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



刘凤芹简介: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于沈阳,民盟盟员,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客座教授,产业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2004年公派高级访问学者赴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研修。从事合约理论研究,在《经济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等杂志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与集体所有制性质研究》、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研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问题》等6项。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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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大连黑石礁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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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

 

内容提要:本文是以现代企业理论为研究基础,以东北农村为例,对农业土地规模经营问题的一项经验研究。研究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经营规模、经营效果,探讨适合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道路。根据三组不同情况的样本分析,得出土地规模经营受制于土地流转速度和集中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转移数量的结论。如果土地流转速度和流转数量加快,土地的集中度就提高,从而土地规模经营将发展和扩大;同样,如果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数量加快,土地集中度就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就成为可能。文章研究了农业机械化和生化技术使用情况,得出农业机械化是对农村劳动力的替代,替代的界限依赖于农业机械与农业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变化或相对成本变化;生化技术是对土地和劳动力的节约或替代,这两种技术代表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两条道路,但是这两种技术在农业生产中是相容的结论。本文另一个重要的研究成果是小块土地经营并没有排斥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只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有关,而与土地经营的规模大小无关,这个结论与中国的现实是相符合的。

 

关键词:规模  效果   趋势

 

The Condi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Scale Operation and the Studies on Effects: Take Northeastern Countryside as the Case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Modern Enterprise Theory and takes the northeastern countryside as the case, studying the precondition, operation scale and the operation effects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scale operation, finding out the suitable path for Chinese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development. The conclusion has been drawn from studying the three different sample groups that the land scale operation is restrained by the speed of land revolving, the degree of centralization, the transferring spend of rural labor force and the transferring numbers. If the land revolving speed is up and numbers are large, the centralization of land will be improved thus developing and enlarging the agricultural land scale operation; likewise, it is likely to achieve the land scale operation.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mechanization of farming and biochemical technique application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mechanization of farming is the substitution of rural labor force, the substitution boundary relies on the change of the relative price or the relative cost of the mechanization of farming and rural labor force; the biochemical technique is the saving and the substitution of land and labor force, which represent the two paths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these two techniques are compatibl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other important result of the article is that the small land operation does not exclude the mechanization of farming. The mechanization of farming is only related to the relative price of labor force 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land scale operation. This finding fits the today’s China very well.

Key words: scale, effects, tendency

 

 

 

 

 

 

一、引言

农业生产规模的界定与工业企业生产规模的界定一样是困难的。早期,有些经济学家将农业生产规模界定在土地数量和机械化程度上。认为只有实现大片土地的机械化经营,农业发展和增长才会变为现实。晚近的观点则将此归结为技术论,并指出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诺斯(1994)、舒尔茨(Schultz,1968)、速水佑次朗、拉坦(Yujiro, Ruttan., 1985)等人从制度和技术角度考察了农业经济增长,认为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借助于一个固定模式的“规模经济”概念,而是要素与产品价格的相对变化诱致了技术和制度变迁导致了农业生产的增长。希克斯(1989)认为扩大耕地面积替代劳动的机械化技术进步与增加劳动和科技投入替代土地的生化技术进步都同样具有规模经济效率。两种技术进步成功的案例前者是美国,后者是日本、荷兰和台湾。

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农地制度、产权和规模经营等问题做了一些理论和经验研究,主张中国农业走产业化和专业技术化的道路。以林毅夫(1995,2000)、罗必良(2000)、刘凤

芹(2003)等为代表的学者更主张走赖于生化技术进步的土地节约型农业发展道路。其理由是资源禀赋约束(地少人多)和农业生产投入不具有专用性投资,农业劳动力可兼业和农业机械可租赁的条件,决定了小块土地的效率耕作结果。韩俊(1998)、张忠根、黄祖辉(1997)等人为代表的主张中国农业走规模化、产业化道路,这条道路的典型模式是大面积连片经营的机械化农场模式,其理由是规模化的机械化农场可以释放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劳动力、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满负荷工作效率和购买、销售网络的谈判好处。周其仁(2003)、张晓山(2002)、苑鹏(2002)、严瑞珍、程漱兰(2001)、韩俊(1998)、姚洋(2000)、厉以宁(2001)等学者探讨了不同的农业组织形式及其各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公司+农户模式、反租倒包模式、股田制、农业专业协会、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农村各种合作社等等所演绎的土地经营形式。

