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所的董事长,主任不关心市场是不可能的,主任在营销方面也是有不同层面的市场策略。
笔者根据对这个行业到目前的了解,认为律所营销大体上划分为如下六个层面:
第一层面:对市场推广不知不觉的层面:
律所曾经是公费国办的机构,法律是一种管理手段,因而一度是不需要也不允许做广告的。
对外开放的逐步展开,外资机构所“携带”的外资律所也大举进入国内,这与广告营销界中的4A公司与整合营销传播机构进入国内是一样的,外资不仅带来了包括市场调查、营销、公关广告等等固有的合作伙伴,带来了CIS、整合营销传播、品牌管家等新概念,而且带来了自己的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猎头、财务等方面的顾问,当然也包括法律服务方面的顾问。
应该说,相当一部分律所还躺在固有机制的怀抱中,看着眼前的“千帆争渡”而没有知觉。或者是没有意识到外资与民间的法律服务机构与个人所带来的危机;或者是还保持衣食无忧,认为无须去做宣传;或者是意识到了却不知道怎么去做。不管原因是什么,都是没有对市场采取任何行动。
第二层面:凭感觉大肆广告宣传的层面:
这是前面层面的对立极端。
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使大律师纷纷成为年收入数百万的行列,律考就成了一大热门,虽然已经调整为司法考试,而且每年都会有数以万计的新律师诞生,这就为整个行业加入了竞争机制,有的人可以锦衣玉食,有的人就会为衣食而劳顿;欠发达地区整个县城方圆数百里都找不到一个律师,发达地区的竞争却已经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意识到为了生存,不能不做广告。
某些媒体陆续地开辟了针对律所宣传的分类广告,某些网站开始以搜索引擎或者是会员制的方式收律所(尽管相当大的比重都是某个大律师个人)费用,来帮助他们做推广。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推广。律所将那本来就很有限的市场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市场各方面机构的蚕食。那也算是一种烧钱吧,这种烧钱已经在《企业做广告的三种境界》中有所提到。
广告主流传着一句话“我知道在我的宣传经费中有一半是浪费掉了的,但遗憾的是我不知道浪费的是哪一半”。 而广告投放下去就有效果,不同的仅仅是效果以及投入与产出比不同罢了。
在这个阶段,是比谁的钱烧得更多,有实力的律所除非是已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或者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专业领域的口碑,进入了发展的良性循环,否则就是在比谁的广告做得好。
但毕竟,在没有资本的支持、没有资深人士在清晰而合理的管理体系中、没有稳定的案源的情况下,谁的钱都不可能无限地烧下去,因而就进入了第三个层面。
第三层面:法律人士做市场。
众所周知,法律服务作为咨询顾问行业,是需要口碑相传的,因而,在资金方面捉襟见肘或者未雨绸缪而不会导致寅吃卯粮的状况下,律所就会以主任带队,以合伙人为中坚,将“资格浅”的律师及实习律师派出去做市场,当然不同的人做市场的方式各不相同。
主任负责与媒体及其他的市场机构进行接洽、谈判与维护,而那些机构也往往只认识主任这一个人,主任要身兼媒体调查、计划、采购谈判与监控等等需要由某一家广告公司去做的事情,同时还要做律所的管理与够级别的案件的洽谈与办理。在这个时候,主任成了律所的灵魂,需要在不同的时候变换身份。做主任最大的苦恼就是分身乏术。
而合伙人级别的,就会以出席各种社会活动或者是为一些媒体撰写专栏稿件为主,那些往往也都是自发而欠缺系统管理的;
基层律师就显得茫然了,一方面要在专业方面有所提升,辅助资深律师做琐碎的工作,同时也要自己去找案源。但他们做市场在寻找案源的时候往往是“一问三不知”型的,不知道自己专攻的领域、不知道自己的成功案例、不知道接到案件是否能够做的好。在这样的时候,做市场是必修课。尤其是律所实力与客户资源欠缺的情况下。
从某种角度讲并不是法律服务行业的这重表现主要是将营销的职能挂在法律专业人士之上。
由主任亲自挂帅,去做市场,同时将律师团队转变成为营销团队。由于在律所通常都会有些资质尚浅的律师,在这个层面,主任会将市场营销方面的职能加在“非资深律师”团队的身上,让“非资深律师”去开发市场,在营销的过程中找到潜在客户,并在资深律师的带领下得到积累直接经验的机会。客户假如精明,会在服务执行的细节上进行约束,并在效果上有所制约;而律师则在服务的同时,承担吸引案源的责任,这本身就是在分散原本就有限的精力。
关键是这就如同一个老师,在表现出了专业性的一面之后再反过头来说“你花XXXX钱就可以把我买走”——很典型的费力不讨好的“王婆卖瓜”的独角戏。
第四层面:在律所内部设立市场专业团队层面
人的时间与精力都是有限的,因此某些律所就会采用聘用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士来专门负责审查开发的工作。其日常工作往往停留在本来是由主任来处理的媒体调查、计划、购买与维护等工作,相当于是成为主任的影子。
这显然是遵循了术业有专攻的原则,但这样也会出现问题:营销人士不懂律所管理,更不懂法律,律师虽然懂法律,却难以与市场对接,是相对松散性的工作性质,而且本身的各项工作已经繁琐,在与市场在专业的配合方面却往往难以管理。
律所的基础参差不齐。这里面首先有战略层面的问题,比如专业定位、传播内核以及发展方向不清晰。由于几乎任何一个律所与律师都向往专业型的,却有不得不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来者不拒,这对矛盾导致了工作基础的无所适从,其次有管理层面的问题,律所内部的电话咨询、在线咨询与面对面咨询管理体系与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确保或者提高广告效果转变成为实际案源委托。再有是产品层面,是否让广告宣传的目标受众知道你在卖的是什么,如何让他们感觉你是最好的选择,并对你有充分的信任,当然还有服务层面,如何把心态从律师这一高端顾问的角度调整成为服务者的角度。
