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否定了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三条建议,遭受舆论的普遍抨击,在网上更激起了网民的强烈质疑。认为“公布房价成本,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缓解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房价成本公开的真正阻力并不全在开发商方面,而主要在于地方政府”。近日,更有媒体曝光一份房产成本清单,说其回报率近100%,相信会引起更大的争议。
暂且不讨论“房价成本不公开,成本里可能就有猫腻。一些‘隐性成本’一定拿不上台面,见不得阳光”这些相关观点,因为所提到的并非是市场经济一定存在的问题,我们现在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正如广东省建设厅在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公布房屋成本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作为政府部门,不过分干预市场,这本身是明智的。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如相同成本的一瓶矿泉水,口渴者急于解渴在其心目中直5元,但在不口渴者心中就只值1元;“成本”只有1元的股票,买入者也有出价5元的。这道理很本来很简单,但一般人却认为,成本降低就可以有降价的空间,如果房地产的成本相对价格来说不高,则政府就应该压抑房价。但却不知道正因为这样,才导致失去市场真实需求的价格信号,反而不利于社会资本对房地产的进一步投入,最后形成房地产供应的进一步短缺,就更不能满足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真的是由成本决定的吗?如市场上出售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其生产成本和合格品基本一样,但其价格却一般低于合格品。就算是一件合格品,不管其成本很高,但消费者认为“不值”,那么其价格也就高不了,只能削价甚至亏本出售(除非另外有觉得“值”消费者)。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不是由生产者根据其成本来决定,最后成交价格均是由市场(消费者)决定。
我们试想象下去,如果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成本来决定,我们将面对的是怎样的社会?例如我们规定任何产品和服务是按成本利润率20%来制定销售价格,那么,就出现成本越高销售价格就越高的现象,出现下面问题:
1、当消费者不能选择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时,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就不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反正价格是由成本决定,成本怎样高均能保持一定的利润率,甚至成本越高利润额越大,就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会反映在高度垄断行业上。
2、当社会上有多个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并且消费者可以选择时,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虽然会降低成本而使价格具有优势吸引消费者进行竞争,但却会忽视产品质量,因为提高质量只会增加成本而使价格提高,就会导致价格缺乏竞争力。另外,还会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失去开发新产品的动力,因为无论开发更好的新产品,也不能获得比别人更高的利润率,也就不能满足我们对生活多姿多彩的偏好。
3、对全部商品和服务成本的监督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因为必须全面了解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才能制定出销售价格,这些当然是政府的责任。但“即使‘政府有责任’,也并不等于‘政府有能力’”(薛兆丰语)。而我要加上的是:即使“政府有能力”,但政府的监督所花费的巨大代价也是由公众来负担。
4、某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将出现的问题。也就以房地产为例,一个区域地块只有一个,其它是不可能完全一样,也不能复制,必然导致开发商千方百计以豪华装修加大成本来提高售价,最后导致与压抑房价的目的相背。如果政府要限制销售价格,那么开发商只好暗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问题。另外,众多开发商通过怎样的方法取得开发权,是价高者得吗?那么开发就会开出“天价”取得“垄断”开发权,反正成本高售价跟着高,利润也高,房价能降下来吗?这是很荒唐吗?
当然,我们可以希望通过政府的包揽低价给人们提供房产甚至其它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但需要明白的是,政府只是将社会上创造财富分给人们而已,创造财富的主体并不在政府。就算由政府来建房,难道就一定是质高价低了?总之,既然是实行市场经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就应该是卖卖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就算是房地产开发商公布成本后发现有100%的回报率,也是卖卖双方讨价还价双方接受的结果,如果买方不接受,何来得出100%回报率的事实数据呢?因此,公众要做的,是如何监督政府是否有出卖公众利益的事;政府要做的,就是保证买卖双方均有讨价还价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