国内的农业生产实践和一些经验研究,基本上验证了林毅夫等学者的假说:即农业生产朝着土地节约型的劳动密集和资本密集的方向发展。比如:蔬菜大棚、中草药种植、专业养殖大户等资本劳动技术高投入而土地节约的效率生产模式。但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快、较多,而周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出现土地连片的大规模的大宗农产品种植,这种由农业生产大户经营,类似于工业生产的农产品种植,大量地依赖于生化技术、农业机械化,典型地呈现出美国式的农业经营道路。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农业生产经营与工业生产经营一样不存在一个理论上的边界。农业资源禀赋的限制并不能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换言之,由土地稀缺给农业发展带来的制约可以通过生物技术的进步消除;由劳动力稀缺带来的制约则可以通过机械技术的进步解决。如果一种要素的价格相对于其他要素价格上涨,就会导致减少这种要素相对使用量的一系列技术变迁。结果是,由资源稀缺带来的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可以被以相对丰富的要素替代和相对稀缺要素的技术进步所消除。一个国家获得农业生产率和产出率迅速增长的能力,取决于在各种途径中进行有效选择的能力。如果不能选择一条可以有效消除资源禀赋制约的途径,就会限制农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进程。有效促成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应该是,通过它一个社会可以选择农业技术变迁的最优途径。

本文以东北农村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和黑龙江垦区家庭农场三组样本为案例,研究在人均土地占优和适宜机械化耕作的自然条件下东北农业耕作的效率模式;研究在市场选择下不同农业生产规模所要求的前提条件和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得出这些条件和效果所蕴含的政策含义。本文得出的经验性结论,支持了林毅夫、罗必良假说,并对目前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及其各地政府所推行的规模经营政策给予经验上的界定和修正。

本文的结构安排是,除引言外,第二部分设定土地规模经营案例;第三部分为样本分析1,研究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第四部分为样本分析2,研究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第五部分为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            土地规模经营案例

 

1.样本说明

(1)样本来源:取自东北3省15市38个村庄和3个国营农场。总样本数568个,其中普通种植户为420个,种植大户为112个,家庭农场36个。以东北平原为主。

(2)样本的种植种类是大宗粮食作物,主要指东北主栽作物:玉米、大豆、粳稻。

(3)样本对比组:普通种植户,指经营土地100亩以下农户;种植大户,指粮食生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70%,经营土地面积大约100亩以上的农户;农场种植大户指黑龙江农垦系统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在2000亩-5000亩之间。

(4)土地规模经营仅指由农民土地的自愿流转和村或其他组织的土地出租行为导致的土地集中连片经营,不包括由村、乡等行政部门统一或强制实行的以土地集中为目的的土地规模经营形式,也不包含反租倒包、股田制、公司加农户等农业组织形式。

2.  所选样本基本情况

 

表1                        东北三省粮食种植农户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东北农村调查整理,部分数据来自当地政府部门。

 

二、样本分析1: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

1. 土地来源

普通农户的土地来源基本上是承包田。有些农户的部分土地来自于亲戚、邻居因转业而弃耕的农田,不过这些流转地并没有达到更大规模的集中[1]。在黑龙江,户均种植亩数大约20—60亩;吉林20—50亩;辽宁10-30亩。东三省的户均耕地面积居全国之冠,普通种植户占全部种植户的99%,是种植农户中的绝对主流。

种植大户的土地大部分来自于村、乡或其他单位的机动地、可耕地和荒地[2],较少一部分来自于农民的承包地。在调查的112个种植大户中,只有一户的耕地全部来自于村民的承包地。机动地、村荒地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可耕地和农用荒地更多地被土地经营大户所租用,这种现象不独表现在东三省,在全国其它各地均有一般性。本人的解释是大户租用土地比小户租用土地更节约交易成本,比如更容易收取租金、减少交易频次、更容易达成修改合约条款等等。同时,大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可以一次性付清多年承租款,而小户则没有资金支持。另外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寻租设租行为。大户可能采取以行贿土地出租方的各行政部门领导的方式得到更多、租价更低的土地,而不是通过拍卖获得。这种猜测可以从不同的土地租价上得到证实。调查中获知有种植大户支付某部门荒地地租每亩只有15元,而当时的同等程度土地的市场地租已达到60元。

农场种植大户的土地来源是基本田、规模田和市场田,这与农垦系统的土地制度有关。黑龙江垦区农场实行三田制土地制度,[3]基本田类似承包田,格球山农场的基本田人均10-20亩,牡丹江农场和赵光农场也差不多如此,这个水平与当地普通农户户均耕地面积相当。规模田是农场为推广土地规模经营而租赁给种植大户的,格球山农场的规模田由种植户承租,户均承租450-500亩。市场田类似于机动田,占农场总耕地面积的5%。本文选取的农场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规模都在2000亩以上,这种规模与美国、加拿大等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相当,其经济组织形式也大致相同。

