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到一位年轻的企业家,从事的是时下最热门、被一致认为是最暴利的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下的项目开发公司有五家,在开发及拟开发的项目均位于本市的热点区域,应该说实力雄厚、财大气粗。或许是商人追逐利润的本性使然,这位在世人眼中的成功人士对自己企业所负担的税款仍有不甘,时刻想着“税务筹划”的事情。
在与笔者闲聊中,他说新近从某著名机构招聘了一名财务经理,选择该人的主要原因就是其所在机构及其本人曾为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过成功的筹划,获得了极好的节税效果。入职后,该财务经理即提出了如下筹划方案: 集团下属的一项目公司目前开发的高档公寓已经进入销售期,预计销售额为5个亿左右,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拟设立一广告公司,利用广告公司分流部分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内资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广告费最高标准是销售收入的8%;同时新办广告公司可以享受1-2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利用上述政策,可以实现8%,即4000万元的销售收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免税广告公司的转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看到让人眼热的节税测算结果,这位企业家喜出望外,直感叹招了一位人才。就在这位企业家兴致勃勃的向笔者介绍其筹划方案后,笔者给他浇了一头冷水: 这个“筹划”方案实质上是避税行为,是存在巨大风险的。首先确认公司所在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平均广告费用支出水平,能否达到8%?如果平均水平远低于8%,那公司的做法就会被税务机关盯住,继而进行严格、详细的税务稽查,如果公司的广告支出不实,被稽查出来后就属于偷税行为,将面临补税和罚款的处罚,尤其是在目前全社会都盯着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时刻。如果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平均广告水平接近8%,公司的筹划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公司的实际广告支出本身即可在税前列支。 列支广告费用必须遵循一个“合理度”的问题,即筹划方案中的广告费支出水平必须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如果超出了正常波动范围,风险自然暴露。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均建立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超过正常水平的支出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虚列支出行为是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一旦被查处,后果极其严重。 看着这位企业家的楞楞的表情,笔者开玩笑的说,如果你这个方案可行的话,笔者可推荐一个更有效的“筹划”方案,8%广告费的限制比率仅对内资房地产公司有效,如果把公司变更为外资企业,广告费就没有限制了,公司就可以把全部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以广告费的名义列支了,节税效果岂不更佳? 企业家回了一句“能行吗”?!我无言。
注:本文章首次发表于润博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