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均衡 质量认证市场的共谋与防共谋均衡研究



引言

   质量认证市场的结构可以看成是一个单一委托多代理博弈模型,这里的委托人就是政府。在中国,代表政府行使认证监督权的机构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National Certification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CNCA,以下简称认监委)。认监委是国务院于2001年批准设立的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 CNAB,以下简称认可委)是认监委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

   认可委负责对认证机构进行资格评定和认可,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业务管理;认监委负责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严格、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认证咨询公司采取相对松散的备案资格管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认监委、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外经贸部,2002年5月1日)。其委托-代理关系见图1。认证咨询公司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并不直接和认证机构发生业务联系,严格来说属于企业参谋角色,不直接参与博弈进程,但实际上,咨询公司在认证市场的角色是重要而敏感的,不能排除在外,因此仍作为一个独立的博弈方出现在图1中。

   从实践进程和现有文献来看,在质量认证过程中,出现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认证咨询公司共谋的情况是存在的,甚至在个别认证机构中还相当普遍。因此,研究质量认证市场的共谋与防共谋均衡问题,对于减少甚至杜绝共谋以提高和保证认证的有效性,是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共谋与防共谋均衡问题的提出

   纳什在其1950年的经典论文《n人博弈的均衡点》中,首先提出了被他自己称为“均衡点”(Equilibrium point)的纳什均衡概念,并同时证明了在相当广泛的博弈类型中,混合策略意义上的纳什均衡是普遍存在的。他的这个经典成果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定理。   纳什定理(Nash, 1950):在一个有n个博弈方的博弈G={S1,…, Sn; u1,…,un}中,如果n是有限的,且Si都是有限集(对i=1,…,n),则该博弈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但可能包含混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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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又经过多位学者的研究(如Debreum, 1952; Glicksberg, 1952; Fan, 1952; Kuhn, 1953等),形成了一个基本结论:纳什均衡在相当广泛的博弈类型中是普遍存在的,至少可以保证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在有些类型的博弈中,甚至可以证明至少存在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然而由于许多博弈中多重纳什均衡的存在,使得纳什均衡分析并不能彻底解决一个博弈问题,尤其在存在“破坏者”或者部分博弈方“串通”可能性的多人博弈中,博弈方的选择和博弈结果往往也无法用纳什均衡进行解释。这说明纳什均衡分析是有局限性的,对有些博弈问题仅仅做纳什均衡分析是不够的,需要做一些深入研究。譬如在进一步分析静态博弈中纳什均衡的有效性问题时,很容易发现在多人博弈中,有可能存在部分博弈方之间联合起来以谋求小团体利益的行为,这显然会导致纳什均衡的不稳定性。此时用纳什均衡分析、Pareto上策均衡和风险上策均衡都不能解决该问题。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共谋”(Coalition),与之对应的均衡被称为“防共谋均衡”(Coalition-proof equilibrium)。

   实际上,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已经注意到多重委托中的共谋问题,但遗憾的是,当时的大多数学者并未将共谋问题作为委托代理问题之一明确地提出来(如Bohn,1987; F. Kofman & Lawarree, 1993; Tirole,1986)。在经济学界,张伯伦(Chamberlin)在研究寡头垄断问题时首次正式提出了“共谋”一词。张伯伦(Chamberlin, 1929; 1933)指出,在生产同类产品的寡头垄断中,企业会意识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因而事实上能够不必实行明显的勾结而维持其垄断价格。残酷的价格战的威胁足以阻挡削价的诱惑。因此,寡头垄断企业能够以一种纯粹非合作的方式进行勾结,即所谓默契合谋。本文的不同之处是从内部委托代理及管理结构角度研究质量认证市场存在的共谋问题,从而为进一步提高质量认证有效性问题的对策研究提供基础。

  质量认证市场的共谋问题 质量认证市场产生共谋的三种情况

   一般认为,共谋行为的目的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来提高共谋者的效用状况,然而本文在下面做出分析的质量认证市场中,共谋不仅仅损害了委托人(国家或政府)的利益,还极大地损害了整个市场以及众多企业(求租者)的利益,而且从长远来看,对后者的损害更为严重。这里说的企业指的是寻求认证的企业组织。

