研发活动。

科技开发的核心是决策。在科技开发决策中,国企的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降低了决策的效率,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偏差也使国企的经营者缺少科技开发与创新的激励。

 

(二)   影响化工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的因素

 

辽宁省化工小企业以私营为主。私营化工企业一般规模不大,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如涂料、染料、塑胶等。我们在问卷调查与实际考察中调查了30家小型化工企业,全部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包括在辽宁省科技厅推荐的5家技术开发型企业。

①用户是辽宁化工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参与者

无论是企业的规模如何,用户对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用户参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用户通过企业的信息反馈系统、有时通过与销售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的私人联系把对现有产品的意见和对新产品的需求反馈给销售和售后服务部门,再由销售和服务部门将信息反馈给企业领导者,或者用户通过与企业领导者的私人联系将信息反馈给企业领导者。

    ②辽宁省化工小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核心

企业领导者(通常是所有者)是小型私营化工企业创新的核心,他与企业的各个部门沟通,提出创新思想,组织创新的评估和实施以及创新产品的商业化。

企业领导者通过对市场和用户的了解,识别市场中新的赢利机会,提出创新思想。然后组织技术、市场、生产领域的资源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确认可行,则进入研发阶段。研发成功后,企业领导组织企业调整生产过程和组织形式以适应新产品的生产或新技术的应用。同时针对生产部门的反馈新,企业领导组织研发力量解决问题。

由于小企业一般部门分界不十分明确,企业领导者(通常也是企业的所有者)往往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活动,常与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其他相关者有直接

的联系,所以私营企业的领导者最具创新动力、最了解企业自身状况和市场需求,私营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极大的依赖于企业领导者的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如上所述,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比大企业更加活跃,原因与其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有关。化工小企业主要集中于精细化工领域,这个领域的技术创新潜在需求很大,利润空间很大,市场在引导企业不断挖掘技术上的创新。由于私营的体制,制度上的代理成本小,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直接与市场连接,技术创新决策没有体制上的障碍。因此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成败决定与经营者的企业家才能。

 

(三)   公立大学科学研究的产权与交易成本问题

 

大学基础研究水平较低,应用研究脱离实际的根本问题是产权问题。我国的大学以公立为主。公立大学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是不一致的。名义上,公立大学属于全体人民,但这是一个虚置的所有权,公立大学的名义所有者并不能够真正行使所有者的职能,也就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公立大学硬件投资过剩,软件投资(师资)不足。由于产权不明晰,公立大学有高交易费用,限制了学术评价准则的选择。公立大学用文章、课题的数量和级别来做学术评价准则,使得大家都去搞理论,不愿搞实务,造成实务型人才不足,理论型人才过剩。其实基础理论的水平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中国的学术刊物都是由公立的大学和科研院所所主办,因此这些学术杂志也会面临成本收益不对称的情况,难免不发“人情稿”,其结果,“好杂志”上发的并不都是好文章,一些重要专业杂志常常充满了烂文章,通过刊物的级别和排名来判断学术文章质量必然导致大学的研究成果脱离实际。

所以,解决公立大学的问题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改革教育体制。高等教育应逐渐面向市场而不是面向教育主管部门。

 

(四)   企业与大学及公立研究机构合作的制度分析

 

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与大学合作进行科技开发与研究的意愿,但是真正成功开展了这种合作的不多。在企业与大学的合作中,企业的意愿更强一些,而大学的意愿不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是公立大学僵化的体制。由于产权不明晰,公立大学有高昂的交易费用,限制了学术评价准则的选择。僵化的机制使大学的研究活动游离于市场之外,其科技成果大多是无视产业界需求的无效科技成果。

由于体制的原因,国有化工企业与大学或公立研究所的合作也往往流于形式。从企业招标到技术合作过程中都存在着寻租现象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对合作项目应取得什么样的成果往往缺乏科学明确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懒于监督。国有企业的技术合作项目成功率低于私营企业。

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企业在大学和研究所的技术创新活动之初就参与进来。在我们的调查与研究中发现,鞍山惠丰化工公司创造了一种很好的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方式,提供了一种科技创新的新机制模式。

该企业的成功得益于与沈阳化工研究院的合作。从2000年起,该企业与沈阳化工研究院合作共建染料工程研究中心及产业化基地,2002年研究院成为企业的第二大股东。在研究院的合作下,企业形成了投产一批、开发一批、贮备一批的梯形科研开发结构, 沈阳化工研究院的一个颜料设计室的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该企业,与该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研究院派人常驻企业,解决生产随时出现的问题;企业也特派专人常驻研究院,可享用研究院的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实现了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五)   科技中介组织制度的问题

 

