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7年以来,在GATT的主持下,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每一轮谈判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见表1),从各次谈判情况可以看出总协定的发展过程和特征。
一、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
总协定临时生效之初,只有13个缔约方,到1994年已有117个缔约方;而且,每次多边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数目都在增加。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战后贸易自由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大。
二、历次谈判中,发达国家居于主要地位
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洲经济共同体、日本等是谈判主角,也是谈判的主要受益者。每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是各国经济实力的一次较量,发达国家在所谓“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获得较多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尽管其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但由于经济实力弱,实际上从中获得的实惠较少。
如在第六轮回合谈判“肯尼迪”回合谈判前,对全部制成品的平均关税为10.3%,而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征收的平均关税为17.1%,在“肯尼迪”回合谈判后,这两项税率分别下降到6.5%和11.3%,二者之间的税率幅度并未缩小。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市场准入、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等方面远未达到他们的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却不得不承担许多新的义务。
三、美国在总协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其作用呈下降趋势
美国是总协定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总协定是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产生的,并且总协定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在美国的提议下进行的,所以一些多边贸易谈判以美国人名命名。如第 五、第六、第七轮回合的谈判。
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美国经济实力衰退,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等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的权威地位开始动摇,谈判实力不断削弱。如在“尼克松”回合谈判中,美国所谓的等比例关税削减方案就受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抵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强硬立场,使美国在谈判开始时提出的对农产品“取消一切补贴”的“世界农业改革长期目标”暂时搁置。
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逐步受到重视
随着GATT中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增多,逐步改变了GATT缔约方的构成,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加上其贸易地位和利益逐步受到GATT的注意,GATT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例如:
1.1964年,在第六轮回合谈判中,增加了第四部分(第36条——38条),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做出规定,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此同时,成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负责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有关的工作。
2.在第七轮回合谈判中,通过“解除义务”和“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取得普遍优惠制提供法律依据。即授权发达国家缔约方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就可给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而不受《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所谓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给予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它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授权条款”的好处是:一是给予普惠制以法律位;二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待遇以法律地位;三是取消了必须满足GATT的严格要求或申请解除义务的规定。
3.发展中国家利用GATT的“例外条款”得到益处。GATT制定的许多协议大都给予发展中国家“例外”的优惠待遇。不过,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发展中国家从GATT中得到的利益少于发达国家。
五、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增多,谈判时间拉长。
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化、国际贸易的范围日益扩大,加之各缔约方经济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谈判的内容从关税减让扩展到非关税壁垒。在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首次涉及非关税措施;在第七轮谈判中达到了六项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和守则,它们是海关估价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反倾销守则、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政府采购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过程所涉及的商品从有形商品扩展到无形商品和服务贸易。也正是由于谈判内容增多、范围日益扩大、牵涉面越来越广,每次谈判的时间逐渐拉长。早期的谈判几个月就可以完成,到乌拉圭回合则历时7年之久。
(刘建江首发于2006年8月31日,写于2003年)
附表 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情况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