2. 土地集约度

农民承包地的市场化流转导致的土地集中程度并不高,虽然土地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承包地流转很难集中到100亩以上的规模。其本质性的原因并不是人均土地面积少或流转土地不连片,而是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大。就黑龙江省而言,按户均20亩耕地计算,种植100亩以上的土地,需接受5户人家的土地流转,对一个村庄来说,5户家庭的土地全部转移到1户手中比较困难,而5户流转的土地连在一起可能就更困难,但这并不是妨碍土地连片集中的根本原因。[4]农民惜地,劳动力转移困难才是根本。调查显示,全家迁入城市而将承包地全部流转的农户所占比例相当小。以吉林省为例,2003年吉林省总耕地面积为4716.8万亩,农户总和为377.9万户,耕种100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仅有72户,占总农户的0.0019%;耕地面积为2.923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0619%。[5]而且这72户种植大户的土地来源不祥,但可以肯定不全部来源于农民的承包地流转。

劳动力流转数量、速度和土地集中程度正相关。这与韩俊(1998)研究的结论“农业劳动力大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是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相同。在112个种植大户中,黑龙江省阿城市建设村表现出这一典型特征。该村村民仓建波种植的420亩地全部来自于村民的承包地。建设村是一个朝鲜族村,户均土地面积只有10亩,自2000年后,村民陆续到韩国打工,大部分承包地流转给少数的几户村民。承租流转地的几户农民因经营不善和难以筹措较高的地租而放弃经营农田;因该村处于城市郊区,劳动力机会成本较高,留守的农民也放弃了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而经营他业,土地由此集中在仓建波一人手中。

阿城市这个特例在黑龙江农垦系统则具有普适性。农垦系统的家庭农场基本上是规模经营的,经营100--1000亩的土地是普遍的,这和农场土地制度及其农场的劳动力机会成本有关,而与农场人均土地面积无关。格球山农场实行三种就业政策:种植业的规模经营、畜牧业的规模经营和农场内部的产业化经营。种植业主要以土地集约经营为主,畜牧业主要以资金集约和技术集约为主,农场内部产业化主要以劳动集约为主。劳动力就业渠道的增加和机会成本的提高,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被放弃,农场得以将土地集中变作规模田,以低于市场地租的价格安排给场内经营大户。格球山农场的这种土地集中形式在黑龙江农垦系统是普遍的。

可见,建设村和格球山农场的土地集中条件是相似的——都取决于劳动力机会成本的提高或者说劳动力大量地转移到非种植产业。但是建设村和格球山农场的土地集中形式在东北乃至全国都不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原因很简单,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与建设村和农垦系统不具有可比性。但是,建设村和农垦系统的土地集中经验却显示中国农业生产未来的发展方向:土地经营规模将随着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提高而拓进。

 

四、样本分析2: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

1. 单位产量

单位产量的差别主要来自于气候、土壤、种子因素,而非耕作手段、田间管理、化肥、农药和其他,因为后者诸因素已经趋于标准化。东三省处于三个温度带:寒温带、中温带和暖温带,处于不同温度带的亩产量差别很大,尤其是玉米和粳稻。辽宁和吉林南部处于中温带和暖温带,亩产量较高,玉米亩产最高可达1300斤,粳稻可达1200斤,而处于寒温带的黑龙江省粮食亩产量较低,玉米亩产最高可达900斤,水稻达900斤,不同温度带的亩产大约相差200-300斤。但是大豆亩产量在不同温度带表现的差异不明显,从比较利益考虑,黑龙江大多数农户种植大豆(这也与大豆市场价格坚挺有关)。种子差别在亩产量中表现突出,一般说,优良品种的单位增产在10—20%左右。据调查,东北平原基本上都采用了优良品种,因种子导致的单位产量差异甚小。基于同样的原因,化肥、田间管理、农药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单位产量的影响很大的因素,因为使用过程中的标准化和长期耕作经验导致的趋同化,在实际耕作中几乎没有显著影响。土壤是影响单位产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它与土地规模无关,所以本文对其作用不考虑。

