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诺花火杂志连载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二
“请法警通知证人曹东明到本庭作证。” 审判长当庭宣布。2005年2月28日上午9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宣判庭正在公开审理广通工程供应公司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之间的办公大楼工程采购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在法定的十五天上诉时间内,更换了原来一审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省高院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应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合议庭经过合议,同意上诉人所举的证人当庭出席作证。 自从省高院正式立案受理上诉案件,被上诉人广通公司接到民事上诉状副本后,作为被上诉人的主要股东,赵绪钱、沈恒博俩又跑过来找我作为广通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身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坦率地说,不论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如何,我都非常不愿意继续代理这个案件,因为担忧他们背后许多见不得人的交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尽管当初我也是罪魁祸首之一,但那时的采购人及其主管领导与赵绪钱他们之间是穿同一条裤子,不分彼此,一阴一阳的两份合同对于采购人来说,只是财务如何进帐问题,作为供应商的广通公司丝毫不用担心拿不到工程招标采购合同中的如数钱款,双方之间不可能会发生争议,绝对不会诉诸公堂,也不可能走上今天的法庭。可是,今非昔比,物是人非。眼前的争议案件,最佳的选择就是双方法庭外自行和解。然而,赵绪钱他们却无理狡辩三分,丝毫不甘示弱,非得闹个不休,搞个鸡犬不宁,弄得我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无奈之下,今天又坐到了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席位上,正当我思索着,这时,一个带着深度眼睛、教授模样的中年人在法警的陪伴下进入了证人席,看起来,他显得有些颓废、憔悴。审判长说:“证人,请告诉本庭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情况。”。听到主审法官询问,一看眼前这个证人,感觉好面熟好面熟,我在那儿见过他呢?我怎么想不起来呢?我在脑海中迅速追索着往事,可是,思绪中没有留下片刻记忆。证人答:“我叫曹东明,男,50岁,汉族,华美工程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住公司宿舍……。”审判长说:“证人曹东明,根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庭通知你到庭作证,你有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对法律负责,保证你所说的情况完全真实,不存在着虚假,不得违背事实提供伪证,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诬告陷害,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原来是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要求上诉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这家律师事务所,我一点也不陌生,曾经与他们的律师唱过好几次的对台戏,应该说是知己知彼,可是,这次让我感觉太突然的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对于双方当时招标采购的黑幕太了解了,记得他们曾经受一家落标供应商的委托,专门对广通公司的投标材料跑到江苏省南京市进行调查取证,获悉广通公司递交的投标资质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证据,指控我们共同涉嫌串标犯罪,导致招标公司无效劳动,最终引起废标。真是天有不测风云!这么会那么巧呢?上诉人怎么会找到这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呢?这让我如何是好呢?我们的那些勾当不是都要暴露无遗了吗?我们的关联企业豪阔建筑工程公司这次不是也要受到牵连、在劫难逃了吗?赵绪钱、沈恒博这会不是要自食其果吗?我该怎么办呢?如何力挽狂澜呢?这次可真让我有些束手无策! 证人答:“我听清楚了,保证所说的事情完全属实。如有半点虚假,我愿意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看着这个似曾相识的证人,我又开始猜测,会不会他的公司就是思纬律师事务所的的当事人?是否就是当时一而再,再而三的落标供应商呢?如果我猜测没有错的话,这家公司的确是真够倒霉的!的确是够悲惨的!怎么老是败在赵绪钱的手上呢?但愿我的猜测是错误的吧!我默默地在祝福他。aihuau.com律师说:“证人曹东明,请将你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地全部告诉法庭。”看这个律师的言行、举止、神态,似乎成竹在胸,胜券在握。证人答:“2001年1月,上诉人采购的办公大楼工程通过一家招标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我们公司花了8500元向这家招标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也就是我手头的这本文件,其成本价也就十来块钱,买了标书后,我们公司又花了6万元邀请5名国内建筑领域的权威专家,开始认真研究、分析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内容,对我们公司投标行为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在有确定把握之后,我们的5名专家又分别对照标书中的各项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等内容,前后用了12天的时间,一丝不苟地制作、撰写我们公司的投标文件,字数将近3万字,所有条款都逐一响应了标书的内容。我们完成投标前的分析、论证、评估等繁琐的准备工作后,又东凑西借筹集了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公司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郑重地递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积极地参加了这一工程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专家都对我们公司抱着极大的希望,他们认为,我们公司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他叙述投标过程的时候,时不时地摘下他那深度的眼镜,擦拭着湿润的眼眶。这时,法庭上下鸦雀无声。往常,站在采购一方的位置和立场,任何招标公司均有些狐假虎威,根本就没有把投标供应商放在眼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每次面对着众多络绎不绝的投标供应商,我们也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为了投标而付出的辛勤劳动,以及他们所耗费的巨额经济损失。面对着投标供应商在今天法庭上的倾诉,可能包括我在内的许多采购主体都是第一次有耐心地聆听,而作为争议案件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的亲历者,采购一方的当事人之一,听着证人陈述的事实,我眼镜上不断地冒出了雾气,情不自禁地想,倘若今天不在法庭,我可能会陪他痛哭一场,帮助他排泄、倾诉人世间的不公平…… 证人继续说道:“开标那天,我带着公司的重托和希望,参加了当天的唱标活动,现场有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人员,还有招标公司委托的公证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满以为能够如愿以偿。几天后,招标公司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公示了中标结果,被上诉人广通公司中标。这一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犹如一根沉重的木棍重重地击打在我们公司全体员工身上,从购买标书那天开始,我们许多业务人员为了制作、撰写标书,几乎都是连续几天通宵达旦地熬夜,前前后后20多天的时间里,大家无不盼望着我们公司能够中标,从而更上一层楼。