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海元所作为台湾公司政府公共政策事务的代理人,就“浓缩糖蜜发酵液”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撤销,允许进口事宜,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本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所在咨询了行业专家,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后,本所认为:浓缩糖蜜发酵液是一种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广阔、无污染、低成本的优质饲料添加剂。主要用途是作为畜牧业的饲料添加物,取代饲料中的糖蜜和部分蛋白质原料。其在欧、美、台湾和东南亚地区已有十几年的使用经验,年使用量在几十万吨以上。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农业尤其是畜牧业的意义是重大的,引进国外先进的饲料添加剂对于加快我国畜牧业的发展是一条捷径和必由之路。在爆发禽流感后,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因噎废食,把已经成熟的、在中国市场有良好反响的饲料添加剂类产品归入"其他未列名的化工副产品"是不妥当的。
一、进口"浓缩糖蜜发酵液"完全符合国务院、农业部所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已授权农业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以及颁发产品登记证。
二、农业部是法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认定、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修订)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7条第1款规定:"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7条第3款规定:"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许可证。"
从上述条款可看出:(1)饲料、饲料添加剂属于可进口的产品;(2)农业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3)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许可证的行为系针对可进口的产品。三、"浓缩糖蜜发酵液"属于可进口的饲料添加剂
农业部于2002年10月13日发布第225号公告,准予"浓缩糖蜜发酵液"在我国注册,同月颁发《浓缩糖蜜发酵液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从2002年10月至2007年10月),准予进口。
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2004年版的《税则》
中贸公司进口"浓缩糖蜜发酵液"的法律依据是农业部2002年10月发布的第225号公告和《登记许可证》,其进口报关时间是2003年11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2004年修订的新《税则》。厦门海关的做法,使中贸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极其被动和尴尬的境地,损害了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良好形象,也违背了中国加入WTO后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五、应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农业部发布第225号公告距今不到两年,《登记许可证》的有效期还有3年,在此之前"浓缩糖蜜发酵液"曾多次在厦门海关和其他海关顺利通关。然而,厦门海关却依据04年修订的《税则》将农业部的公告和《登记许可证》全部推翻,硬是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归入38类,定性为"其他未列名的化工副产品"(税号38259000)。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使业内人士难以理解,使中外厂商无所适从,破坏了法律应有的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令出多门也是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六、允许浓缩糖蜜发酵液以无害方式进口,可减少国家和企业的损失
被代理公司在烟台的这批货,进口运输的成本相当大,且到港时间短,货物品质未发生变化,因而不能退货。退货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七、"以无害方式进口"符合几个部委的政策精神,更符合执政为民的原则
环保总局会同农业部已对浓缩糖蜜发酵液是否有污染性做出了调研结论"其无害,可进口"。农业部也积极协调环保总局和商务部,做出可以进口的"联合公告"。鉴于现在正处于将浓缩糖蜜发酵液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剔除的工作过程中,且总署已在"211号文"中同意"以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处理",意即:对货物采取环保的无公害的处理后进口。
农业部发布第225号公告距今不到两年,《登记许可证》的有效期还有3年,在此之前浓缩糖蜜发酵液曾多次在厦门海关和其他海关顺利通关。然而,厦门海关却依据04年修订的《税则》将农业部的公告和《登记许可证》全部推翻,硬是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归入38类,定性为"其他未列名的化工副产品;(税号38259000)。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使业内人士难以理解,使中外厂商无所适从,破坏了法律应有的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令出多门也是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在本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本所与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了深度沟通与协调,三部委联合发出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2004年第73号),将浓缩糖蜜发酵液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中剔除,允许其进口,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