机械化和人工畜力不同耕作手段对单位产量不直接相关,但对耕作效率有正向影响,该问题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如果扣除对单位影响较大的气候、土壤、种子等因素外,三个不同经营规模对照组中的亩产量没有显著差别。换言之,土地规模经营的大小,与单位产量不相关。这个经验是可靠的,不同学者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结论与此相同。如果考虑到劳动力要素的精耕细作,规模较小的农场单位劳动力投入量高于农场单位劳动力投入量,那么,小规模的农场单产要比大规模农场的单产高出许多,这些正是劳动力富余国家小规模农场占据主流地位的原因之一。世界银行对肯尼亚小农场和大农场的对比研究发现,规模在0.5 公顷以下的农场的每公顷单产是规模在8公顷以上农场的19倍,前者的劳动用量也是后者的30倍。从全国范围看,这意味着农场规模减少10%,产量要增加7%,劳动量也增加8%。在印度,规模在2公顷以下的农场的每公顷土地收入比规模在10 公顷以上的农场高出1倍多。在巴西,每公顷土地的纯收入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加而递减。规模不到1公顷的农场每公顷土地纯收入比规模在1到10公顷的农场高出几乎2 倍。规模在200-2000公顷的农场则高出30倍。科尼亚对15个发展中国家不同规模农场中各种农业投入、土地产出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表明,农场规模与农业投入和每公顷单产呈反比。普罗斯特曼和里丁格使用117个国家的数据表明,每公顷谷物产量最高的14个国家中有11个是小规模农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普罗斯,1996)。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史正富对796个农户的调查数据发现,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对土地产出率没有什么促进作用。[6]山东农业大学1995年对山东358个农户的调查表明,规模经营农户与小农户的单产之间也没有什么差别。[7]万广华等人(1996)根据农业部与澳大利亚阿德雷得大学所做的抽样数据发现,我国谷物生产几乎不存在规模经济效益。计量分析表明,玉米的规模经济指数为1.169(大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正,小于1表示规模经济为负),晚籼稻为0.967,冬小麦为1.107、早籼稻为0.985、薯类为0.904。由此我国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不会显著地异于1这个值,因而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食物增产。

 

2. 总收入

家庭总收入与种植亩数强正相关。一般种植100亩粮食作物,净收入可达4万元钱,这个收入对农村4口之家来说绝对是小康水平。若种植400亩以上的土地,净收入可达10万以上,这个收入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属于富裕家庭。但种植100亩以下的农户,则仅解决温饱。

各农户的收入水平还来自于粮食和良种补贴,但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很小。补贴政策因土地性质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承包地,补贴全部归农户;如果是流转地,粮食补贴归原承包地者所有,良种补贴则归经营户所有。机动地和荒地不享受补贴,但全部免除农业税。公司经营不缴纳农业税但须交纳公司税,因此公司经营的税收成本要高于农户,公司享受粮食和良种补贴。

种植成本是总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农户种植成本有些相同有些差别较大。一般说,土地的直接投入成本大致相同,如种子、化肥、农药、劳动力等等。另外一些成本差别较大,如地租和农业机械租赁。调查显示,不同的土地经营规模并没有表现出在种子、化肥、农药、劳动力等要素价格方面的差别,张忠根、黄祖辉关于“小规模生产造成的农民‘小数目谈判条件’使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承担了过高的交易费用,这不仅表现在农产品的出售上,也表现在生产资料的购买上”(1997)的结论并没有在不同规模农户的购买环节上体现。[8]这种现象的经济学解释并不困难,种子、化肥、农药和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在目前中国农村都已经市场化,并且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状态,而完全竞争市场甚或垄断竞争市场,需求曲线是水平的或近乎水平的,价格不因购买数量而有所改变。[9]

地租和农业机械租赁在种植成本构成中差别比较大。地租因土地性质、签约年代和期限、市场化程度不同而不同。东三省自2004年全部实行承包地免除农业税政策,农民耕种承包地不再缴纳任何费用,且粮食种植户还享受粮食和良种补贴,这相当于土地收入有两部分增项:税收免除和粮食良种补贴。加之近年来粮食市场价格上扬,市场地租也随之上扬,大多数耕地地租已达到130-150元/亩,特种作物的地租还会更高。目前地租比2004年前的地租已提高了2-3倍甚至更高。一般说,如果一年一签约,地租随行就市。如果签约年限较长,地租一次性付清,地租价格较低。村里的机动地、荒地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多是一次性签约,租约年现长,地租一般为20-60元/亩。如果是2004年以前签约的就会更低。种植大户中于姓农民2001年租赁某村10年荒地,地租一次付清,每亩地租仅为15元。荒地地租是最低的,因为包含了开发成本。为了鼓励开发荒地,一些村庄规定在开荒后的3-5年不需交纳任何地租,开荒户若继续耕种,也只须交纳比机动地更低的地租,只有村里或出租单位收回荒地再出租时,才与机动地的地租相同。

一次性支付的机动地和荒地地租低于未来租金流折合成的现值。对其解释是:出租方多为行政部门或村委会,都希望在任职年限内更多更快地收回土地租金,更愿意以较低的价格一次性多年出租耕地。有些部门官员收受承租方的贿赂而以极低的价格出租给行贿者。一次性多年出租土地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排斥了小农户承租的可能,因为小农户难以一次性交纳全部地租。样本中112个种植大户基本上都有原始资本,有些根本就不是农民而是具有承租能力的其他人。

