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研究 新时期我国农业保护的可能性研究
新时期我国农业保护的可能性研究叶堂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70) 摘要:我国应不应对农业予以保护、我国有没有可能对农业进行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从我国农业现阶段所处的时代背景出发充分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农业保护的可能性,为新时期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关键词:农业保护 可能性 黄箱政策 一、新时期我国农业保护提出的背景 1、我国已加入WTO 加入WTO,我国农业发展的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主要依靠“一个市场、一种资源”转变为同时依靠“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入WTO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研究农业问题的最大时代背景。 2、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政府在1998年宣布,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新阶段最基本的特征是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我国粮食生产能力由1978年的3亿多吨,增加到目前的5亿吨左右,年均递增2.4%以上,高出同期人口年均递增速度1个多百分点。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为355千克,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棉花、油料、肉类、水产品、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总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人均占有量分别为4.2、8.9、49.7、34.3和336千克,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说明了我国当前“三农”问题的研究重点已经由粮食产量转向农民收入、农业产业升级及结构优化等方面。 3、“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较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20多年的农村改革,使农业运行机制从过去的计划配置资源转向宏观调控下的市场配置资源。目前,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已超过90%。市场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为农民出售产品提供场所,更重要的是引导农民分工分业调整投资结构、生产结构,优化农业资源配置。 5、农业的多功能性凸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发生变化,既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基础产业,又在对启动内需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农业的“多功能性”日趋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涵养水源;二保护国土,如防洪、防止土壤被侵蚀、保持地形稳定等;三保障粮食安全;四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如分解净化污染物、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良好的景观;五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六维持人们的身心健康,提供消遣的场所,如旅游观光农业。二、新时期我国农业保护的可能性分析(一)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以工养农阶段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农业与工业关系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持工业发展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和以工养农阶段。可见农业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我国已逐渐步入以工养农阶段。得出这个基本判断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一些国家资料表明,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大约发生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这个发展水平上,而目前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达到并逐渐超过这一水平。第二,根据农业保护曲线的构建也可以得出。 1、从名义保护率水平(NRP)来看计算NRP的关键是要得到农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比较容易得到,只要把商品的到岸美元价格与人民币的汇率相乘即可。比较复杂的是国内市场价格的选取,由于我国农产品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尚未完全实现,加之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存在垄断,导致同一农产品在同一时间有多种价格。所以,本文在国内农产品价格上采用的是生产者价格,而不是使用市场价格,其缺点是会使计算出的农业保护程度偏大,使农业保护由负值转为正值的时间提前。鉴于国内学者对农业名义保护率测算的比较多,本文没有进行重复计算,而是直接引用张莉琴博士计算结果(具体参见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第73至74页)。具体见表1。 表1 我国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按生产者价格与口岸价格的差额计算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NRP -37.05 -23.54 -12.84 -17.02 -21.34 -24.20 -16.73 -24.77 -8.97 -18.66 -7.81 -15.00 -3.61 -6.59 -11.96 资料来源: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P73 图2 农产品名义保护曲线方程为:E=-4038.33+2.0183A,其中E代表名义保护率,A代表年份。初步估算要使名义保护率(E)=0,年份(A)=2000.857,即2000年年内就应该实现农业保护水平由负转正,实现正保护。 2、从生产者补贴等值水平(PSE)来看由于国内学者对生产者补贴等值水平测算的也比较多,本文没有进行重复计算,也是直接引用其他学者的计算结果进行拟合,具体见表2。 表2 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补贴等值水平计算年份 1986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PSE% -38.5 -21 -30 -13 -24 -7 -21 -3 -12 -18 资料来源:1986年数据来自程国强博士论文《国际农业贸易政策的经济影响》第37页;1991-1999年数据来自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 图3 生产者补贴等值水平保护曲线方程为:M=-45.5149+0.0227A,其中M代表生产者补贴等值,A代表年份。