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引咎辞职在国外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这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轰动,主要是它直接冲击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机制中的盲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黄泰岩对马富才引咎辞职事件评价说。
制度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头,引咎辞职制度不但适用于政府职能部门,更要在企业中进行。尽管国务院已对中石油“12.23”事件做出了处理决定,但作为首位引咎辞职的省部级企业高官,马富才引咎辞职所引发的诸多联想必将成为一个时期内关注的焦点。
引咎辞职体现了对民众的负责
“我认为,中央批准马富才引咎辞去相关职务的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待”12.23“事件负责任的态度。”红旗出版社副总编黄苇町对记者说。同时,“这件事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思考,我认为在企业内部建立引咎辞职的制度很有必要。”黄泰岩教授同样认为。
“引咎辞职机制不但体现了管理者的态度,而且明确了责任人的态度。”国资委的一位官员表示。在法律学者眼里,引咎辞职主要是指公务员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提出辞职的一种自律和自究行为。
相对法律专家的理性与严谨,许多管理者则把引咎辞职看作是对民众负责精神的一种真实流露,是尊重民众感情的一种表现,同时,引咎辞职制度又是民主化、人性化的需要。
以前企业实行的多是责任追究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很少落实到个人头上,往往是集体负责,而集体负责落实到最后,说白了也就是无人负责;马富才引咎辞职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告诉大家,作为一个部门领导,应该明确权力和责任要并重。
“这也是企业管理机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要发生的过程和现象。”黄苇町认为。
引咎辞职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一个标志
“我认为引进引咎辞职制度是一种进步,真正的体现了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权责明确、归属清楚的特性,这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一个标志。”黄泰岩教授强调说,实行引咎辞职,实际上又是对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副教授毛昭晖也这样认为。毛分析说,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在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时,引咎辞职就填补了这个空白,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有专家指出,这些过失或不当行为不仅包括由于管理不力引起的重大事故,也可以指业绩平平、道德缺陷以及用人不当等现象。黄苇町认为,引咎辞职让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引咎辞职的效用还是有限的。一方面,它无法作用于大量非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它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能否起作用,往往还取决于事故发生后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博弈,因此,它很难成为企业的绝对约束力。
“不管怎样,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这次事件还是给我们带来了一些观念上的冲击和体制上的思考。”黄苇町对记者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