农场地租与地方地租略有不同。农场成员属于农垦系统的职工,职工承包农场任何土地均需向农场交纳地租,但是地租价格因承包土地的性质而不同。基本田地租为60元/亩;规模田地租为旱田110元/亩,水田130元/亩;市场田地租为旱田130元/亩,水田150元/亩。基本田和规模田的地租都低于市场田地租,这一点与地方相同。

农业机械因政府补贴不同而实际使用成本差别较大。由于政府给购机农户和农机合作社大量的补贴,有的补贴高达80%,享有补贴的用户其使用成本是不享有补贴用户的1/2甚至更低。补贴不同是构成种植成本差异的重要因素。

换言之,土地和农业机械对单位收入的贡献因使用价格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的使用价格是因为要素没有完全市场化。如果扣除农业机械的政府补贴和土地的非市场化地租等因素,那么土地的不同种植规模所表现的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将会是一样的,进而言之,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并未表现出单位收入和单位成本的明显不同。

3. 劳动力贡献[10]

如果以畜力和人工为种植手段,种植玉米的劳动量约8个农民工[11],大豆需5个农民工,水稻需12个农民工。但这些工时并不是一次性付出,而是根据粮食生产过程分阶段付出,持续时间大约8-9个月。[12]以玉米种植为例,需经过整地、镇压、播种、除草(人工需3遍,使用除草剂则不需除草)、间苗、打农药、施肥、收割、剥离、脱粒、晾晒、收仓等工序。对于一个壮劳力,农忙时不雇工,满负荷工作大约可耕作40亩玉米田;在农闲季节,可以打零工,妻子负责料理家务并养殖鸡、猪、牛等牲畜和从事部分手工业。

如果使用半机械化,一个壮劳力的满负荷工作量是经营400亩农田。半机械化指玉米的收割和间苗、打农药、施肥等使用人工,其余使用农业机械。经营400亩以下的种植大户,在农忙季节都需雇短工,经营400亩以上的基本上需要长工。农场是全程机械化。在黑龙江垦区,基本上种植大豆和小麦。一般说,大豆、小麦、水稻的全程机械化是容易的,而玉米则很难做到全程机械化,或者全程机械化的成本太高。对于玉米收割的机械化而言,要比人工收割有更大的浪费,这也是东北玉米主产区比内地小麦、水稻主产区联合收割机使用率低的原因之一。

为了提高劳动力效率,未满负荷工作的农民基本上选择兼业。普通种植户和种植大户的兼业方式有所不同。前者更多地选择外出打长短工,后者更多地选择家庭养殖业。这种选择基于总收入和兼业成本。普通种植户的兼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兼业收入成为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出打工比其他家庭副业的收入更高,并且不需要像经营其他家庭副业那样投入资本,也不会面临经营风险(当然可能冒领不到工资的风险)。这对小农户非常重要,他们生活水平低下,自有资金非常少甚至没有,贷款非常困难且利率很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外出打工成为他们的首选兼业方式。经营土地越少,主要劳力外出打工的就越多。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他们没有放弃种植业:一方面,打工工作不稳定,或者找不到长期工作。靠打工兼业的农民,更多的是打季节工,工种也比较杂。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这也是农村土地在短期内依靠市场力量难以较快集中实行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原因之一。

经营土地400亩以下的种植大户,兼业占总收入的30%或更少,兼业需服从主业,故多选择家庭副业经营。同时,他们是农村中的富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具有一定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从事一定规模的家庭副业是可能的。

经营400亩以上的农户不再兼业。在农闲时分,大户们将为下一次生产阶段做准备、更多地考虑生产经营问题,工作仍是繁忙的。随着耕作面积的增加,将雇用长期工人,但是互助合作的形式在大农户中没有涌现[13]。农场的情况则不相同,家庭农场更像一个紧张运转的公司,他们不雇工、更不兼业,但是采用互助合作的方式解决短期劳力不足和农业机械不足问题,互助合作的结果使得各自劳动力和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由此可见,随着土地更加集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数量加快、农村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农民兼业现象将减少甚至消失。

