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的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现实模式总结

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主导产业或产品也各有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组织类型也不尽相同。从发展的总体情况看,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制度类型。

1、龙头企业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是当前的主要形式,这种类型是我国目前应用最广泛、时间最长的一种制度类型。如河南省漯河的双汇集团,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已覆盖到河南全省及安徽、湖北、陕西、山东、四川等省,成为覆盖省区内农民养殖业的支柱企业。双汇集团每年用于肉及肉制品加工的原料要消耗掉2000万头生猪、50万头活牛、5万吨鸡肉、2万吨鸡蛋和2万吨植物蛋白。每年消化的猪、牛、鸡带动粮食转化300多万吨,带动周边饲养业、饲料业、屠宰加工业实现产值100亿元,间接提供100多万农业人口就业,每年增加农民收入10亿元,相当于1亿农民年人均增收10元[1]。据业内专业人士预测,到2005年双汇集团将带动3600个万头生猪养殖场或360万年出栏量100头生猪的农户,增加农民收入200多亿元;带动饲料业增收100多亿元;消化玉米等粮食作物432万吨,增加种植农户收入29亿元;同时,还将解决970万亩粮田丰收卖粮难问题[2,5]。

2、 中介经济组织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供销合作社、乡村经济技术服务实体等为依托,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该类型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近年来也出现不少“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在这种类型中,生态农业示范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农民组织形式,即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企业牵头对产业开发进行组织,并在一定区域组织农户按照企业的产品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中介经济组织机构作为龙头企业与生态农业示范户的中间“媒体”,主要通过服务为纽带,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产业开发、利益分配等关系,联系广大农户,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如山东诸城市后官庄的绿宝蔬菜协会,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辐射11个省、100多个县市,拥有团体会员近400个,个体会员7000多名,它不仅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而且还负责蔬菜的加工销售、菜农的技术培训等[3],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

3、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以专业批发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并通过合同契约或其它较稳定的经济关系,连接广大农户,实施产销一条龙经营。这种类型主要以城镇为中心的农贸经济发展制度类型。专业批发市场作为一个流通网络枢纽,引导所在地区及市场覆盖农户,按照市场供求信息及价格信号,及时提供相应质量与数量的农产品。有些批发市场还扩充了功能,为农户提供包括市场、技术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以及生产技术服务在内的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如山东寿光市蔬菜批发市场模式,该市场连接周围4个市的20多个乡镇,同时还连接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亚洲的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全国性的蔬菜集散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极大地推动了山东省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4、现代农业示范区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选择农业高新技术密集的优势地区为平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所谓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将项目区建成由自给农业向商品农业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发挥示范、导向作用的样板区。它具有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科技、高效益的特点及生产、示范、带动和服务四个功能,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这种类型多以政府和大型龙头企业集团为主体,以产品资源、技术研发、区位优势等为依托,组建的区域型产业开发区。把先进技术、管理和资金引进农村市场,与当地土地、劳动力等廉价要素组合,推动三次产业同步发展,实现生产社会化、经营企业化,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如作为国家惟一的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杨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始终抓住农业科技示范和农民增收这个重点,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政府组织、企业带动、科技支撑、农户实施”的模式,收到明显效果。据杨凌示范区统计,在示范区的带动下,杨凌附近农村经济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农民收入连年提高。1999年,杨凌农民人均收入只有1500元,2003年达到2142元,平均增幅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全国平均增长率4.3%)[9]。在加快区内发展的同时,杨凌向区外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目前,示范区在陕西省内6个地市建立了13个试验与示范基地,两所高校也在西部省区建立了44个区域综合治理、旱作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五类试验与示范基地。杨凌向周边省市区示范辐射的经济效益已从1997年的20亿增加到去年的100元,示范区成立后辐射效益累计达400多亿元[4,7]。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类型外,还有一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科研教育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关系为农户专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效果评价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从开发本地资源入手,以发展优势产业为起点,逐步扩大了经营范围,在农村商品生产中显示了勃勃生机,带来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变化。

