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圣经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八



凌晨,我到了她家门口,等了一会儿,天已大亮,我匆匆就敲她的门。门开了,一个穿着睡袍、睡意朦胧、披着长肩秀发的玉美人出现在眼前,相处这么长时间,我第一次发现她长的确是美如天仙,一下子看呆了,本来急于要告诉她好消息的,此时,我真不知道从何开始说起。而她似乎也跟我一样,顷刻之间也愣在那儿,刚刚起床、未经梳妆的苍白的脸上,惊讶、纳闷、激动、兴奋,各种表情随即发生变化,迅速地出现一大片红润,沉默了一会儿,还是她先开口。

“才六点多钟,你究竟有什么事情呀?”她惊讶道。

“你从来没有在这个时间到我家?” 她马上又改口问,显得纳闷。

“我,我,……”一下子答不上来,的确,我感觉今天实在是有些冒失!

“我想,邀请你去共进早餐,咱们边吃边聊”我终于说出这一句话,认识她四年多时间,还从来没有单独请她吃过饭。

“你等一会儿吧,我去洗漱一下。”她说,没多久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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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我们进入一家早餐厅。

“这会,不会又是让我去实施你的美人计吧?”她开玩笑地问。对我的为人,她可能比任何人都了解。

“不是,这次可别冤枉我!”我尴尬地说。

“昨天夜里我揽了一件大活,是代建制项目,回家后,我马上给你打电话,可你已经睡了,我兴奋得无法入睡,就跑到你这儿了。”我接着说,并解释了找她的原因,说了这个项目的委托人是省发改委。

“我就知道你是无事不登门!什么叫代建制项目?我弄不明白。”

“代建制是最近两年在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冒出来的一个新名词,实际上都是一些御用专家搞的把戏,是规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种措施,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许多城市都在变通地搞代建制项目,不少御用专家在众多的行业媒体上频频谈论代建制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却从未发现有人站出来说,这种制度也须纳入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可以建立投融资体制的约束机制,避免过去投资体制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避免政府部门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我简单地向她解释了“代建制”这一项目。

“等会儿,我就要去发改委,你是不是多向我介绍这个项目的一些知识?不然的话,我跟哪些官员交流起来也是很费劲。如果业务一点都不熟悉,怕影响你的好事。”她向我要求,并说明了原因。

“好的,你可以拿笔记简单记一下我说的内容”。接着,我用了十几分钟向她叙述了代建制的相关情况,以及我个人对这一制度的一些观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包括我们省城发改委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即由各级政府机关专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这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均为事业性单位,与我们民营的招标公司所不同的是,他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的公共采购模式一直是分散采购,也就是由需要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公用事业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人通常叫招标人,有时又称为业主,计划经济年代,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通过各级计委立项、审批,然后由相关行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负责落实,具体实施。在分散采购制度下,业主有自己专业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独立的采购部门,也有临时组建的基建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对所需要的货物、工程、服务及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自我管理,故我们又称这些建设项目为“自建制”采购项目。

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制度开始在我国逐渐推行,各行业纷纷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成立自己所属的公司。为了管理好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1994年,国家计委要求采购人在建设阶段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公司法人,负责建设项目,这就是“项目法人制”的最初来源。之后,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为我国所移植,其中的招标制度被我国普遍推行,这期间,“项目法人制”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私合作)、CM(代建制)、BT(建设—移交)等模式,不论采取哪种模式,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都没有太多的区别,采购人都是在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和国家稀缺资源控制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营,项目所有权的主体还是国家的,采购人有通过直接委托的,也有间接委托(通过招标公司),不论通过那种方式,还都在采购人的掌控之下,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项目按规定是属于应该强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的。所以,不论委托什么样的招标公司,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通过什么样的采购方式,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都没有离开分散采购制度。况且,“代建制”模式的资金主要还是来自于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也就是公共资金或称财政性资金。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法还未将来自民间投资的公用事业采购项目、政府特许权经营项目等公共采购的所有对象都纳入其调整范围。但是,代建制项目应该说还是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效力范围。因为代建制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大部分出自于国家财政。所谓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刚才你介绍了各级计委搞的这类项目发展情况,历史与现状,我基本上已经明白,你能不能将这种项目与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范围进行一些对比?”她问。

“可以的,没有问题。”我答,并继续向她讲解。

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这部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三方面的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都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

我们从“代建制”项目再来结合现行的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构成要件来看,均能够相互对应。例如咱们这一次的省发改委“代建制”项目,委托人是省发改委,他们称自己为业主,政府采购法中称其为采购人,直接委托我们招标公司作为这一项目的招标代理,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代建单位即中标供应商。依照法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改委的身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我们招标公司,政府采购项目客体范围中既有工程,也有货物和服务。所以严格上来说,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政府采购法的视野,接受这部法律的强制规范。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范围的界定,前述采购项目也必须在政府采购法规范之下运行。但很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前述采购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从我国各地普遍推行这一制度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人们也往往会被代建制一些表象所迷惑。

