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寻租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对政府职位肥缺的寻租;三、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比如,在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限制,只发放一定数量的牌照,这时寻租就在三个层次上进行:
一、为了获得牌照或许可权的寻租,也就是对管制结果的寻租。寻租的空间就是没有出租车牌照数量限制与有牌照数量限制之间的收益差额。如果拍卖牌照或许可权,而且公平竞争,这一层次的寻租活动将消失。但由于制度是有成本的,拍卖及对拍卖过程的监督需要高额费用,所以在实际中,即使拍卖,寻租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二、对管理出租车的政府职位的寻租,也就是对管制权力的寻租。即使第一层次的寻租空间消失了,并不意味着寻租活动的结束,而是寻租转向了第二层次,即对政府管理出租车的职位的寻租。只要出租车的牌照是有限制的,出租车管理部门就会成为人们向往的肥缺。当然,如果能够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使得职位的权力运作透明化,杜绝幕后交易,那么这一层次的寻租活动也会消失。但是实际上,对职位监督的制度设计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职位的寻租活动难免会产生。
三、对政府获得的有关出租车的各项收入的寻租,也就是对管制收益的寻租。拍卖出租车许可权,政府获得了一笔收入。但由于没有建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公共财政制度,所以,贪污、挪用、浪费等情况会经常发生,腐败的机会很多。
可见,出租车牌照管制、设立垄断许可权,虽然通过拍卖有可能消除第一层次的寻租空间,但寻租又转向了第二层次、第三层次,政府职位和管制的权力成为获利甚丰的争夺对象。
为了减少寻租活动,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弃对出租车的数量限制和许可权限制,改特许经营、垄断经营为备案制的低门槛进入,以市场经济的手段来管理出租车业。
但是,北京市的出租车公司凭借寻租获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长期的垄断经营,获取暴利,推卸责任,只赢利,不亏本,只收取高额“份子钱”,不努力消化石油涨价带来的企业成本的上升,反而凭借石油涨价,企图达到进一步获取巨额垄断利益的目的。
石油涨价了,政府财政出钱补贴,表面上是补贴了出租车司机,实际上是补贴了出租车公司利益集团。出租车公司运营成本巨大,据北京市交委运输管理局委托出台的《关于北京市出租车租价体系六家汇总评审报告》,某出租车公司党委成员的月工资即为21544元,另一公司2003年的“工作餐费”达440多万元,一公司列举的“兼并重组成本”竟达5亿1千9百多万元。可见,有了寻租获得的政府“行政许可”,就可以发大财。
北京出租车司机每月的“份子钱”,单班交4千~5千多元,新车、高档车大多实行“两班制”,每月交7千多元。两年的“份子钱”就足以抵消车的成本,即使把“五险一金”——公司每月交592元算上,出租车运营年限8年,公司从每个司机身上赚取剩余价值至少20万元。北京市拥有出租车6.6万辆,剩余价值在132亿元。
世界上哪里还能找到像在北京开出租车公司这么的好事?不仅公司现在赚取巨额利润,而且政府保证它只赚不赔,石油涨价了,政府财政补贴,出租车公司不用担心破产。
那么,司机从中得利了吗?
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司机每天工作13~14小时,才赚2000元左右,只及党委成员收入的1/10。他们这么一点靠超工作时间赚取的养家糊口的辛苦钱,还是以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为代价的——不能保证正常的吃饭,司机大多有胃病;每天吸进大量的废气,透支身体。他们每天一睁眼就欠钱,没有休息日,连节假日公司也不免除“份子钱”。没有代表出租车司机利益的工会,没有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没有就劳动合同平等谈判、集体谈判的权力和机制。
为了铲除寻租和垄断,我认为:北京应当放弃出租车行业的垄断经营,让出租车公司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优胜劣汰,努力降低其组织成本和制度成本;应当取消对出租车行业的不合理管制、数量限制和许可限制,实行低门槛准入,让私车直接进入市场,把特许经营制度转变为经营备案制;私人车主只需要缴纳少量的费用,经过培训,就可进入出租车市场;经营者平时依法交纳所得税、营业税,政府负责安全、形象等培训;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不赚钱的车主会自动退出,政府则加强监督执法,勒令不合格者退出。
出租车业面临政府部门、出租车公司、司机、消费者的四方博弈,有关监管部门在博弈中应当站在出租车司机和消费者一方,而不应当站在垄断利益集团的一方;应当改善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做到“善治”即公开、透明、法治化、市场化的“好的治理”,同时放弃垄断、许可权限制,杜绝寻租腐败的机会,这样,从长期来说,促进了平等,提高了效率,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目前,北京出租车体制未变的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出租车司机的权利:
一、进行经营测算,按照出租车司机平均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挣取北京市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应当交纳的份子钱。
二、成立出租车行业工会,由全体出租车司机选举产生工会负责人,与各企业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就工资、福利进行平等的谈判。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成立出租车司机权益保障办公室,由政府帮助出租车司机维权。
四、对于损害出租车司机权益、破坏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公司负责人加大惩罚的力度,让其破产、坐牢。
总之,从根本上要破除出租车行业的寻租与垄断的体制,从现实上要追究损害出租车司机权益的主管部门领导与企业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