如何发展科技中介,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思路。科技中介机构对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效应。因此有的国家认为这种极大正外部性必然使科技中介的私人供应小于社会的需求,所以不能仅依靠市场的自由发展,政府必须给予大力的扶持。例如德国和美国,政府出面主持建立了庞大的全国性的科技中介体系,给予立法和财政上的大量优惠,极大地促进了国家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然而由于公共品的特性,国家设立的公共性机构又必然面临效率上的低下,运行机制上的僵化,有时还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例如到1980年为止,美国联邦政府拥有7.8万余件政府专利,其中只有5%对外授权并被商业化为产品,政府从中回收的权利金只有200万。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的过度介入反而不利于科技中介的正常发展,除政府直接设立一些公共科技中介机构外,其他科技中介应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行。

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构建科技中介的机制与模式。我国的政府机构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效率低下,机制不灵,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直接设立机构来发展科技中介恐怕难以达到目的。所以必须引入充满活力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而我国经济发展目前正处于缺乏自主创新技术的局面,成为长期稳定发展的瓶颈,特别需要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如果政府完全放手也会造成市场空白点,所以政府还不能完全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必须对科技中介机构大力扶持。所以在我国的科技中介应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走市场化道路。

 

(六)   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分析我国的技术创新网络,我们的创新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一种关系信任。据我们的调查,在化工技术创新系统中,大学与企业在科研上的联系主要依

赖于曾经的合作建立的熟人关系,无论企业找大学还是大学找企业,能够获得信任的联络是熟人的联络。这种方式排斥新进入者,也排斥系统内的竞争。这种信任关系不利于广泛的技术创新网络的形成。而无论是大学还是企业都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政府在技术创新网络的连接上起主导作用。

我国技术创新网络的连接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政府是网络连接的中心,这种连接具有纵向科层的特征。由于网络的主体——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信任机制是关系信任,主体间的横向合作不密切。长期计划经济影响下在政府的计划指令下运行的社会经济模式使政府的信任比企业之间的平级信任更得到认同。这就直接导致了政府干预技术创新网络的有效性。政府干预越多、起到的作用越大,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越大,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之间的直接的联络关系无形之中被限制了。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辽宁化工的创新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伙伴,以及与政府有隶属关系、或者由政府推荐的合作者。

政府在技术创新网络中存在角色错位的问题。政府应作为促进技术创新系统形成和发展的促进者和中间人,而不应是领导者和设计者。因为市场快速的变化发展和市场信息的复杂性使政府不可能代替市场去直接地创造技术创新系统。其次,政府没有真正转变职能,其职能仍然是“管”而不是“服务”,没有真正体现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再次,政策制度建设缺位和落实不够。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配套政策不够或缺位。第四,没有将成果有效转化作为最终管理目标;成果管理机制不畅;对成果的评价多数停留在学术性、先进性的层面,而对成果的实用性、市场性估计不足,更不能量化该成果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

在辽宁省2007年科技振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在装备制造、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选择50家骨干企业进行创新企业试点,建设200个省级以上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联盟,联办新型研发机构。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建设,完善技术市场等科技服务体系。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和产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从以上政府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技术创新网络体系的创新主体的指令性安排较多,而为企业提供的政策、资金及其他服务的保障较少。尽管都是有益的尝试,但效果并不好。因为,一方面政府没有足够的人力将这些安排真正落实,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也使创新主体增加了依赖感,削弱了自身的积极性。

政府应该在技术创新网络中扮演协调者的角色。一般来说,政府在产业技术创新系统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靠的经济和政治环境;

(2)为市场的平稳和有活力地运行创造一个有利的框架条件(基础设施、竞争

政策、管理改革、提供战略信息);

(3)创造一个鼓励创新和不断升级的氛围;提高对知识交流和网路化收益的认识;

(4)发挥网络化和知识交流的促进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5)在需求方面,是一个有需求的、有推动作用的客户;

(6)保持正式或非正式知识交流渠道的畅通;

(7)设立促进合作研究开发的竞争项目和计划;

(8)提供战略信息(技术预测研究、战略群研究);

(9)政府应该确保公共机构培育与产业界的联系;

(10)政府可以确保规则和条例最大程度地保持市场条件变化的灵活性,促进创新和升级过程。

综上,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制度环境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方法鼓励政府和企业等各个层面的制度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积极引导改革高校科技成果生成、评价、管理制度,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高度重视企业与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和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与机制;进一步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引入风险投资机制,进一步增强金融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邬爱其,企业创新网络构建与演进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6(1)。

[2] 汪小梅,白利娟,袁薇,陕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研究,工业工程,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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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茂广,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原因及对策,林业科技情报,2008(40)。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系统的制度环境分析

[5] 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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