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制度之维: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修正
摘 要:考察企业的合约性质进而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要内容。然而企业并非天然存在或事先给定,现实中的企业制度也都带有明显的“异质性”。其原因在于,不仅企业博弈均衡的内在逻辑必须以一定的外在制度条件为前提,而且具体企业制度本身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现代企业理论必须赋予自身以“宏观制度之维”才能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关键词:现代企业理论 异质性 宏观制度之维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发现,现代企业理论着重从微观层面考察了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事实上,作为制度的企业只是总体制度之网上的一个环节。可以判定,一般所谓现代企业理论本质上只是“西方”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的现代企业理论,要想避免重蹈发展经济学解决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失败”的覆辙,要想发现并实现其对于中国而言的“现代性”使命,就必须从理论上赋予自身以宏观制度之维,从实践上重视东西方总体制度环境的差异及其对于企业制度的影响。
一、现代企业理论的逻辑及其困境
企业理论发展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强调了企业的生产属性;第二个阶段是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强调了企业的交易属性。全面考察发现,企业生产的特征在于其交易属性,企业交易属性衍生出了企业的契约性质,企业契约又外化为企业所有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配置的制度安排。分析表明,在指导不同国家的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缺少一个应有的维度,现代企业理论面临困境。
1、现代企业理论自身的逻辑
对企业生产属性的强调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贡献。企业的生产属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市场之上,企业总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函数,将两种以上的特定生产要素组织于统一的生产过程之中,生产然后销售产品。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生产本身表现出系统的特点,生产要素之间表现出相互依赖的性质,而生产的组织者——企业家则以成本—收益比较为基本的逻辑,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追求,以确定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最佳的生产规模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不是物质资产的简单聚合,而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企业要求按照一定的生产函数将特定的生产要素统一于同一个生产过程之中,而任一生产要素都有其特定的产权主体,任一产权主体总要求其产权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尽可能大限度的实现,那么,如何用一种“经济”(节约交易成本)的方法从其产权主体那里得到该生产要素或该要素的特定权利并有效配置呢?科斯证明,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创始的过程以及企业运作的过程也就是各要素主体间的产权交易过程。这就是说,企业必须通过再谈判机制就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如何配置在各产权主体间达成“一致性同意”的契约(这里暗含:在特定时点只有唯一的博弈均衡形式进而唯一的最优契约),企业的生产功能和经济逻辑才能够得到贯彻和实现。这就是现代经济学主要侧重强调的企业交易属性。
企业的交易属性派生出了企业的契约性质。企业契约又外化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制度安排是人与物发生关系的中介,一旦人与人的交往方式是不经济的,人对资源的利用就会加倍的不经济;反之,“人际交易”的优化同时也意味着倍加的人物交换效率。因此也可以说,企业的制度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效率。
可见,现代企业理论的主要逻辑是,企业生产是带有制度结构的生产过程,企业制度不仅是交易的结果,同时还是交易关系的规制结构,由此达到了企业内交易成本最小化和激励兼容的实现,从而提高了企业绩效。
2、现代企业理论面临的困境
现代企业理论给我们描绘了有关企业制度安排的完美图画。按照它的要求,只要我们依照那个唯一的最优均衡解在各产权主体间配置了企业所有权,企业制度安排就必定会有效地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现实情况如何呢?
