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破产法》吸收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对职工权益作出了六方面保护特别规定。一是总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将劳动债权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是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即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即 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五是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即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六是在重整计划表决中,将劳动债权作为分类债权之一。即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