   按照共谋是否在同一代理层级上发生,可将其分为两类:层级共谋和同级共谋。下面我们来分析质量认证市场可能存在共谋的几种情况。

  (1)层级共谋。层级共谋即上下级共谋,上一级代理人与下一级代理人之间的共谋。在质量认证市场,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认监委、认可委与认证机构形成共谋是不可想象的,即这种层级共谋不可能发生——不存在共同利益,且其关系是典型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认证机构与认证企业之间呢?认证机构希望获得企业的认证业务,尽管认证条例规定:“无论认证顺利通过与否,企业均应提前支付认证费给认证机构;如果本次认证不通过,费用不退,重新申请重新交费。”但从实践来看,认证机构为了给自身营造一个认证通过率高的印象(尽管这对认证机构来说,未必是正面评价指标),以便于获得更多的后续认证业务;而企业在开始选择认证机构时,通常非常关注“能否确保一次顺利通过认证,拿到认证证书”这样的问题,极少有企业能够立足长远地希望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导入和真正贯彻,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于是,在这两者之间产生层级共谋就不难理解。在实践上,存在于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之间的共谋也是普遍的,很多情况下,可能反映为一种双方的默契行为,彼此心照不宣。

  (2)同级共谋。同级共谋即处于同一层级的代理人之间的共谋,即认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共谋?认证机构与认证咨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共谋?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共谋的可能?现实中存在共谋的三个基本条件:多代理人、权力(包括评价其他代理人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的权力和决策权限)、信息不对称。在这里三个条件显然都是满足的。认证机构之间本来为竞争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会很容易进行合作:①出于相互抬价的需要,类似于某种价格联盟;②当企业必须寻求某特定认证机构的认证时,若干认证机构之间就相互向对方推荐客户企业,请其给予特殊“关照”,以便该企业通过认证。这两种情况类似于张伯伦最初提到的寡头之间的默契合作关系。

   认证机构与认证咨询公司之间呢?这种共谋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认证机构拥有评价企业质量体系的权力,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认监委要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监控极难做到。此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咨询公司就会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而发生共谋。

   那么企业之间呢?企业之间共谋没有明显的利益基础,而且企业不具备某种评价对方的权力。因此,质量认证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同级共谋是不存在的。相反,企业为了证明自己管理规范,质量保证能力强,还会极力宣传自己的认证过程是严格、公正、客观和独立的。这样一来,我们看到的结果是,认证机构必然是赢家——从认证业务中轻松获利;而企业也如愿以偿顺利拿到认证证书,在短期内可以获得较高的竞争能力(可以拿到合同);但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认证事业和认证市场的前景和信誉。当无论怎样差的企业都可以轻而易举通过认证时,还有谁会相信质量认证能够提供外部质量保证呢?

   因此,在质量认证市场,可能存在共谋的情况有三种:一是认证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层级共谋行为;二是认证机构之间的同级共谋行为;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公司之间的同级共谋行为。 认证市场共谋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性分析

   (1)企业的急功近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企业的急功近利心态对认证市场的共谋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某些企业积极寻求认证并不是想真正地改进质量和提高质量保证能力以增强顾客满意,而是迫于市场压力,甚至是迫于某特定顾客对投标企业强制的质量认证要求。此时,企业追求质量认证的诚意和动机是值得怀疑的。甚至个别企业在洽谈认证合同,选择认证机构时,直接要求认证机构承诺此次认证审核必须成功,以便于获得认证证书。更有甚者,提出在1~3个月之内拿到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认可委规定,企业从准备介入质量认证工作到最终通过认证,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体系试运行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于是就有个别认证机构为了拿到该认证合同,给企业做出承诺。有的机构为了尽可能调动企业的贯标积极性,还给企业“推荐”一个质量咨询公司,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与被推荐的质量咨询公司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可以说,正是企业的这种明显的急功近利行为成了共谋产生的最初源动力。企业想尽快获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想迅速获利,二者一拍即合,于是共谋就产生了。

   (2)认证机构受利益驱动,有意无意放松认证标准,把关不严。受利益驱动,同时也为了给自身营造一种“通过率高”的市场印象,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基础,认证机构往往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放松标准要求,把严重不符合项处理为一般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处理为轻微不符合项或者观察项,总之达成一个目的:不伤和气,互利双赢,确保企业一次顺利通过认证,拿到认证证书。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现象:那些把关不严、“和稀泥”的认证机构生意红火,业务不断。而那些真正公正、客观、权威的认证机构反而被企业敬而远之,门庭冷落,最终濒临倒闭。