4. 农业机械贡献

东北三省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并没有像它的地域优势那样明显,在全国仅处于中上游水平。黑龙江省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居三省之冠,其次是吉林和辽宁。黑龙江农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全国居于最高位置,基本达到美国、加拿大的标准。如果扣除黑龙江农场的机械化程度,黑龙江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吉林差不多。但是,东三省的农业机械化增长率很快。截止2003年底,东北三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60386.5万千瓦,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较上一年增长率为17.11%,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增长率为11.02%,小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增长率为17.19%,节水灌溉类机械增长率为26.87%;机动脱粒机增长率为6.45%,联合收割机增长速度最快,达到42.92%。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东北三省农业机械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机械化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14]。从东北经验看,韩俊(1998) “建立在狭小规模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的” 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农业机械租赁市场的发展,从两个方面降低了机械对土地规模的要求。一方面,大型机械可以由小型机械替代,从而缓解其不可分性;另一方面,农业机械的可租赁性使小户农民机械化作业成为可能。对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农田作业依靠妇女和老人的小农户来说,基本上通过租赁农业机械完成机翻、机耕、机播等农业生产工序。由于翻地、耙地、耕地的劳动量和劳动强度太大,经营10亩以上农户的家庭也都通过租赁农业机械解决。一些不兼业且种植面积少、劳动力有闲置的农户,为了提高劳动力效率,则更多地采用人工和畜力作业。这种情况多见于两口之家,耕作面积10亩以下,年龄在50-65岁的准老年农户家庭。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很低,基本上不能找到其他工作,这样的农户基本上排斥了机械化。

在不同的生产过程中,农业机械化率也各不相同。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是脱粒、翻地、耙地、耕地、播种、收割,脱粒的机械化率最高几乎达到100%,因为脱粒费工时,机械化脱粒更划算。收割的机械化率较低,水稻、大豆、小麦机割率较高,但玉米几乎不能机割,因为玉米机割浪费严重。在三个对照组中,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区别主要在收割环节上,全部机械化指收割也是机械化,半机械化指人工收割。一般地,土地经营400亩之下,基本上采用半机械化,而经营400亩以上的农户则采用全部机械化,但玉米收割除外。

土地的不同权属导致的土地分割并没有阻碍农业机械的使用。东北平原地势平坦、农作物生产品种大致相同且耕地连片,农业机械耕作非常便利,耕地权属不同的农民既可以通过协调实行农业机械的统一耕作,也可以在各自的土地上实行单独的农业机械化操作。农业机械的型号是多样的,完全可以满足不同形状地块的耕作需求。因此,农业机械化并没有因为耕地的不同所属或不同家庭的小块土地经营而受到影响。换言之,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推进是农业机械替代劳动力的结果,而不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结果。

农业机械化是对农业劳动力的替代,与单位产量不相关,但与劳动替代程度和耕作效率正相关。这个结论与史正富们的结论相同。在给出的三个对照组中,单位产量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气候、土壤、种子等因素,而非来自于机械化或机械化程度。机械化可以提高单位劳动要素的使用效率,可使劳动力在单位时间内耕作能力大幅度提高,从而有可能经营更多的土地。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使用农业机械化还是使用人力畜力取决于二者的边际成本而不是取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多寡。

农场比普通种植户和经营大户在机械化程度和水平上都高出很多。农场实现了完全机械化,基本上使用大马力的进口农机,如大胶轮的纽芬兰拖拉机等等;一般农户多使用小马力的农业机械,如小四轮等拖拉机。大马力农业机械通过秋后深翻土地和耙松土地等手段对来年亩产量有正向影响,大约可使亩产增加10%。大马力农机的耕作效率和节约人工程度也比小马力农机高得多,这些差异将影响耕作效率。但是,农场机械化水平和马力水平均高于地方农户的事实,并不是因为农场实现了土地的大规模经营,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场的农业机械化推进政策和对农业机械的大量补贴。购置大型全套农业机械的价格大约100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大约为80%。自2004年起,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始了对非垦区农户的大马力农业机械化支持,但支持范围和力度非常小。非垦区农户的机械化基本上采用小四轮拖拉机,不能做到深翻地,这也是农场单位产量高于普通农户单位产量的原因之一。但是在耕作成本上垦区农户与非垦区农户比较没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扣除国家何地方的农业机械补贴,垦区农户采用大马力的农业机械,其耕作成本会高于使用小马力农业机械的普通农户(全套小四轮农业机械价格为4万元左右),高出的部分成本会因单位产量的提高而得到部分弥补,但可以肯定不能得到完全弥补。我们没有观察到在市场条件下,大马力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

由此可见,大量的小农户及其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存在,并没有妨碍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相反,对于地势平坦、土地连片,非常适宜机械化耕作的东北平原,其机械化水平和使用机械化马力都不是最高的。由于农业机械可租赁和劳动力可兼业,在不同的土地经营规模上均可以获得要素的使用效率,换言之,由于土地经营面积小而导致的农业机械和劳动力部分闲置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在要素效率利用上没有明显差别。农业机械化的推进,是机械对劳动的替代,替代的边界取决于二者相对市场价格。如果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那么劳动力市场价格就高,农业机械的使用就会增加;如果劳动力机会成本不变,而农业机械价格相对下降,农业机械的使用也会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依然会提高。所以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是土地规模经营的结果而是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的结果。如果劳动力机会成本低于农业机械的使用价格,即使经营2000亩土地,依然会采用人工而非农业机械,这只不过需要更多地雇用农业工人而已。

