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鲁定公十四年的“诛杀案”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尹文子(约公元前360~280)·大道下》:孔丘(公元前551~479)摄鲁相(《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定公十四年),七日而诛少正卯(?~公元前496)。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先诛,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窃盗奸私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辨,四曰强记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荧众,强记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雄桀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六子者,异世而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畏也。”

  这是孔丘“诛杀”少正卯的最早记载。(梁启超、冯友兰、郭沫若、张岱年、唐钺、罗根泽等考证乃魏晋人伪造。但考证并非无懈可击。暂且信其有,不信其无)。该文明确指出孔丘对少正卯的言论“蛊惑”“谣言惑众”的强烈不满和“君子”诛杀“小人雄桀”的缘由及其门人对诛杀少正卯“鲁之闻人”的疑问。另外在以下书中亦记载。

  《荀子(公元前340~245)·宥坐篇第二十八 》载: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也。”

  此文与上文用字有小异。总体没有什么差别。无法认定两版本先后。但前文诛杀“六子”该文已作“七子”,且“小人成群,斯足畏也。”变为“小人成群,斯足忧也。”语气明显比上文有所缓和。

  刘向(公元前77~前6)《说苑 ·指武》载: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于东观之下,门人闻之,趋而进,至者不言,其意皆一也。子贡(公元前502~?)后至,趋而进,曰:“夫少正卯者,鲁国之闻人矣!夫子始为政,何以先诛之?”孔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夫王者之诛有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辨而险;二曰言伪而辩;三曰行辟而坚;四曰志愚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皆有辨知聪达之名,而非其真也。苟行以伪,则其知足以移众,强足以独立,此奸人之雄也,不可不诛。夫有五者之一,则不免于诛。今少正卯兼之,是以先诛之也。昔者汤诛蠋沐,太公诛潘址,管仲诛史附里,子产诛邓析,此五子未有不诛也。所谓诛之者,非为其昼则功盗,暮则穿窬也,皆倾覆之徒也!此固君子之所疑,愚者之所惑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此之谓矣。

  此文点出“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杀少正卯在东观之下”,比上两文更明晰。并且门人对诛杀少正卯所持怀疑态度很统一。门人有所畏惧,“趋而进,至者不言”。才首次点出问询者乃子贡。已经不再说少正卯是“小人之桀雄也”,而是“奸人之雄也”。也首次直接指出少正卯乃“倾覆之徒也!”。诛杀关系也变作“王者”与“奸人”。比上两文愈加具体化。维护“王者”的利益已经显露,“阶级色彩”更加明显。罪名几乎与上两文相同。

  王肃(195~256)《孔子家语》: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有喜色.仲由问曰:“由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今夫子得位而喜,何也?”孔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乐以贵下人乎?”于是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子贡进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以其故.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褒荣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是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以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此文与《荀子》、《孔子家语》均有相似之处。不过将孔丘“摄行相事”喜形于色的形态刻画了出来。也未能指出少正卯行为罪过。仍是重复以上的罪名。

  古籍记载此事的还有:

  陆贾(约公元前240~170)《陆贾新语·辅政第三》(仲尼诛少正卯);

  刘安(公元前179~122)《淮南子·卷十三 氾论》(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

  司马迁(公元前 135~87)《史记·孔子世家》(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

  班固(32~92)(《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第四十六 》(昔孔子治鲁,七日诛少正卯);

  范晔(398~455)《后汉书·党锢列传第五十七》(昔仲尼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

  房玄龄(579~**8)《晋书·列传第五十八 》(人尝论少正卯、盗跖其恶孰深。或曰:“正卯虽奸,不至剖人弃膳,盗跖为甚。”含曰:“为恶彰露,人思加戮;隐伏之奸,非圣不诛。由此言之,少正为甚。”);

  魏收(506~572)《魏书·列传第二十 》(昔孔丘为司寇,十日而诛少正卯,鲁国肃然,欺巧自息。);

  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三十一》(仲尼為魯司寇七日,誅少正卯於兩觀之下;義方任 御史旬有六日,不能去姦邪於雙闕之前,實以為愧。);

  司马光(1019~1086)《资治通鉴·汉纪四十三》(至于饰伪以邀誉,钓奇以惊俗,不食君禄而争屠沽之利,不受小官而规卿相之位,名与实反,心与迹违,斯乃华士、少正卯之流,其得免于圣王之诛幸矣,尚何聘召之有哉!)、(昔仲尼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等。

