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网络购物偷税案的偷税定性



7月中旬,上海普陀区法院对于中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判决让电子商务交易税收问题一下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中国的1.62亿网民都有些噤若寒蝉,冷静下来后,仍不知所措,国家打击网上交易逃税是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还是只为了打击逃税中。但至今未见财税部门有何举措来规范这个新兴的产业。

  媒体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都应向国家缴纳税款。”,不知道它所指的是什么法律法规,而增值税条例中似乎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到1.62亿,其中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据统计,淘宝网的年交易额大约有170亿元人民币,整个网上交易年交易总额不到3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目看似很惊人,但不能以交易额乘上税率计算少缴税款的额,在得出这样的结论前,还要考虑税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包括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有运营成本低,信息可直达客户的优点,所以发展的速度非常快。特别像淘宝网这样的网站,为个人进行网络交易提供了可能。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是1993年建立起来的,是为传统交易模式设计的税制。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的税制进行解释和适用。电子商务也要经过基本的贸易流程,采购—广告推广----物流送货并收款,货物由生产商---销售商---物流商----客户,钱的流向是:客户---物流商---销售商----生产商,客户与销售商联系的纽带是---广告商和电话商,做为经营者是有纳税义务,毋庸置疑,我国的宪法也有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纳税义务的履行需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子商务如何纳税

  经营者要履行纳税义务不能依据宪法的条款,还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本文只讨论增值税,经营者的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缴纳时间?缴纳数额?

  一、纳税地在哪?

  《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的条例和细则中只有在“纳税地点”的有关条款中用了“业户”一词,而其他条款均用了“纳税人”一词,业户一词的具体含义,没有法律上的解释。根据现有的文件和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只有个体经营者才被称为业户。

  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从事贸易有以下几个地点:住所地、登记地、服务器所在地、仓库所在地、客户住所地。

  (1)经营者住所地往往是服务器所在地,经营者实际经营的载体是电脑和电话,经营者通过网页和电视广告发出要约,客户往往需要与电话接待员进行电话沟通、咨询和下订单,客户通过电话确认做出承诺,买卖合同就此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客户打电话做出承诺的地点是合同成立地。

  (2)仓库所在地。经营者的住所地和仓库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也可能跨越行政区。电话接待员接到客户确认后,才能通知物流公司进行送货,物流公司需要到经营者的仓库所在地取货,在这一环节,货物脱离了经营者的实际控制,货物实际交付给了物流公司,而不是客户。

  (3)客户所在地。客户所在地是合同成立地,而且真正进行钱、货交易的地点也是客户所在地,而交易的双方是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的,交易行为的发生地在客户所在地。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客户所在地,不是经营者所在地。

  二、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是经营者还是物流企业?

  根据增值税的管理体制,增值税要求货、款、票统一,而真正的销售地是客户所在地。网络购物是实行送货,而且是经营者委托物流企业送货,物流企业的人员将货物送到客户所在地,将货物交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从外在形式看,这“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才真正具有销售的特征。而在这一环节中,物流企业却不是销售者,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它(物流企业)只被视为是营业税(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当然,物流企业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它有理由不被认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经营者因为有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经营者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经营额度达未达到起征点?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财税部门规定自2003年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如果经营者在跨区经营过程中,一个月的经营额度达不到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起征点的话,则不需纳税。

  四、经营的商品是否属于免税商品?

  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征商品:如: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经营者经营的是以上商品则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考虑起征点和纳税地点的问题。

 质疑:网络购物偷税案的偷税定性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而采取电子商务销售方式的大部分经营者均采取速递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的方式,也有的经营者采取的是款到发货。对于速递公司送货的方式,物流企业向经营者结算代收货的款的帐期均在2个月左右。即货物自经营者交给物流企业开始,到经营者收到货款的时间有2个月。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以物流企业收到货款时算起,还是以经营者收到货款为准。而购买者是否支付货款的准确信息,做为经营者无法及时知道。而购买者均是货到付款,如果购买者对于货物不满意可以退货,一旦退货,销售行为即未完成,未完成的销售行为也无需纳税。

  六、纳税的额度

  纳税的额度不应以发货的额度确定,而应以实际收到货款的额度确定应纳税额度。

  七、税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以4%缴纳增值税。

  如果确定一个网上交易经营者是否偷税,上述提及的税收实体问题是必须查清楚。如确定经营者偷税,则其客户应在一个区(县)范围内,并且,交易额度超过起征点后,才可能有纳税义务的发生。而如果其客户分散在全国各个省(区)市的各个区,则根据《增值税条例》的经营地、起征点的规定,他没有纳税义务的产生。而且主管税务机关应是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而不应是经营者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很显然,上述案例中的经营者是在注册地被认定为偷税的,根据《增值税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但也只能对有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款进行补征,而不能对未达到起征点的销售业务征税。

  对纳税人的建议:

  1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

  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一套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的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如果是个人偶尔经营或兼营,则经营收入属于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度较大,则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确定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要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建议不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能用企业帐户结算货款。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固定税率,不用考虑进项税发票的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度巨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很多电子商务无法继续进行了。

  3.经营的项目是否属于免税商品

  经营的商品中有免税商品的,则应该在统计过程中单独计算收入,和应税商品区别开,否则经营额不能被认可,而针对全部额度征税。

  4.经营的额度能否达到起征点。

  如果经营的额度很大,如媒体中的“网络交易第一案”的额度,则要考虑自己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应该考虑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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