   (3)某些不规范的认证咨询公司起了穿针引线作用。截至2005年6月1日,经中国国家认可委批准认可的体系认证机构71家,产品认证机构29家。目前国家对认证咨询公司采取的是相对松散的在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的管理方式,据国家认监委提供的信息,经认监委审核,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共向937家认证咨询机构颁发了《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取得认证咨询备案资格。事实上,还有相当一批没有进行备案的咨询公司也在开展质量认证咨询业务(如某些研究所和高校科研机构),因此总的咨询公司数量远不止937家。

   要对数量如此众多,情况复杂而又结构松散的咨询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困难的。于是就有某些咨询公司敢于以身试法,为了让企业通过认证,这些咨询公司在认证机构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并利用咨询和认证之间微妙的博弈关系(如达成利益共享协议),达到获利的目的。现实情况是,咨询公司的咨询顾问大都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并且在从事咨询工作的同时兼任某认证机构的专职审核员,特定的位置和身份使得咨询公司促成共谋行为变得相当容易。

    (4)认证咨询公司-认证机构的博弈关系发生变化。如图1所示,按照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最初确定的博弈规则,咨询公司并不作为一个博弈方直接参与博弈过程。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策划、建立、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O9000国际标准的要求对该体系进行审核,合格则发给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证书,用以证明企业具备了某种质量保证能力。而认证机构必须受国家认可机构给予资格认可之后才能从事此项业务,这显然是一种单委托-多代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认证机构对企业推行贯彻ISO9000标准的情况以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与国际标准的符合程度进行判断,所以实际上起到了一种至关重要的把关作用,而认证机构的这种把关和监督作用事实上也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起到了监督作用。如果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很差的话,那么就会直接反映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其中必然会存在为数不少的关键问题,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做出妥善处理和解决。但所有这些规则得以正常实施的前提条件是,认证机构受到有力地监督和管理,认证工作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得到实施。 然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作为委托人的国家认可委同时管理多家认证机构(71家)。要对这71家认证机构是否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每一项或大多数认证业务进行监督控制是非常困难的,几乎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认监委不可能让大多数违规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打击,即共谋具有非常低的暴露风险。因此,由于利益一致,认证机构和咨询公司之间产生了共谋。实践中,某些认证机构和咨询公司甚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公开宣称可以为企业提供“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100%保证通过认证,拿到全球通用的认证证书”,并以此来招揽客户。

   这种博弈竞争关系向纯粹的博弈合作转化,是共谋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质量认证市场共谋的打破与防共谋均衡的形成 防共谋均衡的定义防共谋均衡:如果一个博弈的某个策略组合满足下列要求:①没有任何单个博弈方能改变博弈的结果;②给定选择偏离的博弈方有再次偏离的自由时,没有任何两个博弈方的串通会改变博弈的结果;③以此类推,直至所有博弈方都参加的串通也不能改变博弈的结果。满足上述三点要求的均衡策略组合被称为“防共谋均衡”。

   以下探讨如何打破质量认证市场的几种共谋,从而形成防共谋均衡状态。 质量认证市场的委托-代理模型

   为了找到防共谋均衡形成的内在机制,我们引入下面的委托-代理模型。

   假设:有三个博弈方,认监委、认证机构和企业,它们分别有2种可选策略(图2)。

   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共谋”或“不共谋”,“不共谋”意味着诚信开展业务,公正、客观地进行认证;企业可以选择对共谋“认可”(概率为a r)或“不认可”(概率为a U)。各最终节点处的数组中,前者为认监委的支付,后者为认证机构的支付。

   其中:

   Rr,E ,RU,E ,Rr,C,RU,C :分别表示认证机构不共谋和共谋,而企业认可、不认可情况下认监委的支付。

   E,C:表示认证机构在不共谋和共谋时为取得支付所付出必要的努力程度,E>C。

   Wr,E,WU,E,Vr,C,VU,C 分别表示认证机构不共谋和共谋,而企业认可、不认可情况下认证机构从认证业务得到的支付;

  Q:一旦共谋行为被查获、举报或揭发,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的惩罚,这种惩罚不必仅仅局限于货币形式;

