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石膏》国家标准即将修订,目前修订意见稿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将更加贴近实际,适用范围将更加广泛、更具备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这是在日前召开的“2007′北京.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论坛”上,河南省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汪卓敏高工作了简要的情况介绍。现根据记录整理如下,最终以颁布为准。
1、标准修订的背景:
国家标准《建筑石膏》GB9776—88于1988年颁布执行。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3048-1974《石膏灰泥的一般试验条件》、ISO3094-1974《石膏灰泥粉料物理性能的测定》、ISO3051-1974《石膏灰泥力学性能的测定》。适用范围:适用于天然石膏制取的建筑石膏。标准对建筑石膏的技术要求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1999年又将该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单独列出,采用与国际标准等同使用进行修订。
二十余年来,该标准的执行,规范了我国建筑石膏的生产、使用,为建筑石膏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该标准也显现出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标准中的“原料”只针对于天然石膏,规定为:“生产建筑石膏用的石膏石,应符合JC16中A型三级及三级以上石膏的要求”。目前,随着工业副产石膏的大量产生,如磷石膏、脱硫石膏、盐石膏等,经加工后都可以制取建筑石膏,因此,建筑石膏的原料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又如:现标准对建筑石膏产品的技术要求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但由于等级指标比较接近,同时实际生产、使用过程中很少将其按等级划分,故也失去制定标准的初衷。因此,面临新的形势要求,该标准有必要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
2.1有关的术语和定义
2.1.1建筑石膏
原定义:石膏经低温煅烧所得到的β半水硫酸钙(βCaSO4﹒2H20)为主要成分、不预加任何外加剂的粉状胶结料。
拟修改:二水硫酸钙经低温煅烧所得到的β半水硫酸钙(βCaSO4﹒2H20)为主要成分、不预添加任何外加剂的粉状胶结料。
2.1.2工业副产石膏又称化学石膏
原定义:工业生产中排出的以二水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废渣的总称。
拟修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出的富含二水硫酸钙的副产品,如磷石膏、烟气脱硫石膏、氟石膏等。
2.1.3磷石膏
原定义:制取磷铵后所得的以二水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废渣。
拟修改:以磷矿石制取磷酸后得到的含有二水硫酸钙的副产品。
2.1.4烟气脱硫石膏
原定义:工业生产中的烟气经石灰或石灰石水洗脱硫而分离出的废渣,主要成分为二水硫酸钙。
拟修改:工业生产中的烟气经石灰或石灰石水洗脱硫而分离出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二水硫酸钙。
2.1.5工业副产建筑石膏
拟定义:以工业副产石膏为原料,经加工后制取的建筑石膏。
2.2技术要求
现行标准是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修订意见是取消等级划分不再设立等级。拟修订的指标如下:
2.2.1组成:β半水硫酸钙(βCaSO4﹒2H20)含量应≥60%。
2.2.2细度:以0.2mm方孔筛筛余百分数计,筛余量应≯10%。
2.2.3强度:2小时抗折强度≥2.0 MPa 2小时抗压强度≥4.5 MPa
2.2.4凝结时间:建筑石膏的初凝时间应不小于3 min;终凝时间应不大于30 min。
2.2.5有害物质含量:
2.2.6放射性:应符合GB6566-2001标准。
3、磷肥行业需密切关注的方面
磷肥行业节能减排的目标是:磷石膏年处理量超过1000万吨,磷石膏的综合利用率要由目前10%提高到2010年的20%。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否实现资源化、产业化,关系到磷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目前,磷石膏的综合利用中,很大部分是将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制取建筑石膏,进而加工成各种石膏建材产品。因此,《建筑石膏》国家标准的修订及其标准的要求,要引起我们磷肥行业中的高浓度企业的充分重视。特别应注意的是:
3.1磷石膏是“产品”而不是“废渣”
在标准修订意见中,无论是在有关“定义和术语”中还是在“建筑石膏”的原料组成中,都将磷石膏定义为“产品”。既然磷石膏不是“废渣”而是“产品”,那么,首先,高浓度磷复肥企业就应切实树立起“磷石膏是产品”的意识,同时就应将其与企业所有的生产产品一样同等管理,将其纳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范围内,要结合有关要求制定出磷石膏的产品标准,运输、贮存、堆放、出厂及堆场的管理标准并且严格执行。
3.2磷石膏作为“原料”,就要确保质量稳定
任何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都对原料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磷石膏作为“建筑石膏”的原料,质量就必须要满足建筑石膏生产的要求。磷石膏由于生产的特性决定其含有一定的杂质,但是,既然是原料就得要符合“修订意见”中的标准要求,就要加强磷酸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千方百计地提高磷酸的磷得率,提高水洗净化的效果,努力降低磷石膏的杂质含量,提高磷石膏的质量和稳定性,这是磷石膏实现资源化的根本前提。
3.3加强全面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建筑石膏”标准的修订稿从标准、规范上为磷石膏的资源化利用创造了条件。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科教委员会常委、中国建材集团公司原总工程师吴兆正根据石膏建材行业的特点,提出了磷石膏作为建材产品的原料须具备的五点要求:成分的无害性、物态的适用性特别是游离水含量要低、含量成分要有稳定的均匀度、有足够的规模化供应数量或可服务年限的保证、价格低廉具备经济性。希望高浓度磷复肥企业要认真理解上述五点要求,切实加强对磷石膏的全面管理,为建材行业提供优质的原料服务。
4、如对此“修订意见稿”有建议或建设性意见的单位,请于7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传真号:010-82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