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笔者主要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有关债务人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方法进行具体分析,并通过例题予以详细的说明。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是指修改不包括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进行的债务重组三种情况在内的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其他方式,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一、债务人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的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的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有下面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会计制度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务人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例题】长江公司2003年4月30日从当地某商业银行取得贷款1 000 000元,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现因长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于2004年4月30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借款到期日至2005年4月3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率改为4%,并免除现已积欠的利息50 000元,本金降至900 000元。
【解析】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本金+利息=1 000 000+1 000 000×5%=1 050 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后本金+应计利息=900 000+900 000×4%=936 000(元)
1. 债务人长江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 000 000
预提费用 50 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36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4 000
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所得114 000元(即1 050 000—936 000),假如所得税税率15%,应纳所得税=114 000×15%=17 1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7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 100
债权人某商业银行会计处理为:
借: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 936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14 000
贷:短期贷款 1 000 000
应收利息 50 000
此时会计与税收规定相同,债务重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