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利益 英文 新建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损害富人利益
两会期间,有关国计民生的诸多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尤以居民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更是重中之重。且不论这些政策最终会走向何方,但笔者认为社会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公平、公正,不能出现“劫富济贫”的现象。今日中国,确实存在着贫富分化加剧、少数富者为富不仁的现象,但是这并不能作为社会“仇富”、“劫富”的理由。我们应该看见,今日中国广义上的富人(本文所指富人是指月到手收入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和拥有私人投资产业且衣食安逸的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主创业成功的顶级富人或具有一定历史的家族资本家,这些人占据了社会主要财富,处于收入的顶层;二类是月到手收入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要靠个人打工生活所谓的中产阶级。虽然这样的分法并不严禁和专业,但客观上这类人中的大多数没有较大的生活压力,在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方面并不急需国家力量的照顾。国家对这些人收入的调节,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准绳、以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多种合法形式进行。
目前,急需国家履行法定义务和救助的那些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指主要靠薪金生活(到手月收入在1万元以下)、无工作单位和农村人群等。对这些人群,无论其生活状态如何,都应是国家投入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保障资源的服务主体。对这些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正是因为其收入来源的单一和收入较低,从法律上保障这类人群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都比富裕人群要小一些也是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这样的现象,有少数人一谈到社会保障,就流露出国家应减少对富裕人群的资源投入,比如高收入人群享受的医疗保险报销额度应该比低收入人群低、高收入人群购置大面积房产应交更高的税,笔者认为这就是仇富心态在作祟,这样的提法就是不对的。相反,中国社会目前最需要的就是鼓励有钱人群多消费,为居民制造更多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渠道,鼓励税收渠道和消费税量增多。同时,更应该合理引导国民的心态。笔者认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人群划分上不应该出现倾斜政策,应对全体国民一视同仁,在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实现多承担社会义务者多享受社会资源。比如在医疗保障上,无论一个居民是亿万富翁还是月薪1千,在同等的缴费基数上国家规定可报销80%的,就不能出现富翁只能报销50%,而低收入的可报销80%甚至更高的现象。在某个国家,如果富裕人群受到了政策性歧视,那么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合法权益必然也难以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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