初步估算要使生产者补贴等值(M)=0,年份(A)=2005.06。这说明根据测定我国应在2005年年内实现农业生产者补贴等值由负转正,最终实现农业正保护。 3、从农业保护曲线的国际数据拟合来看前两项分析我们是通过采用我国国内数据进行的,横轴是时间变量。为了国际比较,下面本文采用了不同国家的数据进行农业保护曲线的拟合,其纵轴是1986年不同国家的农产品PSE百分比,横轴是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具体数据见表3和表4。根据表3的数据,本文首先就不同国家农产品PSE百分比值与农业占GDP份额做了相关性分析,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70862,两者呈高度负相关,即随着农业份额占GDP的比重的下降,必然要求农业保护水平的提高。这说明了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该国的农业份额占GDP的比重会不断下降,而农业保护水平则应适度提高,这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与工业相互关系演化顺序的曲线表示。其次本文对不同国家农产品PSE百分比值与农业占GDP份额进行了曲线拟合,拟合曲线见图4。图4 PSE%与农业占GDP份额的拟合曲线方程为:A=45.5294-2.0719B,其中A代表PSE%值,B代表农业占GDP份额根据上述方程,我们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当农业占GDP份额(B)=21.97,PSE%值(A)=0,即当农业占GDP份额下降到21.97%以下时,政府就应该对农业实施正保护。根据表4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1993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就已经达到21.5,小于曲线拟合出的数据21.97,按照国际农业发展规律就应该实现农业保护的由负转正,然而我国现实并非如此,这说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是滞后的,农业应该步入适度保护阶段。 表3 1986年不同国家农产品PSE百分比值 日本 欧共体 加拿大 美国 新西兰 澳大利亚 巴西 印度 埃及 泰国 巴基斯坦 阿根廷 墨西哥 韩国 印尼 中国 PSE% 75 50 49 42 33 16 15 14 13 11 -20 -16 -6 52 -4 -38.5 农业占GDP份额 2.1 2.7 2.3 1.9 5.9 3.9 11 32 20 17 24 13 9 12 26 31 数据来源:程国强博士论文,《国际农业贸易政策的经济影响》,第37页表4 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26.2 23.6 21.5 21.6 20.8 20.4 18.3 18.0 17.6 16.4 15.8 14.5 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 (二)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对农业进行保护的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具备对农业进行保护的实力。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随着工业实力不断增强,使农业保护完全有可能。(1)随着工业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它完全具备了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不但不需要从农业上获取积累资金,反而需要扶持农业发展以扩大销售市场,以解决生产能力过剩所带来的矛盾;(2)随着工业经济在社会总财富中的份额越占越大,食品支出在居民消费中所占比例下降,人们就能忍受高价农产品;(3)随着农业人口不断向工业领域和第三产业的转移,需要保护的对象范围也在不断缩小,有利于形成多数人保护少数人的良好局面,使农业保护的代价趋于减少。第二,即使从现阶段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就业人口数的比重来看,我国已具备能力实行农业保护。虽然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就业人口数的比重2002年为50.0%(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但应该看到这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2002年达到3.11,可见一旦放开户口等城乡隔离措施,对农民实施“国民待遇”,由于利益的驱动,农业就业人口比重将大幅度下降;另外,我们就从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就业人口数的比重50.0%来看,其中这里面有很多是兼业农民,也就是说,我们分析这个数据时还要乘一个系数。即使从纯农业就业人口来看,这些人大部分都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而农业生产又是以体力为主的劳动,所以这些人与国外农业劳动力相比,也很难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农业就业劳动力,也应该乘一个系数,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我国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就业人口数的比重在标准常态下应该比较低,按照正常均衡状态应该1%的GDP对应1%的就业,那么2002年我国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就业人口数的比重就应该是14.5%,所以农业保护是可行,并不存在小部分人保护大多数人的问题。(三)WTO赋予了我国一定的农业保护空间 1、关税角度看。乌拉圭回合后,日本农产品的平均约束关税税率降至11%,新西兰降至7%,美国降至5%,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降至4%。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关税税率一般较高,平均关税税率一般在20%~25%之间。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我国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2002年中国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算术平均为15.8%,加权平均为10.1%),总体虽然低于大部分发展中的WTO成员,但却高于发达的成员,因而有一定的保护空间。 2、从国内支持角度看。首先,绿箱政策不受限制,支持保护空间很大。其次,黄箱政策方面,虽然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8.5%,即约420亿元人民币。但目前粮棉等特定农产品在总体上处于负保护状态。只有玉米为正值,其余皆为负值,玉米的“黄箱”政策支持也仅仅为9.35亿元,相当于玉米总产值的0.7%。1996~1998年我国特定农产品AMS总量分别为-349.8亿元、-220.53亿元、-186.22亿元,年均为-252.2亿元。因此我国农业的国内支持仍有一定的补贴空间。据测算对粮食、棉花的价格等补贴可在现有支持水平的基础上增加617.5亿元。目前,我国对非特定产品“黄箱”政策支出为294亿元,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仅为1.4%。