  在王充(27~99)《论衡·讲瑞》中也有与此次“诛杀案”有关的记载: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颜渊独知孔子圣也。夫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不徒不能知孔子之圣,又不能知少正卯,门人皆惑。子贡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何以先(诛)之? ”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夫才能知佞若子贡,尚不能知圣。世儒见圣自谓能知之,妄也。

  但是资料完全不同。已经不再指少正卯五条罪名,而是另有缘故。就是少正卯与孔丘讲学导致冲突引发“诛杀案”。但“圣贤诛杀小人”的总体格调并未改变。

  《论衡·定贤》:孔子称少正卯之恶曰:“言非而博,顺非而泽。”内非而外以才能饬之,众不能见则以为贤。夫内非外饬是,世以为贤,则夫内是外无以自表者,众亦以为不肖矣。是非乱而不治,圣人独知之。人言行多若少正卯之类,贤者独识之。世有是非错缪之言,亦有审误纷乱之事,决错缪之言,定纷乱之事,唯贤圣之人为能任之。圣心明而不暗,贤心理而不乱。用明察非,非无不见;用理铨疑,疑无不定。

  本文罪名与以上没有大异,而且将众人视为愚陋之人。为“圣贤”--独具慧眼的“圣贤”诛杀“小人”做得辩解也不是很有力。

  ㈠诛杀案缘由分析:

  1,孔丘“诛杀”少正卯的五条罪状。翻译成现代文大抵涵义如此:

  ①懂得事物变化规律,用心险恶。

  ②不按照所谓的道德,坚定得走自己的道路。

  ③宣扬伪善的观点,而且辩解得非常圆滑。

  ④知道很多事情,包括阴暗面。

  ⑤把“小人”反对“君子”的错误言论整理并加以提高。

  2,在《论衡·讲瑞》一文中,“诛杀”少正卯的罪状虽然没有直接讲明(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有些“莫须有”的味道。不过在本书中所列的罪状无非还是“言非而博,顺非而泽。”与上面的罪名并无二致。

  孔丘与少正卯讲学时可谓针尖对麦芒--处在“冷战时期”--“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由此说明少正卯对孔丘权威的威胁已经不是小事一桩,而是情况特别紧迫。孔丘三千弟子“唯颜渊不去”,足可见到少正卯的“内非外饬是”功夫绝非一般。

  3,如果按照以上孔丘加于少正卯的罪条进行诛杀,无非就是因言获罪。并没有行为罪过。作为少正卯乃“祸从口出”,孔丘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诛杀”的理由按上文提供的资料,有两种可能;一是颠覆性的话语权力,危及孔丘的“鲁摄相”的尊严;另一是少正卯的讲学已经使孔丘的学说“斯文扫地”。这两条都很可能导致“诛杀案”发生。史书记载中,前条罪状导致少正卯受诛的见多。

  ㈡孔丘的观点:少正卯“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少正卯不但伪善,鼓惑大众对既有道统实施颠覆,而且具有的突出位置--“小人之桀雄”,决定了受冲击的可能性很大。虽然孔丘所说危及的乃社会根基的“礼”,但主要还是威胁到孔丘的根本利益。“小人成群,斯足忧也。” 作为孔丘所忧虑的不是其他,而是如果少正卯似的“小人”多了,孔丘所宣扬的“礼”也难逃脱灭顶之灾。“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这就是他诛杀少正卯不得不如此的原故。“赐退,非尔所及。”即便对于弟子也是难以明说,不敢道出里详。况且有很多弟子持怀疑态度,使之不得不考虑诛杀的动机与所宣扬“道”“礼”造成冲突的后果。以掩饰杀人的险恶目的。

  ㈢少正卯的观点:暂缺。(看来树立的是无字碑,待后人评说了)。

  ㈣,孔丘“诛杀”少正卯时旁观者的观点:

  1,《荀子·宥坐篇第二十八 》载: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论衡·讲瑞》载:门人皆惑。子贡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何以先(诛)之? ”孔丘的门人弟子对孔丘“为政而始诛”“闻人”少正卯也是存在怀疑的。而且其弟子认为少正卯是“闻人”,并非孔丘所说的“小人”。虽然孔丘引用“典故”以证明“诛杀”的合理性,也无法证明其“诛杀”少正卯的正确性。尤其“摄鲁相”才七日便“诛杀”少正卯,孔丘门人更怀疑“诛杀”少正卯的动机。

  ㈤,后人对“诛杀案”的观点:

  ⑴应该“诛杀”:

  1,韩婴:《韩婴内传》孔子为鲁司寇时,诛少正卯。谓佞道已行,乱国政也。

  2,刘安:《淮南子·论训》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3, 陆贾:《新语·辅政第三》:君子远荧荧之色,放铮铮之声,绝恬美之味,疏嗌呕之情。天道以大制小,以重颠轻。以小治大,乱度干贞。谗夫似贤,美言似信,听之者惑,观之者冥。故苏秦尊于诸侯,商鞅显于西秦。世无贤智之君,孰能别其形。故尧放欢兜,仲尼诛少正卯;甘言之所嘉,靡不为之倾,惟尧知其实,仲尼见其情。故干圣王者诛,遏贤君者刑,遭凡王者贵,触乱世者荣。郑儋亡齐而归鲁,齐有九合之名,而鲁有干时之耻。夫据千乘之国,而信谗佞之计,未有不亡者也。故诗云:“谗人罔极,交乱四国。”众邪合心,以倾一君,国危民失,不亦宜乎!

  4,司马迁《孔子世家》孔子行摄相事,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有喜色。门人曰:“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乐其以贵下人’乎?”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

  5,《孔子家语》:(孔子)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

  6,班固(32~92)《白虎通·诛伐》“佞人当诛何?为其乱善行,倾覆国政。”

  7,刘向《说苑·指武》:“佞贼之人而不诛,乱之道也。”

  8,《续资治通鉴》154卷“嘉为大奸大憝,请加少正卯之诛,以为欺君罔世、污行盗名者戒。其徒蔡元定,佐熹为妖,亦请编管别州。”

  9,陈玉澍(1853~1906)在《孔子诛少正卯论》中“卯大夫也,而非民也;少正其官也,而非氏也。大凡士之乱政者也,害倍于民;官之乱政也,害倍于士;大官之乱政也,害倍于小官。故欲振王纲于颓替之日,杀百民不如杀一士,杀百士不如杀一官,杀百小官不如杀一大官。······罚必加于尊贵,而后卑贱者有所惮而不敢尝试也。······杀一人而吾道行,不杀一人而吾道废;杀一人而鲁大治,不杀一人而鲁骤衰;虽以宣圣之道大而得圣,且不能舍斧钺为治,况去圣什伯千万者,而欲束欧刀于高阁之上,求臣民之不犯义犯刑,何可得哉?

  10,圆顿按《读黄忏华居士给太虚法师一封信》:明知故犯,这才是大圣贤大豪杰大智慧大法力人的行为。

  大禹不推翻尧舜禅让之成规,如何能家天下乎?

  刘邦不撕毁秦始皇制造之法律,如何能取而代之乎?

  中山先生不打倒千古传统之帝制,如何能创造民国乎?

  孔子不诛戮鲁国闻人少正卯,如何能行政治之威权乎?

  释迦牟尼不摧折旧教婆罗门,如何能做广大之教主乎?

  学佛的人们,若专在佛法圈套中钻来钻去,没有本领突破佛法之樊篱,如何能为释迦第二乎?

  ⑵不应该“诛杀”:

  1,易白沙《孔子平议》:少正卯以大夫讲学与鲁,孔子之门,三盈三虚,不去者唯颜回。昔日威严,几于扫地。故为大司寇仅七日,即诛少正卯,三日尸于朝,示威弟子,子贡诸人为之惶恐不安。因争教而起杀机,是诚专制之尤者矣。

  2,吴虞《儒家主张阶级制度之害》:自孔氏演此丑剧,于是后世虽无孔氏,而所诛之少正卯遍天下。······于是儒教专制统一中国,学术扫地。

  3,梁启超《孔子》:孔氏之极大污点。

  4,冯梦龙评:小人无过人之才,则不足以乱国。然使小人有才,而肯受君子之驾驭,则又未尝无济于国,而君子亦必不概摈之矣。少正卯能煽惑孔门之弟子,直欲掩孔子而上之,可与同朝共事乎?孔子下狠手,不但为一时辩言乱政故,盖为后世以学术杀人者立防。