以俄罗斯的企业制度建设实践为例,俄罗斯在大规模私有化之后,随着大量私营公司的出现,即开始了对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从设计方案上看,俄罗斯公司基本达到了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性要求”。但之后的经济发展表明,企业制度创新的“理论绩效”并未变成现实,转轨期间的多项经济指标反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制度建设和经济绩效的强烈反差促进了俄罗斯对经济转轨和企业制度建设相互关系的反思。总统普京认为:沉重的教训“雄辩的证明,将外国课本上的抽象模式和公式照搬到俄罗斯,不可能进行没有太大代价的真正顺利的改革。”[1]汲取了教训以后,俄罗斯随后的改革较多地注意了对企业成长制度的建设和国家整体制度环境的完善。
再来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实践。公司化的目的,本来主要是通过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来规范企业行为以提高其绩效,但观察表明,自从《公司法》正式出台,我国企业改革进入公司化改造阶段以来,公司制的实际推广和运作并未达到预想的目的,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从国有企业来看,政企不分的痼疾尚未根除,“国有资产流失”、“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又层出不穷;从民营企业来看,在中国现有国情下,本来家族制度是比较具有制度优势的企业制度安排,有许多民营企业盲从于流行的观点试图摈弃家族制的做法不仅没能建立起规范的公司制度,而且也失去了本来的制度优势,无形中付出了大量的交易成本。另外,还大量存在独立董事无法独立、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关系混乱、企业发展面临不公平的外界环境等多重弊病。总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制改造仅仅达到了“形似”而非“神似”的效果,其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经济实践的现实状况充分说明,现代企业理论在指导不同国家的企业制度建设方面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还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宏观制度之维的引入
如何解释现代企业理论所面临的困境?发展经济学解决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失败”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发展经济学本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为旨归,但后来人们却发现,从总体上看发展经济学与经济发展现实是一种南辕北辙的关系,发展经济学甚至阻碍或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比如,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按照发展经济学指出的道路和模式发展经济,结果大多失败了;而许多国家或地区如“亚州四小龙”成功的经济发展又不是按照发展经济学开出的“处方”来根治贫困病的。90年代初发展经济学家巴拉舒伯拉曼雅姆(V.N.Balasubramanyam)和桑贾尔·拉尔(Aanjaya Lall)承认:“发展经济学这个分支并没有成功地消灭落后,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学科它失败了……它的灭亡是受到欢迎的。”[2](P2)对此,缪尔达尔的概括一语中的:“……这些‘经济学’术语是从西方世界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态度、制度和文化中抽象出来的,它们用以分析西方世界可能有意义,并可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是在欠发达国家这样做显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欠发达国家,人们不能进行这种抽象;实际的分析必须讨论态度和制度关系方面的问题,必须考虑非常低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发展后果。”[3](P9)
发展经济学失败的原因也正是现代企业理论面临困境的原因,其实这是西方经济理论体系一个基本缺陷的反映。一方面,西方经济学往往采用要素还原主义的手法从构成制度的“最小”单位入手直接试图说明制度整体的活动;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一般还认为,经济系统变化存在唯一的均衡点,只要具备几个基本的关键要素,一个经济系统都会迅速地收敛于那个唯一的均衡。正因如此,西方经济学对于企业的理解主要遵循了经济人之间交易契约的逻辑,而且暗含了企业“同质”的假定。而事实上,一方面,企业并非天然存在,经济人也不是构成制度的“最小”单位,两者都是以一定的制度前提为基础的,这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产权原则、合约原则、法治原则;另一方面,如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所揭示出的,现实的人并非是生活于孤岛上的鲁滨逊,而是都带有特定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人的选择集是受历史传统和社会现状限定的,人的选择理性也不例外。正是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出发,新经济社会学认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忽视了经济人和经济组织对于社会的“嵌入性”。在此基础上新经济社会学认为:经济理性是“社会定位”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是“社会建构”的。在不同的社会网络中,企业组织和制度也必然具有不同的特征。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与“社会建构”思想进行挖掘发现: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原子式”与同质性假定而提出的企业制度创新路径(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不同,给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前提,遵循(初始制度环境→异质性经济人→多样化博弈均衡形式→多种“次优”制度安排)的路径,一方面,企业是否会通过交易契约的逻辑而成立并获得成长,取决于一定的制度前提;另一方面,由于初始制度环境的不同,可能存在多重的博弈均衡样式即不同的企业制度模式,并且也都是最有“适应性效率”①的。对于西方社会,就第一方面而言,尽管其制度系统带有一定的一般性,但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性质,企业赖以成立和成长的制度前提条件的形成是自然的和不证自明的,不需刻意强调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变为了经济实践和理论中的隐含前提,并且也缺乏相关的制度创新经验;就第二方面而言,虽然事实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博弈均衡样式,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赋予了“一般性”和“现代性”的色彩。对于象中国这样的后发、转轨国家而言,一方面,企业并不一定是天然存在或事先给定的,如果不能提供基本的制度基础或前提,就很难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由于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这必然是一个“过程创新”的过程;另一方面,因由自身独有的“异质性”制度环境,遵循适应性效率原则,其企业制度安排也必然是“异质性”的,这又是一个“目标创新”的过程。既然企业制度建设是“目标创新”和“过程创新”的统一,那么,缺乏宏观制度之维的西方企业理论,又怎能放射出其自诩的“一般性”光芒,怎能完成其所谓的“现代性”使命呢?
