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涉嫌违规 积分优惠还要升级
日前,美苏两大巨头“消费券口水仗”已基本告一段落,“消费券促销战”则不断升级。据初步统计,3月份以来苏宁电器在各地所宣称发放的消费券累计已达1亿多消费券;国美电器则已接近8000万消费券。
消费券涉嫌违规?
但是,有关家电消费券的争议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中国市场学会理事李德俊教授指出:“消费券究竟是不是变相促销券,并不是商家说了算。而是必须原则上符合四条标准:第一,发行主体有没有资格;第二,领取主体有没有限制;第三,使用规则是否存在限制条件;第四,使用时效是否在10日以上。”
李德俊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面值(额)**元”表示的促销券或者消费券,均属于代币购物券的范畴,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
他指出:商家在发放促销券活动过程中,屡屡突破上述规则,形成“返券”潜规则。譬如:限两天内使用、限原价商品使用、限特定商品使用,单件商品限使用一张以及不累计、不找零等种种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使消费者落入“返券陷阱”的做法,均涉嫌违反上述规则,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李德俊对个别商家返券促销中宣传夸张,用券限制,大幅缩水等有违诚信原则的问题,表示担心和忧虑。
其实,2005年10月商务部所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就曾明确规定了零售商必须明示返券规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用券限制,以及使用时效不得少于10天等返 券规则。但是早在2006年商务部、发改委等5部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就删除了有关返券促销的条款。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制度处相关人士指出:“之所以删除有关返券促销的条款,主要是由于返券促销涉嫌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助长行业及社会不正之风。”针对商家前期大量发放促销券、礼金卡以及日前自行发放消费券的现象,该人士指出:“商务部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禁令,严厉查处打击滥发代币券的商家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李德俊表示:我国严令禁止商家返券促销的情况下,商家仍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利益驱动因素以及法律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李德俊指出,国家并不限制商家开展正常的优惠活动,甚至鼓励零售商依法开展积分优惠卡等透明促销、透明消费的正当促销活动。
积分优惠应予提倡
业内人士指出,积分优惠活动彻底打破业内“特价机、惊爆机、部分商品及品牌除外;限购、限量、礼品送完为止;处理商品恕不三包;解释权归××电器”等返券促销潜规则。
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人士指出:“之所以提倡商家开展积分优惠活动,是因为:积分优惠卡作为一种电子优惠方式。一方面可以在杜绝商家违规发放代币购物券,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大量节约商家印发各类促销券(消费券)所需的纸张资源等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通过系统数据监督监控商家促销是否存在过多人为限制的违规促销现象以及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及公众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目前,“积分优惠派”与“返券派”在家电零售促销领域的明争暗斗从未停息。尽管“返券派”在宣传攻势、促销效果方面略占上风,但是“积分优惠派”同样取得了可观的促销效果和市场受益。
其中:深圳顺电、百思买、合肥百大电器、扬州汇银等均相继启动电子积分优惠促销活动。2008年3月1日,合肥百大电器花园街店送出了第一笔价值20元的电子返券,揭开了百大电器电子返券促销活动的序幕。一年多来,百大电器“券行天下”电子赠券积分优惠活动已为顾客节省2000多万元购物成本。深圳顺电去年在苏州时代广场店、北京三里屯店开业时所推行了“当日买家电累计满1000送100元顺电礼券,满2000送200,满3000送300——以此类推,不设封顶”等活动,近日又针对网购用户推出了赠送1%积分优惠的活动,将电子积分优惠促销派的精髓发挥到了极致。而百思买在上海开展的“白金积分礼遇”以及“礼尚往来,至IN之选”购物卡活动同样带有电子积分优惠派的典型风格。扬州汇银电器于2月25日正式启动电子券计划,拟定电子券发放流程、电子券的使用流程等一系列详细的规则,汇银电器正式加入电子优惠派阵营。
李德俊教授表示,相对于业内纸质返券以及不规范返券现象,上述商家使用的购物卡、礼金券、电子赠券等做法更加规范,但是,这些做法还要进一步升级。他指出,中国家电零售渠道商家应该积极主动向日本家电连锁商家学习。尤其是在积分点卡促销方面,日本商家所开展的积分赠送、限时加增、兑换、使用等积分活动及规则均值得国内商家借鉴。
“当‘返券大战’升级到‘积分点卡大战’,那么中国家电零售渠道的竞争将更加规范有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我们都在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李德俊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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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1〕28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2年11月1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
1993年4月4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
1998年12月,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再次发布《关于坚决刹住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这股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个别地区有发展蔓延之势。一些地方变换形式,除继续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外,还违规发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