“噢,我懂了,说白了,还是他们部委之间在争权斗利,彼此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为官商赚取更多利益!可我还是不清楚的是,这种制度能够达到他们冠冕堂皇的口号?”她在理解的同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你知道,我们历史上有个成语,叫掩耳盗铃。现在的官老爷们就存在着这种问题。”我说道,可能眼前是美丽女孩的缘由,致使我兴趣极浓地向她继续阐述,又好象是在面对一个小学生。

咱们对招标公司都不陌生,如果不主动出击,不给付采购人较高比例的回报。那么,天上不会掉馅饼!因此,我认为,“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其理由有这样几点:其一,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作为设租人的权力主体所掌握控制的资源非常有限,同样道理,作为寻租人的招标公司想获得国家巨额投资的采购代理任务非常难得,机会概率很少,尤其是在中介机构招标公司竞争如林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寻租才能够获得巨额的代理费用,在有限资源、有限竞争的情况,“权力租金”必然能够得到高额利润。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正如我们省交通厅的刑事案件,田厅长这样的人,更多的是从供应商那儿赚钱,不通过我们招标公司,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我们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供应商与设租人权力主体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通过中标供应商与落标供应商之间的标价差获得“权力租金”。依照招标投标法,不论是公开招标还邀请招标,结果均在招标公司的控制之下。虽然采购人或招标公司不直接确定由谁来中标,但可以通过法律的缺陷,通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而评标委员会和专家是由招标公司临时组建和聘请的,项目评审完毕就解散,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方法可以综合因素来评,通常是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能够中标。然后,招标公司将报价最高的减掉报价最低的,差价额就是“权力租金”。其五,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不同的“代建制”项目经营时间长短不一,利润高低不一,权力主体通常会根据寻租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自己“权力租金”所应占有的股份。当然,设租人不可能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分文投入“代建制”项目。

实践中,这些都是我们耳濡目染的情况。具体“代建制”项目中的“权力租金”交易方式和获取方式更多,不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委托,都有“权力租金”的生存空间。而且,招标投标法还为设租与寻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在没有任何法律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所推行的这种制度不可能避免“权力租金”。尽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天生不足,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规避这部法律的调整,本身也说明希望为“权力租金”提供活动的天地。在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着缺位的情况下,在分散采购、权力不受拘束的情况下,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情形下,在公共采购信息仅仅掌控在某个权力主体手中的时候,“权力租金”及其所存在的腐败都是不可避免的。不论这种代建制多么完美无瑕,也不能明目张胆地规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精彩,精彩,你的演说太精彩了!可惜听众太少了,只有我一个人!”她轻轻地鼓掌,风趣地说。

“你应该感觉到荣幸,只有你才能欣赏到。不过,也只能让你一个人欣赏,不然的话,我们都要失业了!喝西北风去了!”我哲理性地回敬了她。

“的确是这样的。我如果把你的话,去跟发改委的主任、处长一说,咱们的项目保证没戏!不过,咱们也都可以一门心思去谈情说爱去了。”她说道,幽默又语意心长。

“我的看法则截然不同,如果你去一说,可能我们更成功!因为他们知道咱们看得明白,不象个书呆子,也就不枉费他们心机了。”我兴致勃勃地与她调侃。

“还是正归正题,咱们该走了吧?”我看了看时间,已经是早上七点三十分。

 博弈圣经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八
“好吧,又要去当你的钦差大人,去完成你的使命。”她扫兴地说道。

“必须更正一下,应该说是为了共同目标。今天我送你到省发改委门口。”我 殷勤地说道。

“恭敬不如从命!谢谢!但愿多有这样的机会。”她说道,语意双关。可我一下子似乎还没有明白她的意思。

“今年这一个采购项目就够我们公司忙碌了!”我说道。

“你真象一台工作机器,跟着你真累死我!”她抱怨道。

“没有经济基础,那来咱们今天一大清早的雅趣呢”我挑逗地说。

“也的确是,希望今后有更多这样的清晨。”她说,带着希冀。

这是我们两个人历史上所过的第一个清晨,也是第一次最愉快的聊天时间,我一边开着车,一边与她轻松地挑逗,调侃。一会儿,我们就到了发改委门口。这时,还没有到八点,她下车,准备早点进去。

“祝你马到成功!”我看着她的背景对她说。随后,我回到我公司,办公室电话又在一个劲地响个不停,谁这么早就来电呢?是不是好事连连呢?我猜想着,去接电话……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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