5. 化肥与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对单位产量具有明显的效果。抗病丰产的良种一直是农民和科技人员的追求。东三省的主栽项目大豆、玉米和粳稻等基本上实现了良种化。高油高产大豆的单位增产量可达4.8%,丰产玉米的单位增产量可达20%,辽宁地区所采用的优质粳稻品种的单位增产量达到10%。由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非常低,以增加单位产量为目的的生化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东三省主栽品种的单位产量均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这个事实与林毅夫教授的研究结果相同。[15]在所采用的三个对照组中,都使用了良种,换言之,各农户的单位产量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达到了最高水平。

化肥、农药的使用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节约劳动型的生化技术使用,另一个是提高单位产量的生化技术使用。除草剂和一次性化肥技术(一炮轰)主要是为了简化田间管理和节约劳动量。对于玉米田来说,如果人工除草,则需3次,每亩地使用1个人工,每个人工的价格为40元/天。除草剂除草每亩地只需使用0.1个人工,除草剂(丁草胺)成本为4元/亩,成本优势立现。目前农村除草剂的使用非常广泛和普及。催生素和增长素广泛应用于农作物,但是并未应用于大宗粮食生产。

样本显示,生物和化肥技术的推广与使用,可以提高单位产量和节约劳动力,但与土地经营规模不相关。换言之,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而生化技术的推进是科学技术对土地和劳动力的替代。机械化使得单位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单个劳动力作用的土地面积增加;生化技术使得单位土地生产率得以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增加。国外农业发展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一般说,劳动力紧缺而土地富裕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更推广以替代劳动力为主并在单位时间里能推动更多土地量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土地紧缺劳动力也紧缺的国家如荷兰、日本等更推广生化技术以节约土地和劳动力以提高单位产量。但是,农业机械和生化技术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互融合。美国不仅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其生化技术进步程度也很高。东北农作经验也显示了这一点:农业机械化不仅迅速而广泛地推进,生化技术进步也以相当快的速度发展。

6. 经济组织的性质

在选取的三组样本中,农场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互助合作性质的;种植大户中除1户是公司组织外,其余均为家庭农户模式;普通种植户全部是家庭农户模式。样本显示,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土地规模直接相关。经营2000亩以下的农户还可以采用家庭农户模式,而经营2000亩以上农田的农户,基本上采用互助合作形式。如果经营更多的农田,则需要采用公司的经营模式。合作组织在所有的生产环节上如整地、耕作、田间管理、良种、销售等方面都实行一体化,合作农户不另外雇工,农机基本上自备,按内部管理核算价格,真正实现土地连片经营和规模化经营,降低各项田间管理成本。对经营更大规模农田的种植大户而言,公司形式更具有效率。换言之,随着耕地规模的扩大,互助合作和公司的经济组织形式的效率和交易成本节约越来越明显,这个经验是可靠的,它验证了科斯关于企业组织的产生是交易成本节约的结果这一著名论断(科斯,1937)。由此可以断言,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仅获得机械替代人力的好处,也将获得交易成本节约的好处。但是,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有条件的,或者说不能因为节约交易成本而盲目扩大耕地规模。在东三省,土地集中程度并不高,独立经营的小家庭农户的经济组织模式占主导地位的事实说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条件是不成熟的或者说是达不到的,在这种条件下,盲目地或人为地推广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采用合作或公司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不仅不能节约交易成本,反而会增加交易成本。目前有些学者主张农业走规模化、组织化、公司化的发展道路是不符合中国现实的。

   

五、结论及政策意蕴

 

1.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提高。它受制于两个因素:其一,土地流转速度和集中程度;其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程度。如果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则土地的集中度也就加快,从而土地规模经营将发展和扩大。如果要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唯一的政策措施是快速而广泛地推进劳动力向其他非种植业转移。

2.农业机械化是机械对劳力的替代,替代的界限依赖于农业机械与农业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变化。小块土地经营并没有排斥农业机械化,东北经验显示,生化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推广和使用是迅速的和普及的。但大规模土地经营却显著排斥了劳动。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富余,因此排斥劳动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小规模家庭农户生产具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3.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或道路一条是节约土地和劳动力的生化技术发展;另一条是节约劳动力的机械化发展。这两种技术在农业生产中是相容的。那种认为只有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生产才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唯一道路的观点是错误的,由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也是错误的。