一是出现了农村商品生产由“小而专”的“游击战”向“专而联”的“阵地战”转化。以山西运城地区为例,多数农业产业化经营体是在一无地下资源,二无荒滩沟坡可利用,且在原来的经济状况不太好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关键是这些地方农民认识了自己的优势,并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了核心产业。这样,在核心产业的辐射作用下,一大批新兴产业如同众星揽月,葵花向阳般地发展起来。不少昨天还是土地经营的副业,今天却成为社会行动的一个分子,从而使星星点点的农村商品生产逐步向区域化、基地化方向发展,表明了农村商品生产已由游击战向阵地战转化的趋势。

二是出现了小块土地经营向大规模经营的转化。就农业本身而言,平均土地承包形成的小块土地经营,并不利于土地经营的专业化、机械化,也不利于保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从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来讲,由于家庭户户都要种田,势必影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土地经营以外的产业转移,然而企求很快实现土地向部分农户集中,而使另外的农户无事可做以致丧失衣食之源,又是断然不可取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家庭经营中的多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业生产部门,为土地实现规模经营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它是直接投入农业的劳力减少了,扩大了以劳力计算的土地经营规模。

三是出现了“以户为战”的盲目性生产经营向统一市场化经营的转化。勿庸置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家庭经营有特殊的优越性,但是,在农村商品生产急剧发展的今天,它的缺陷也明显地暴露出来。我们知道,广大农民散居在农村无法了解各种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供求情况,更不便预料市场行情及其发展趋势,加之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不可能对市场行情做出灵活的反应,特别是在目前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以户为战”式的商品生产不可能摆脱盲目性。专业化经营的出现,打破了这个僵局,为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专业化经营,最终把分散的农副产品或者加工产品,有组织、有计划地、成批量的投入市场,使产、供、销协调一致,以市场指导生产,以生产繁荣市场,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商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的衔接点,使农民摆脱了盲目角逐的困境,逐步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化。

四是出现了经营经验型向现代科技型的转化。农业产业化中,各个层次之间生死攸关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生产经营必须千方百计的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用先进的设备武装企业,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合作者的素质,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优质的产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经验

从目前的实践看,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总体上仍处于初起阶段,但势头良好,它在实现农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产品科技含量、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和垄断,推动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正在发挥日益明显的作用,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实践,有以下主要经验:

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各地发展龙头企业,建设商品基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出了一条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联结农户的新路子。二是注重处理好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使农民得到实惠。共同的利益是产业化经营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和动力,是其向心力和凝聚力所在。各地重视和加强了产业化经营中利益机制的建立和引导工作。许多龙头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建立了合同约束、服务合作、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等机制。三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农协等)在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各地都有。其中,在陕西、四川、安徽、江苏、山东发展较快。合作社解决了企业与分散农户的交易困难,也改变了单个农户与企业交易所处的不利地位。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民办、民管、民受益”,成为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系的有效中介。四是充分发挥科技促进作用。各地十分重视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作用,通过科技,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成果,开拓新市场,带动农户。五是政府积极设立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通过农业产业化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政策和资金的保障。

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展我国农业的新课题,由于这种经营形式顺应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目前已呈现出令人欣慰的发展趋势。

首先,农业产业化在其组织形式上向着实体化的方向发展。实体型经营组织在开展经济活动中,实行有偿服务,形成了自身补偿的有效机制,使经营组织者有能力改进经营设施,增强组织经营功能,确保经营组织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壮大。这种经营组织的实体化,体现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和去向。

第二,在经营范围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一是单一生产环节上的联合经营向某一生产项目的全程经营转化;二是由以种植业为主要经营范围,向林、牧、副、渔各业的综合经营方面发展;三是由生产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向分配、流通、消费等领域延伸。

第三,在组织的深度上,由一般性经营联合,开始向科研、推广、服务等专业化经营探索。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者追求和寻找的高层次、高水平的经营新动向。

第四,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上,开始出现向群众规模的发展转化。产业化经营者大都是活跃在农村的“能人”,他们的成功,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影响感染力,带动起一部分农民大胆尝试的积极性,也吸收了一些农民加入到他们的组织之中,促使农业产业化飞速发展,这势必成为扩展我国农业发展一种有效途径。