可是,到头来,我们不仅仅一无所获,前功尽弃,还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这次无缘无故的惨痛失败,我们想要有一个说法,为此,我们公司委托了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对中标供应商广通公司的资质,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建筑作品、技术水平、历史业绩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就广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南京的工程业绩进行了全面查证,得悉这些业绩均为被上诉人弄虚作假、人为捏造的。对此,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专门给招标公司发出了法律意见书的公函,希望这家招标公司废除中标供应商。接到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后,这家招标公司采纳了法律意见书中的意见,重新进行采购。看到重新招标公告后,我们公司上下满怀信心,都以为这次百分百能够成功。考虑到第一次的落花流水,我们这次比前次投入了更大的人力和财力,又重新花重金聘请五六名专家对第一次失败进行分析和研究,重新花同样的价钱向这家招标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再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几乎比第一次花了近两倍的时间和精力,重新制作了投标文件,同样也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向招标公司呈上了我们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经过开标、唱标、评标、定标、公示等环节,我们公司又是莫明其妙被淘汰出局,这次是豪阔建筑工程公司胜出。”证人悲伤地叙述了两次投标的惨败经历,对于其过程,法庭上下数百人中,最为清楚的人可能就是我了。此时此刻,我真有些无地自容,感觉到自己罪孽深重,如果今天是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方是公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旁边坐着的是受害人,我站在被告席上,多么想如实地坦白自己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所犯下的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与此同时,我多么想帮助这位证人、这位受人尊重的受害人,也多么想帮助成千上万类似的无辜受害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招标公司的所作所为进行控诉。然而,理智又迅速地战胜了情感。今天我毕竟是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伤害自己的委托人,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意志,我如果同情证人,认同他的叙述,也就意味着对我们这一行业的背叛,对我的委托人不忠。不仅如此,我先前的招标公司、豪阔公司、发改委的哪些人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我自己的两家公司也会或多或少受到牵连,思前想后,我必须重新振作精神,站稳立场,应该为广通公司打羸这场官司,想到这儿,我的注意力又回到了法庭。律师说:“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我想提请合议庭注意的事实是,刚才证人的叙述已经充分地向我们大家表明,上诉人的公开招标活动完全是徒有其名,纯系虚假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达成的备案合同,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正因此,本案的工程采购合同应该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采购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的意见,本代理人认为,显然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如果仍然以备案的招标采购合同作为依据,显然与今天庭审调查的事实不符合。此外,采购人重新招标采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客观事实也进一步地否定了备案合同。第二次公开招标的事实明确地向我们表明,备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总而言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性规定的备案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合同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所发表的意见咄咄逼人,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主要代理意见,即本案合同应该以私下协议为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上诉人所述事实为准,而不能以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招标采购合同为准。以此理由,进而想推翻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审判长询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是否有需要发问的?”
我答:“有,证人曹东明,你们公司成立时间是哪一年?请向法庭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这是我向证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因为庭审调查过程中,我始终没有看到证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证据。 证人答:“是1999年5月份,但我没带工商局的注册证明。”他回答我的问题时显得有些紧张,有些懊悔自己的疏忽。我问:“证人,对于我刚才所问的,是否说明你无法证明你们公司成立时间?”证人答:“是,不对,我能证明,但我今天没法给予证明。”他显得有些恐慌。 我说:“尊敬的法官,从招标公司进行的第一次招标时间来看,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必须在三年之上,证人及其所在的公司与本案是否存在着联系,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证明。换言之,这个证人证言与本案不存在着关联。”审判长说:“此证人证言与本案是否存在着关联,由本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请继续你的询问。”我问:“证人,你刚才说曾经两次花巨资向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证人答:“是的,我已经向法庭提供两份招标文件。”我问:“你付了巨额资金后,拿到招标文件,这时招标公司应该给你出具发票,或者说,你应该主动向招标公司索要发票,以此证明你与招标公司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但从证据交换的情况来看,我没有看到这份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证人答:“这种情况都是司空见惯的,我们到商店里购买东西,售货员很少有主动给我们发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很少要向他们索要发票。你不能以我们没有这个发票就否认我们公司与招标公司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的事实。” 我说:“证人,我们暂且不论你们公司是否拥有发票问题,那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公司与本案存在着关联呢?或者说,怎么证明你或者你们公司知道本案招标采购合同存在着一些问题呢?” 证人答:“我已经通过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提交给法院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我问:“从交换的证据来看,这两份招标文件都没有招标公司盖章,你怎么证明是招标公司向你发售的呢?”实践中,许多的招标文件都没有在落款处签字或者盖章。证人答:“这还能有假吗?就是他们招标公司的,他们不可能不承认呀”他涨红着脸说道,看起来很愤怒。……(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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