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新闻把住房和教育这一对“难兄难弟”变成了“连体婴”。《广州日报》5月16日报道,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上打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的承诺,但业主发现如果没有广州户口,即使买了房、交了教育配套资金,还要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能入读。于是,该业主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控辩双方围绕“可入读”与“无条件入读”的区别展开舌战,结果尚难预料。其实,用学校做噱头,抬高房价,吸引买主,早已成为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手段,而且效果显著。其原因,不过是两者共同具有的稀缺性。在这方面,教育和住房具有太多的相似。 在住房市场,总的情况看,基本是需求大于供给,在“黄金地段”更是如此。在教育方面,虽然学校数量不少,但好学校少,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共同作用,资源分配不均衡,大量学生向少量重点中学、高中集中,优质教育资源严重供不应求。在住房市场,房价是供给对需求一方进行选择的依据,供不应求造成高房价。教育“市场”上,学生分数应该是学校挑选学生的依据。但是,“电脑派位”的发明,导致这一最基本的选择依据的丧失,在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这客观上带来了学校收取高额“赞助费”和相关部门的权力寻租。为了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在学校附近买房落户口也就成了对付“电脑派位”的常用手段。在这个问题上,两个“市场”中最严重问题的“叠加”,既进一步推高了热点地区的房价,又加剧了局部教育资源的紧张,双方的问题都更加严重。 这对“难兄难弟”的症结都是一样的,都存在着资源存量和分配过程中的问题。房屋存量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不够,教育方面则主要是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因此都要面对庞大的需求压力。在资源分配上,由于投入总量不够,在教育上仍然采用了向重点院校倾斜的做法,这等于把属于全民的资源向一部分人倾斜,大家都掏钱,少数人花。住房市场也是一样,大家都要房子,在供应有限的情况下,先满足谁的要求呢?过去是按级别,谁官大谁合法占有资源越多,现在基本是谁钱多谁住大房子。但是,由于供给速度远远小于需求的增长速度,为了满足一部分具有了一定购买力的居民,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表面上是减少了政府收益,实质上同样是把属于全民的资产补助给了少数人。匹夫无罪,怀壁其罪。这种资源的分配方式本身并没有错,但是由于其选择标准的错误,导致了分配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把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到少数人身上,无非是想用很小的投入换取较大的产出,为国家培养人才。因此,有资格享受这种优质教育资源的必然应该是成绩优秀的学生。但是,不知谁想出了电脑派位的主意,从此这一最基本的选拔依据也就被颠覆了。这一改革的荒谬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不可能的任务”,大家仍然在想办法找路子把自己的孩子送到重点学校。电脑派位的唯一“好处”就是增加了大量的中间环节,多出了众多赞助费项目,制造了大量权力寻租的机会。只要“重点”存在,只要教育资源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这一状况就不会改变。住房市场上,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硬性干预,同样带来了价格的“双轨制”,而这些优质资源并没有给那些最需要救助的没有房子甚至租不起房子的低收入者,而不是补助具有了一定购买力的“中低收入者”,同时增加了腐败和投机的机会。应该说,这些都是政府干预造成的负面效应。 但是,住房和教育这两个领域还是有很大不同。住房制度改革虽然有很多问题,但市场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市场化带来了商品房数量的增加,货币化分房的改革是大家有了更加平等的选择机会,这在所谓“福利分房”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教育方面除了废除了大学毕业国家统分之外,基本乏善可陈。别的暂且不说,至少中学开始的电脑派位这一改革就没有任何好处。第一,它没有减小甚至反而加重了学生负担。重点学校总要有一套选拔体系,没有了统一的标准,学生反而要学习更多的“特长”来应付不同的选拔。第二,它剥夺了学校和学生的选择机会,或者说它增加了选择的成本,尤其是学生家长的选择成本,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任何一项改革,其方向都应该是更有效、更自由、更合理,但教改的方向似乎与这一目标南辕北辙,至少用电脑代替人来做选择,这似乎只在某些特殊的电影里才能看到。在这方面,房地产市场的改革显然是对路的,至少它在往前,而不是后退。 问题在于,我们都喜欢把自己说成一贯英明神武,总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即使要改正,也要慢慢给自己寻找一个借口。这有一个好处是表明看来政策有一个连续性,坏处是错误也会带有连续性。如果说不承认“电脑派位式”的改革是错误的,那么这种错误就会继续下去,直到一个恰当的“台阶”的出现;如果说认识不到供求关系是房价问题的关键,就不会有增加供给的宏观调控政策。
![房改办归哪个部门管 房改与教改,哪个更失败?](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8384021624541.jpeg)
其实,政策是人定的,人是妈生的,无论知识多丰富、地位多高,都有自己认识不到的问题,“错而不改是为过”,错而不赶紧改,同样“是为过”。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5月21日《中国房地产报·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