  华士虚名而无用,少正卯似有大用而实不可用。壬人金士,凡明主能诛之;闻人高士,

  非大圣人不知其当诛也。唐萧瑶好奉佛,太宗令出家。玄宗开元六年,河南参军郑铣、朱阳丞郭仙舟投匦献诗。敕日:“观其文理,乃崇道教,于时用不切事情,宜各从所好。”罢官

  度为道士。此等作用亦与圣人暗合。如使佞佛者尽令出家,谄道者即为道士,则士大夫攻乎异端者息矣。

  5,顾准《论孔子》:(孔丘)在这里,他的政治主张,和他达到这种主张的手段是矛盾的。手段是仁、恕,目的是霸业,你批评得很中肯,仁、恕一套谁也不会听他的,不过他若真的当起权来,他的做法其实和管仲、商鞅是一样的。杀少正卯,隳三都,已见端倪。他自己心里明白,仁、恕是讲给别人听的,是教化芸芸众生的,至于当权的人要成霸业,不心狠手辣,芟除异己是不行的。他对管仲的称道,已经为我们当代人的“大节小节论”做了榜样了。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鲁定公十四年的“诛杀案”
  ⑶暧昧~观点不明朗派:

  3,南怀瑾《影印《雍正御选语录》暨《心灯录》序》:虽然,道并行而不悻。孟子非杨墨,而杨墨得以显。孔子杀少正卯,而少正卯因仲尼而并彰其名。

  还有苏轼、孙星衍等等。

  ㈥“诛杀案”探析:

  如果把少正卯归之于“内非而外以才能饬之”的“小人”“佞人”“佞臣”,将自己划入“圣贤”“仁者”“王道之师”,如孔丘所言。这是不公正的。就如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文化大革命”期间打倒“孔家店”“批林批孔”一样。那种一概否定的态度是极其荒唐、谬误的。虽然该文不敢保证笔者论述的客观--也无法保证绝对的客观--但尽量展现客观,屏弃主观臆断,以求补益于人。作为既有利益的维护者、卫道士,将任何谰言相加对方都不为过(孔丘已经率先垂范)。所以在论述过程中,所谓小人与君子置辩,在笔者手里做个了断,即君子与小人之辩不再争论。理论依据还是来自八合金的“对话”与笔者曾经阐述过的“人性分裂”。

  孔丘“诛杀”少正卯的原由上面征引的多种资料已经非常详尽得诠释。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因为干涉到自己的政令的行使,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少正卯利用“言论自由”蛊惑“煽动”“颠覆”传统伦理道德。不得不杀掉少正卯维护“鲁摄相”的权威;另一个是孔丘的学说受到少正卯学说的威胁,不得不杀掉少正卯维护“礼仪”。

  作为一个刚上任的官员,俗语就有“新官上任三把火”之说。而且少正卯的言论已经危害到孔丘的权力行使,妨碍到孔丘如果因此“诛杀”少正卯,按照人们的既成观点,也没有值得同情的理由也不值得惋惜。兴许拍手称快的还占多数。况且“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那人们还不高兴得雀跃不已。 “孔子不诛戮鲁国闻人少正卯,如何能行政治之威权乎?”“杀一人而吾道行,不杀一人而吾道废;杀一人而鲁大治,不杀一人而鲁骤衰。”,“诛杀”有何不可?

  尤其作为一个”倾覆国政”的佞人,诛杀的少正卯理由更为充分、为当权者称道,也为劳苦大众称快. 好象这里有些人感觉奇怪,老百姓为什么称快?这没有稀罕的。老百姓最不喜爱折腾,也最满足。如果“诛杀”一个少正卯可以赢得“鲁大治”,他们何尝不答应。

  孔丘“诛杀”少正卯虽然取得暂时的“鲁国大治”,既有利益未受侵犯,但是“楚虽三户,亡秦必楚”,“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始作俑者其无后乎?”。鲁国不但迫使孔丘离开,而且血腥的兼并使得孔丘的学说破败如腐臭皮囊。只留下空壳,精髓几乎丧失殆尽。  