4.大规模土地经营与小规模家庭农户相比并没有显示出可察觉到的全要素节约优势和单位产量优势。换言之,在同等土地面积条件下,将土地分割为由若干个小农户经营所取得的产量之和与由一个经营大户大规模经营所得到的总产量是相等的,并且未见明显的成本差别。所以单纯从粮食产量考虑推进大规模土地经营的政策是不足取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科斯,2003:《企业的性质》,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希克斯,1989年:《工资理论》,商务印书馆。

(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5)罗必良:《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率决定》,《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5期。

(6)韩俊:《土地政策:从小规模的均田制走向适度的规模经营》,《调研世界》,1998

年第5期。

    (7)张忠根  黄祖辉:《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要途径》,《农业技术经济》,1997年第5期。

    (8)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9)万广华、程恩江:《规模经济、土地细碎化与我国粮食生产》,《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

(10)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1)严瑞珍、程漱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粮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 张晓山,苑鹏:《联结农户与市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4卷。

(14)厉以宁:《我们有世界最大的金矿》,《赢周刊》2001年6月1日A13版。

(15)刘凤芹:《中国小块农地规模经营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4期。

(16)Young,A.,1928: “Increasing Returns and Economic Progress”, Economic Journal,Vol. XXXVIII.

(17)Yujiro,Hayami., Ruttan, V.W. 1985:”Agricultural Development: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18)Schultz, T·W.,1968:“Institution and the Rising Economic Value of Man”,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 本文是2005年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630032]“中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研究”和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5BJL039]“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与集体所有制性质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本文的一些观点与张晓山、王询、于立、张凤林、苑鹏、武士国等学者进行了讨论并得到他们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但文责自负。

[1] 在全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是普遍的,农户耕种的土地绝大部分是承包田,但是也有一些是流转的土地。由于流转土地没有到达本文中界定的规模经营程度即100亩以上,因此小农户经营的土地来源就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和结论。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有另外意义,到底是什么原因没有使得土地在市场交换的条件下得以集中?是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还是土地集中经营有更大的风险亦或是资本流向土地的困难?但这些问题因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

[2] 包括乡镇拥有的可耕地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如林业局、水利局等拥有的可耕地和河套荒地。

[3] 三种田以地租和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基本田地租较低,规模田次之,市场田地租最高,也是市场价。基本田的承租人是农场职工,可以自由转让,规模田的承租人是农场职工、非农场职工,但前者优先,规模田不可以自由转让。市场田承租人以地租竞价的形式获得,职工身份不再优先,一般一年一竞价。

[4] 可以假设一个200户的村庄,户均土地20亩,如果该村有160户家庭搬迁城里或转作他业,这些农户的土地将流转在其余的40户手中,从而每户可经营100亩,当然,流转可能是不平均的,土地也可能是不连片的,但接受流转地的农户可能通过调换,找补差价等方式使承租的土地连片,只要他认为这么做是值得的。

[5] 数据由吉林省农业局提供。黑龙江、辽宁数据不详,但总体上与吉林差不多。

[6] 见注释8。

[7] 见注释8。

[8] 售卖环节上也没有体现。调查得知,小户农民的农产品出卖基本上由粮食收购专业户到村庄里收购,农民并不为此支付额外的交通费用,但村庄里售卖比在市场售卖每斤粮食大约便宜5分钱,这可看作是运输成本的补偿。种植大户一般采用两种售卖方式:直接卖到市场和直接卖到粮食加工商手中,但这两种售卖方式均没有显示出价格方面的优越性。

 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

[9] 即使处于垄断市场,大买主有价格优势,但小户农民也可以联合起来共同购买,以取得与大买主同样的价格好处。

[10]由于采用的样本数目太少,不能通过计量的方法给出劳动力对农业生产贡献的具体数值,同样也不能给出农业机械对农业生产贡献的具体数值,但是,可以通过典型样本分析达到这一目的。   

[11] 农民工与普通工作日概念不同,农民工按天数算而不是按小时算,一般说,一个农民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高与普通工作日程度。

[12] 不包括粮食出售。

[13] 本人认为在耕作大户中没有出现合作组织是因为经营大户太少,一个大户和另一个大户相隔太远,使得互助合作的成本太高。而经营大户因各种耕作手段的不同和经营数量不同又不能和小户形成本互助合作关系。现在东北农村有些行政组织正在人为推进各种性质的合作社,本人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妥的,它不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扭曲。

[14] 祥见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15]见林毅夫:《技术、制度与中国农业发展》,p179-204。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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