 共谋均衡 质量认证市场的共谋与防共谋均衡研究
  0 :共谋行为被查获、举报或揭发的概率

  则认证机构不进行共谋时的期望收益为认证机构进行共谋时的期望收益为要使得认证机构选择诚信开展业务,而不是采取共谋行为以破坏认证市场秩序来获取非法收益,应满足(1)>(2),此即该模型的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

    注意到 a r+a U=1,式(3)经整理可得:

    容易看出,(4)式中左端为认证机构的共谋行为受到惩罚的期望值,右端第一项为认证机构共谋时的期望支付,第二项为正常诚信地开展业务时的期望支付。只要满足(4)式,即可使理性的认证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动”选择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质量认证业务,而不是通过共谋手段非法获取收益。 防共谋均衡的形成

   由前面的模型讨论可知,通过机制设计的途径促使各方都采取诚信手段开展质量认证业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提高认证机构的共谋行为受到惩罚的期望值 08226;Q ;②减小认证机构共谋时的期望支付;③提高认证机构诚信地开展业务时的期望支付。

   提高 08226;Q 的值 ①通过强化监督力度,拓宽举报与投诉信息渠道,如启动电话、E-Mail、BBS、信件等多种渠道,接受来自社会大众的举报和投诉信息,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这可以大大提高共谋行为被查处的概率。②经查实在认证过程中确实存在几方共谋行为或明显伪造相关认证文件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于机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应坚决永久取缔其认证资格,以后不得再从事类似业务;对涉案的个人取消其相关注册质量从业资格,清除出质量认证行业,今后不得涉足类似工作领域。这可以大幅度提高对共谋行为的处罚力度Q,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减小认证机构共谋情况下的期望收益 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点外,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可以大大减小认证机构共谋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定期、大范围地发布违规机构信息,有助于大家了解到哪些认证机构是公正、客观、独立和权威的,哪些是得不到大家认可的。实际上,正在准备寻求质量认证的企业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而且大多数企业不知道如何考察和选择认证机构,往往是意识到自己选择了差的认证机构,但为时已晚。

    提高正规机构正常诚信经营的期望收益 认监委可以对正规诚信经营的机构给予奖励,包括:通过国内外主流媒体向全行业及全社会发布认证监督信息,大力宣传信誉良好,公正、客观、独立、权威的认证机构,对表现良好,能坚持原则的注册质量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这样将使得他们的无形资产得到有效提升,从而进一步保证其期望收益的大幅增长。

    企业不参与共谋 企业应该认识到对企业真正有用的是提高质量保证能力,而非一纸认证证书。即企业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追求认证的真实动机应该是什么,自身的真正需要又是什么,是仅看重眼前利益还是着眼长远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旦真正考虑清楚,认证机构与企业之间、咨询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这三方之间的层级共谋就必然被打破。认证机构就必须重视来自于顾客(企业)的要求,真正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做出公正、客观、独立、权威的评价。如果这样的话,在“认证-咨询-企业”三方博弈中,任何两方串谋均不足以对博弈结果构成影响,而三方共谋实际上不能形成,因此达成一种稳定的“防共谋均衡”状态。

   在质量认证推行一定时期之后,尤其是在最近4~5年来,原先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ISO9000认证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了在推行国际标准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是得不偿失的,甚至起到反作用,使得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等重要举措都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企业现在回过头来着手扎扎实实、按部就班地实施ISO9000体系的理念和规范要求。有意思的是,相对前几年企业寻求认证咨询服务时大幅度压价的作法,现在一部分企业明确提出,“愿意为真正推行ISO9000花费一笔不菲的资金,但要求咨询公司必须把工作真正做扎实,做到位”。

  结论

   (1)质量认证市场的共谋行为对质量认证甚至质量管理学科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采取有力措施对国内质量认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已经刻不容缓。

   (2)防共谋均衡的形成需要认证各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3)作为微观主体,同时又是质量认证对象的企业,在防止共谋过程中的作用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但作为宏观监督管理主体的认监委、认可委,决不能因此就仅仅依赖企业的这种自律行为来防止共谋的产生,相反,强化监督管理不但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点。

   (4)认证咨询公司的监督管理问题,显然也不能忽视;但由于认证咨询公司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应该采取更加灵活的手段进行管理。限于篇幅,不再赘述,笔者将另外撰文讨论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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