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种论调指出:义人行义不足奇,恶人想义便觉累,善人行善以为常,恶人想善便 觉苦。因此,说受了社会的影响,别人的影响是绝对错误的,……人或好或孬,不可找借口怪别人,也不可怨环境,这都完全取绝与人自身的本质好不好,……社会、环境及各种条件都是人自己创造的,社会与 环境没有大脑,也不能行动,它们是死的,它们不能改变人,……
这是典型的把社会与人本身割裂开来的论调,试图把社会置于个人发展之外,也试图把个人发展置于社会环境之外,这是很主观片面的。
社会、环境及各种条件不是人自己创造的,环境的主体是自然界,人只能部分改造环境,并不能创造环境。社会是人类与自然界长期相互作用形成的人与环境共处的集合体,也不是由人单独创造的,而是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对单个人来说,社会也成为其环境,人无时无刻不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不但社会是由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人同样是这样,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关系是什么,就是人本身与社会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人本身与社会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总和,构成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份,其中一部分高出於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马克思一方面指出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人也不是单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是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这就是说人本质上是人本身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实践的产物,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环境不断影响人改造人,人也不断改造环境。任何的只强调一方面的论调都是片面的,人类在实践中产生、生存和发展,社会环境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合理改造,并进而对人类实践发生新的作用。
人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事物,但也有长期不变的,比如社会制度,社会思想,社会文化,物质条件等等,这些东西不发生根本的变化,建立在这些之上的人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是当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发生大的变化之后,其社会关系如果也发生大的变化,我们说这个人很快就要变了,因为决定其本质的事物变了,其不得不变。比如一个从小就被他人利用言传身教灌输仇恨意识的孩子,会不顾一切地去复仇,中东恐怖袭击中的人弹大都是这种产物,但他们也是还可以教育过来的,当其处于新的环境接受新的教育时,是可以教育过来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环境对人的改变大得很,不重视环境的作用害人又害己啊。
腐败的根源不全在人身上,社会环境也有着重大的关系,腐败的出现是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前述网友的论调恰恰把社会置于了腐败产生之外,把腐败看成单纯个人滋生的结果,这是很不正确的,社会中很多利于腐败滋生的因素是腐败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人的贪欲与这些因素相结合,形成了腐败性质的社会关系,这样人的腐败产生了。比如长期的腐败文化,封建礼教对人灌输的“礼”教等等,人们抛弃了“礼”的文化内涵,吸取了其物质内涵,演变成了社会上的“随礼”之风,官员的腐败大都是与此有关,借办婚丧嫁娶等机会收受礼品,送礼者认为是礼节的要求,受礼者认为也是合乎礼节的,不接受就是失礼,这样的文化不孕育出腐败才怪呢。
反腐败必须认识到腐败的根源,腐败的根源是人与社会形成的腐败性质的社会关系,要彻底反腐败必须往消灭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之上努力,单纯的打击腐败犯罪,不是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文化等根源,单纯的靠教育人消除贪念,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啊。消灭腐败文化,切断人的贪念与社会上腐败性质的因素之间的联系,消灭腐败性质的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这样形成的人本质上才会是良好的,这样才能建设好新时期的人,建设好新时期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