由此可知,现代企业理论本质上是西方企业理论,其要想对中国等转轨国家的企业制度建设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须首先在理论上赋予自身以宏观制度之维,在实践上重视中西方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
现代企业理论引入宏观制度之维,主要就是要具体考察企业制度安排与宏观制度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其一,考察企业何以可能,即要考察企业成长对制度环境的一般性要求;其二,考察企业制度模式何以可能,即要考察企业制度一般在异质性制度环境当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在宏观制度之维的第一个层面,主要涉及到一个制度演进过程中“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均衡与演进问题。①这是因为,企业制度是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间动态博弈均衡的代表,本质上属于一种“内部规则”,企业制度创新是一个内生性过程,但这一过程只有在一定的外在制度前提下才能够得以进行。事实上,与科斯从交易成本角度对企业与市场进行的区分不同,对于后发和转轨国家来说企业制度创新首先是一个和市场发育高度契合的制度演进过程,或可以说市场发育才是企业制度创新的第一推动力量。这就是说,企业制度建设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如何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任何其他主体在替代性思维前提下进行的主观设计问题。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企业内部的逻辑,然后自内向外对其所需要的制度条件进行反向推导。
在宏观制度之维的第二个层面,主要涉及到一个现代企业理论如何改变自身的一维性色彩,转向对多样化的经济发展类型的研究问题,就是要引入异质性文化、制度、历史和社会等变量,对多样的经济现实进行多维度、大视野的综合比较分析,寻找到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进而最具有适应性效率的企业制度“模式”。这是因为,西方社会的兴起,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一方面是一个自发自然的渐进过程,另一方面一般也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文化渊源与背景,在整个制度演进过程中并不存在剧烈的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整合,因而其理论具有一维性和普适性的色彩;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尝试,是在很不同于西方的异质性制度环境下进行的一种学习和赶超过程,并且这些国家之间也存在诸多差异,那么显然,现代企业理论要想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制度建设有所裨益,就必须正视现实存在的各种异质性制度环境,找到企业制度一般与不同制度环境的最佳契合形式。
三、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启示
引入宏观制度之维之后的现代企业理论给我们研究企业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也让我们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多种问题有了深刻的洞察,同时也对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演进过程提供了新的启发和线索。
与宏观制度之维的两个层面相对应,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多种问题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制度环境的多种缺陷,我国现实当中的企业距离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尚存差距。制度环境存在的缺陷,突出表现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企业成长制度,产权原则、合约原则和法治原则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外部规则左右内部规则,人为秩序异化自然秩序。其结果,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的“单位”特征突出、对政府的依赖性强、机制僵化、弊端重生、效益低下;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饱经挫折,在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国民待遇”,付出了高昂的交易成本,未能焕发本应有的活力。其次,由于对我国制度环境异质性的忽视或错误认识,以及对与西方社会“接轨”的过分强调,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实际国情之间对接错位的问题,造成(适应性)效率的流失。这主要体现在,在公司治理方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态度,忽视其背后的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比如说英美模式对外部治理的强调是以其高度发达的市场为前提条件的,而大陆模式密切的银企关系又与中国国有企业同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结果造成引进制度水土不服的后果:一方面,引进的制度安排由于缺少了相应的制度条件,不能够发挥作用,反而付出了高昂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引进的制度安排与本国的独特制度环境契合不够,也导致了效率低下的后果。
由此可见,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本质上都与制度环境存在或远或近的关系。对于中国来说,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就是要寻找到一条企业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相互支持和高度契合的制度均衡状态。这给我们的启示和要求是:第一,要继续致力于宏观制度环境的优化和完善,促使和保障企业回归其基本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演进;第二,要对各国的企业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简称CIA)[4],寻找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互动的一般规律,在此基础上发现并建设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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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弗拉基米尔·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N].独立报,1999-12-30.
[2]巴拉舒伯拉曼雅姆.发展经济学前沿问题[c],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冈纳·缪尔达尔.亚州的戏剧[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4]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 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①“适应性效率”是说,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参见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按照哈耶克的理解,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对应自发秩序,外部规则对应人为秩序。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是内部规则的创新和演化需要一系列的基础性制度作为保障,否则会遭受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参见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