第五,在经营组织的模式上由传统的松散型向规范化的紧密型转化。组织内部制定有大家共同认可的章程和严格健全的各种制度,使组织经营机制的运行正常有序。

五、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现行组织模式评价

据农业部统计:到2003年全国已有各级政府授予的涉农龙头企业6万多家[168],其中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达372家[9],其中约50%以上采取的是“公司+农户”类型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产业化经营模式,还有一部分采用建设生态农业示范户和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模式。这几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的确促进了我国的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使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让世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和土地分散经营格局,尤其是企业注重短期效益、轻产业开发的企业发展“理念”,致使“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经常“短命”,生态农业示范户、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示范辐射效应也日趋暴露其局限性。

(一)“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制度缺陷

“公司+农户”模式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推行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是政府认可并大力推行的一种产业化开发制度。无疑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开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人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途径进行了有益探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加之农民土地联产承包制度的制约,“公司+农户”模式日趋显现出其局限性。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主体都能分享到从初级农产品生产到制成品销售全过程各环节增值总量的平均利润,在相互依赖的前提下,参于各方约束自己的行为,应该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分配机制不难,事实上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现实中理想的利益机制建立却比较困难,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是“公司+农户”主体双方存在对立统一的利益关系。所谓对立是双方均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谓统一是追求各自利益必须是不能损害整个体系的顺畅运转为前提,在“合作博弈”的前提下处理好“零和博弈(Zero sum game)”[8]的关系,每一个产业化项目在年度内可获得利润都是具体的,“龙头”和农民在固定蛋糕中怎样分配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妥协过程。从理论上设讲,因合作而产生的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增值利润应大部分给农民,而因加工等多层次转化增值的利润大部分应为龙头企业所得,当然现实生活中能这样分清的并不多,很多企业也不愿搞清楚,龙头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两部分利润,农民往往想获取节支利润以外的那部分增值利润,却获不到。因此,这种潜在的利益矛盾决定了在这种模式下要真正建立理想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是非常不容易的,可以说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的。

二是“理性”导致经常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和农户毫无疑问都是“理性代表”,任何时候都将本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予以考虑,因此经常发生一方为自身的利益而不惜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不诚实乃至期骗等行为,是否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完全取决于付诸行动所需支付的成本,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龙头”因为市场行情下降采取压级压价部分兑现合同,甚至于少数企业采取种种方法不兑现合同,也有的因为行情好仍然以低于市场的合同价兑现,企业以这种方法侵占农民利益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的产品对“龙头”的依附程度;二是农在行情好时将产品卖给出价更高的客户,或者在行情不好时仍然要求以高于市场价的合同兑现,农民采取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自己的产品以后是否只能卖给“龙头”,目前以诚信为第一考虑要素的农民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农民的这种现实主义行为经常给“龙头”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是合同履行的外在影响力差异悬殊。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有时合同的一方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不满意想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时,一般来说公司所需付出的成本要远大于农户,如果公司要毁约,由于整个社会对弱势群体——农民的同情和关注,公司往往会遇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压力、媒体的曝光等各方面压力直至被推上被告席,外地公司少数极端的采取溜之大吉的方法,而本地的公司除了采取一些压级压价的变通方法外,很少会采取极端行为,除非公司不想在本地生存了。但是对于农户来说,毁约的成本要小的多,特别是群体性的毁约几乎没有风险,面对千家万户的诉讼对象,任何一个公司都会考虑诉讼成本以及胜诉执行的可能性问题,因此,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公司有极大的约束力,而相对于农户的约束力要小的多,农户履约最大的保证是产品出售必须依赖于公司,否则很难保证农户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五是适应产品的有限性。由于市场预期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双方主体的信用、法律、道德等素质问题,这种模式对所经营的品种是相当的限制,公司没有拿住农民的手段是不敢在一般大路品种上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关系的,目前生产实际表现为:以大路农产品为原料的产业化经营一般以农民转嫁部分生产领域市场风险、侵占“龙头”利益为常见,农民要求市场价格高时要按市场价收购,而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时要按合同价收购;而以垄断产品为原料(农民生产出的产品只能卖给“龙头”)的产业化经营大多以“龙头”转嫁加工转化领域风险(决策失误、经营不力等)和谋取垄断利润等侵占农民利益为常见,现在很多“龙头”企业对于大路品种既不愿建基地,也不愿订保护价,以随行就市为多,除非原料必须由特殊地域或特殊技术的农民才能生产。