  当然这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者权益、礼仪道统才这样讲。如果摆在孔丘平时所言的“仁义道德”前就是两码事。这个方面我很赞成顾准先生的观点:“仁、恕是讲给别人听的,是教化芸芸众生的,至于当权的人要成霸业,不心狠手辣,芟除异己是不行的。”孔丘“诛杀”少正卯采取的手段也称不上“仁义”,“诛杀”少正卯的目的更谈不上“道德”。这就是专制对言论自由的戕害。

  然而如圆顿所说:“学佛的人们,若专在佛法圈套中钻来钻去,没有本领突破佛法之樊篱,如何能为释迦第二乎?”如此不坚守教条主义,用斯大林的话说:“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也是非常可取的。很多事情也需要逆向思维。因而“诛杀案”并无不可。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闹腾得很厉害。也不至于到达影响到历史大局。利用少正卯“诛杀案”打击异己,无非是“借尸还魂”而已。再说“诛杀”一个人少正卯的确算不得什么。历史上死亡的人不计其数。谁又记得那些没有流传下来的?死一个人也不至于有什么重大的影响。少正卯受“诛杀”能得到文人的重视,还是少正卯是个“闻人”,如果不是这一层关系。可能古籍就见不到他的面孔。由此,人们的选择倾向“众人见贫贱,则慢而疏之;见富贵,则敬而亲之。”(尹文子)在此也可以找到依据。

  上面是作为“为政”而“诛杀”少正卯。就“讲学”而言,最多按如今的话说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竞争,根本不用“诛杀”少正卯,坐下商量便可。造成“三盈三虚”的局面并不等于说孔丘的讲学没有可取之处,也不说明无人听讲。起码“三盈”后才有“三虚”。但作为讲学的功力,孔丘的确不及少正卯。“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的悲惨境地,的确惹得孔丘恼羞成怒。况且“盖少正卯即真正唯上智者,不可教也。”(段正元《师道全书》卷30第55页)和少正卯根本没有交流的必要。不过他这样一做,“犹以争名致戮(少正卯),而况老子之陵驾其上者乎?”(见一九○六年《国粹学报》第二年第四册。),不但使老子待不下,迫不得已“出关”而去。也为少正卯翻案留下豁口,后人“诛杀”孔丘留下证据。

  孔丘排挤异己的道理很多,“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那么少正卯不用说就是小人之流。“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与而谁与?”,他怎么又可以与少正卯同流合污。“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如果按照孔丘的话说,何尝不是很有道理,而且也为人所能接受。但与“诛杀案”联系一下,很容易看出话语的虚伪、狡诈。孔丘所说与所做,即言行是分裂的。

  他因“为鲁摄相”、讲学而“诛杀”少正卯就是党而不群、“同而不合”、“比而不周。”“小人成群,斯足畏也。”“斯足忧也。” 与他所说的“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也有必然冲突。当然孔丘如果将自己认作“小人”那就没有冲突可言,然而他却一直指责少正卯为“佞人”“小人”,这就不得不说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了。“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既然又“诛杀”少正卯之举,也就难免不受“诛杀”。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还是在孔丘身上兑现。他也只好怅怅离开鲁国。

  孔丘诛杀的理由讲的也十分明白,任何一条罪名“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况且“少正卯兼有之”。更是十恶不赦了。“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但是他心理仍然无法摆脱“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也”才是诛杀少正卯的动机。

  不过诛杀引例根据考证虽很多不确,但无法否认以前没有诛杀案。

  即便大胆的子贡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何以先(诛)之? ”。孔子也只有敷衍曰:“赐退,非尔所及。”他何尝不心虚,忧愁。但为维护旧有道统动杀机也是迫不得已。对于门人--不是外人的怀疑,他也不是理直气壮,而是唯唯诺诺:“居,吾语女其故”。

  因言获罪并不是只少正卯一个,在鲁定公九年(公元前501年),也就是少正卯诛杀案前两年,邓析就被杀于郑。

  如果这种因言获罪只是看做发言权,那就未免简单化。发言权同时是霸权的一部分,而少正卯作为新兴力量,势必要争取到权力。当然倾覆时期的奴隶制度并不可能很快坍塌,“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它的顽固挣扎--狗急跳墙--难免要寻觅报复对象。而新兴阶层自然的成为报复目标。实际只要我们坐观中国历史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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