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普通意义的习惯做法及其说明与解释。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它起着对贸易实践指导意义。国际贸易惯例因为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当事人对同一种问题作出的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所以在处理国际贸易分歧争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现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以及买卖双方对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该当是卖方把货物的相关装运单据(证)交给买方的时刻,也就是以交单时间作为货物所有权移转时间。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分别解释了以下六种贸易术语:
1、 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2、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 FAS( 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 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6、 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
三、《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的主
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活动中长期形成的十三种交易条件按缩写的英文字母来表示和排列出来,并对每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出了清楚明确的列举,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也就是意味着对该术语表示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列入合同中去,这既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沟通理解所产生的成交条件,也进一步提高买卖双方签约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