在这个层面的营销只能做到前端的提高知名度的层面,在美誉度与获取案源方面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有人会说,律所营销的核心是案源介绍,在这方面需要明确两个,一个是法律服务通常都是相当有针对性,需要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除非是资深律师转行做市场营销,否则就难以与潜在当事人进行深度接洽;另一个是即使这个层面的律所营销能够吸引到案源,是否是市场合伙人的概念,并执行市场合伙人的相应奖励政策;
当律所自身平台不健全的时候,通常没有实力的律所也不会在大案要案方面有什么值得称道的,不做宣传是等死,因为会是一种无助的耗费时光,但做宣传是在找死,是在浪费本来就有限的资金。
不管是媒体、活动、销售等等方面,律所的市场拓展是需要有一个庞大的团队来支撑的,但问题是规模小的律所养不起庞大的市场队伍,而规模大的律所也无须养,因为他们本身已经有足够的案源,已经忙不开了,因此,律所营销人士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企业没有业务基础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宣传与市场推广,对市场寄予厚望,却在必要的投入方面捉襟见肘;不管是陷入困境还是取得了好的市场效果,宣传经费都会是首先要被缩减的。
第五层面:专业外包层面:
律所与其它任何行业一样,都需要以企业为核心,广泛地选择可以为律所提供媒体调查、计划、采购与服务的专业机构,也需要在公关、培训、会议展览、销售渠道、战略咨询、管理咨询等机构有充分的选择,可以让律所明确方向,清晰定位,制定相应的策略,执行并监控,从而为律所的市场需求提供保障。
主任级别的律师大体都了解,确定了发展方向,并知道整理自身的优质资源,就可以通过传播自身切实的资源,并不是通过倒卖别人的资源来进行自身传播,会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而专业机构的服务正是在传播中以定向传播策略使企业市场方面的浪费有所减少,这就需要建立在对自身资源的梳理的基础上,专业机构的不仅会更专业,而且可以为律所解决以上四个层面中所遇到的尴尬。
这应该是律所营销的趋势,但显然面临至少三个方面的制约:
外部服务机构准备不足:但外部市场显然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经验、人才、机制、模式等方面都尚在“蛮荒阶段”。基础不具备就很难取得相互的信任,不是说律所主任缺乏市场与国际化的意识,也不是现有的市场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水平。但这显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具备的。
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从业的难度加大:就如同人在心理咨询服务、就医看病方面的需求会有所顾忌一样,在法律服务也会是每个人都需要但都不事张扬的,没经验的不愿意用,有经验的用不起,自己花钱却难以找到主顾的感觉,在事态进展方面难以得到主动权,以通常人们所认为的思维惯性来看,告人者认为自己有理,甚至不需要借助律师就可以胜诉,被告者觉得晦气,不愿意有额外的投入。
律所的宣传经费少:通常律所的宣传经费都很少,能够在每年拿出百万级别的宣传推广费用的律所少之又少,这不仅比不上通常数千万元级别的企业,更无法达到IT、网络、保健品等数以亿计的宣传经费,更不要说那些宝洁、联合利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等国际品牌了。小机构做不动,大机构不愿意做。基数小,需求面广,参与分配的机构众多,这也是导致外部机构准备不足的根本原因。
第六层面:战略与资本层面:
国际性的大所的运营给本土机构借鉴与启发——原来法律服务也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国际上的“玩法”都不是国有官办,而是合伙人制甚至是企业化运营的,那些顶级的律所之所以实力雄厚,原来是有资本在后面支撑的。而且合伙人也是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得到利润分配(相当于出资方),而普通合伙人则相当于职业经理人与团队,要负责运营,并承担风险与责任。即使是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也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也不是一人出事,株连所有合伙人。
随着有限责任合伙人制度在明年6月的开始执行,资本将会合法地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并将使得责任与义务更趋向于合理。
这需要律所把自己纳入到整个社会的服务体系中,正视自己在各方面的需求,客观而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对自己的资源与局限进行审视与分析,以专业性为基础,打造专业团队形象,将无形的服务有形化,并数量化,加强可控性,抓紧修炼内功,在管理方面通过清晰责权利,完善各项制度,杜绝资源浪费,并在此基础上,将经营管理权与投资收益权相对分离,并寻求资本的支持。
本文仅仅对律所在营销方面的不同阶段性分析,没有丝毫厚此薄彼的意思;律所营销也不是层面越高就越适合,律所采取的营销策略也要结合自身内部的小环境与所处市场的大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的营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