(二)生态农业示范户模式的局限性

生态农业示范户经营模式是中介经济组织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该模式受制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二是土地制度,三是企业与中介经济组织运作的诚信度。从发展阶段看,中国农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时期,一些发达地区已基本实现农业的商品化生产,但大部分地区农业商品化程度还很低,自给自足性浓厚。在土地制度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家庭土地承包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名义上土地的所有者是政府或集体,但实际的控制者是农民,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土地转让,就形成了一种较稳定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土地制度。西方生态农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是规模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生态农场”。在中国,受市场化水平和现行土地制度的制约,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分散化经营的家庭生态农业为主导的生态农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生态农业户”,它是指农户采用农业生态技术,充分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和自然资源进行生产,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农业户投入少、技术实施条件简单、充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且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比较适应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经营体制,因而普及较快。总体看,“生态农业户”基本属于一种细小型的家庭生态农业,其技术水平、产业化、市场化程度都较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生态农业户为主导的分散化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

一是分散化经营的规模不经济性。生态农业户大多为自给性生产与小商品生产相结合的细小型家庭农业,缺乏有效的产业衔接,规模小、产出低。随着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的日益开放,农产品整体价格有不断走低的趋势,这都使细小型家庭农业的发展空间日益萎缩。客观上要求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强化产业协同,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业利润率。

二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加入WTO后,生态农业户在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树立绿色品牌、产业协同和打破国外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等方面竞争弱势明显暴露。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生态化方面,环境标志已构成农产品市场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生态农业户缺乏技术开发、经营规模和市场推广方面的必要实力,很难树立和维护自己的绿色品牌,特别是对于应对加入WTO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绿色壁垒,对生态农业户的发展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分散的生态农业产业化模式越来越暴露出不适应性,以农户为主体的生态农业户模式,无论在取得环境标志、处理贸易纠纷、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等方面都无法形成竞争优势。

三是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由于经营规模有限以及经营者自身素质限制,生态农业户往往只能吸收利用一些简单的生态农业技术,而对于一些高科技型生态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则难以接受,这就造成许多生态农业户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缓慢,经营实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在推动农业生态技术进步方面,生态农业户受知识素质和经营规模所限,只能接受一些简单易行的生态农业技术,对规模要求高、集约化程度强的生态农业技术缺乏吸收能力。此外,生态农业户进行农业生态技术的创新和推广的能力和内部激励也较弱。一般无法形成专业化的技术开发服务部门,缺乏组织管理以及人才、资金和信息优势。

四是生态改善能力差。生态农业户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作用往往局限在小范围内,如自家庭院或承包的农田、山地,而在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农村污染治理等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生态改善活动方面作用不大。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方面,生态农业户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其所产生的生态效益一般局限于自己所经营的小块土地上,对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往往不够明显。由于经济组织实体的局限性,生态农业示范户所具有的生态经济结构覆盖面不会太广,加之各户之间的运行机制、操作模式、作业规律性等方面的必然差异性,所以对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就不明显。

五是难以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在争取政府政策支持方面,由于生态农业示范户数量较多,且不好界定,增加了政府制定实施生态农业政策的难度。如:1995年以来,国家实施了粮食补贴政策,由于无法界定农户,因此,将粮食补贴转移到种子款上,最后由农业局组织,县级(或以上)种子公司具体实施,最后,形成的局面是种子公司从中获得大量的“利润”,而农民真正应该获得的“补贴”因种子价格的提高而严重“注水”。2004年,国家调整了这一举措,实行农民直补政策,但仍然有被地方政府“克扣现象”。因而,农生态农业示范户不便于政府落实有针对性的生态农业支持政策。

六是企业与中介机构的诚信度缺乏制度的约束。我国现阶段正是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缺乏对企业和中介经济组织机构的诚信约束机制和法律依据,在产业开发过程中,由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过于依赖的基本现状,致使农民仍处于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中,无法摆脱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方向性指导,在实际产业开发的实践中,往往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中介机构不“中”,企业单方面调整价格和产品收购政策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生产技术指导人员的责任信不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都转嫁到农民头上,出现诸多企业与农户的经济纠纷,往往出现农民因价格不合理断绝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或者出现企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购农户产品,中介经济组织的协调作用也因企业强大的利益关系显得无所适从。无奈之下农民不得不自行出售农产品,不仅降低了农产品的加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混乱,产业化开发的持久性受到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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