另外根据本人相关研究结论,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和粮食产量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0265、-0.37527、-0.30441,这说明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生产资料部门垄断和效率低下,因而我们可以放开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取消这部分补贴,这样的话可以为我国农业保护腾出很大的有效空间。相关测算还表明,我国对农业生产资料、信贷以及主要农产品储运、流通等补贴都有一定的调控空间,可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1768亿元。综上所述,加入WTO留给我国农业国内支持空间还是挺大。 3、出口补贴。我国做出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我国对农产品将不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所以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没有实施保护的空间。但应强调的是,今后我国还可以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列入“不可诉补贴”范围的3项专向补贴,即基础研究援助活动、地区扶贫和环保项目。 4、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WTO允许的鼓励出口措施。只要出口退税的金额不超过该产品实际所含间接税金额,即出现“超额退税”时,出口退税就不属于出口补贴。目前我国对征收10%法定增值税的农产品,退税率为3%;对征收17%法定增值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退税率为6%,尚未能够彻底退税。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保护空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关税还是国内支持我国都有一定的农业支持和保护空间,可见现阶段对我国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完全可能的。三、基本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面对国外农业和国内其他产业的竞争,我国政府有必要、也有能力对农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WTO也赋予了我国一定的保护空间。同时根据经济发展规律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四、政策建议 1、取消农业各税,进行城乡统一协调的税制立法中央已经明确表示从2004年开始五年之内每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最终取消农业税。2004-01-06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15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农收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这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降低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决心,但为了使减负制度化和长期化,不反弹,我国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城乡统一协调的税制。新的税收制度应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统一国民待遇原则,即对不同地域和行业的国民一视同仁,消灭身份歧视;第二,公平的原则,即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为主,实行起征点和所得税率累进制,实现与现代个人税制的接轨。农民所得税起征点与城镇居民相一致。城乡统一协调税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均,使农民的负担走出反弹——改革——再反弹的怪圈,进而增强中国农业在入世之后的竞争力。好处在于,一是建立现代个人税收制度后,多数农民由于其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免于纳税,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二是强加于农民的种种负担简化为个人所得税后,切断了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伸手的法律依据,使农民负担无法反弹。 2、加大国家宏观支农力度和改进财政支农方式具体对策包括:(1)保证国家对农业投资稳定增长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农业。(2)可以考虑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农业灾害救助条例。(3)农业投入方面的立法要研究农业投入来源、补贴环节、使用效果,要把农业投入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结合起来。具体办法有:一完善贴息制度、配套投入机制和以奖代补办法;二通过制定较优惠的农业投资政策,调动和引导各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入,加大农业利用外资、股份集资和行业内部融资的力度;三探索农业资源开发和资本营运的有效形式,支持工商业投资农业项目,逐步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入体系,实现国家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农业建设保护基金和农民的积累资金等多渠道对农业建设投入资金。(4)对农业机械购置进行补贴。具体方法:一是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田间作业机具购置进行补贴;二是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粮食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能力;三是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5)逐步实行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其作用有限且与WTO规则不符,容易引起贸易争端,世界各国实践证明对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1]叶堂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6月。 [2]冯海发.“论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农业经济,2000年第8期,第9-10页。 [3]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中国农村政策法规调查与研究(2001-2002)》.中国农业出版社,第75页。 [4]揭新华.“论农业保护问题”.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年第11期。 [5]张莉琴.《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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