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购置 从固定资产购置之怪现象浅谈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在某一国有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笔者发现采购相关人员在对采购合同谈判时要求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分开为几张发票,笔者随后观察很多企业的采购过程都存在着购入固定资产要求分开发票的情况。笔者在本文就该现象进行探讨。

一、分开发票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多数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要求分开发票,主要的原因是在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原理属于生产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算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只能将向销售方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里,这会引起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比存货要负担更多的增值税。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开为几张发票,降低购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只要低于企业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便可以计入存货项目,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例:某企业2007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不含税),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为1500万,除上以外,当年购入的材料为500万,购入设备一台买价160万,并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可使用10年,材料尚未使用。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通过计算可知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2000×0.17-500×0.17=255万;而若该企业将购置设备的发票分开成10张发票,并以修理用配件入账。假设当期将配件领用其中1/10投入使用。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2000×0.17-(500+160)×0.17=227.8万。两者的差别恰好为固定资产的负担的增值税27.2万(160×17%)

二、分开发票对企业的其他影响

(一)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以后使用固定资产期间中,每期由于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了增值税部分,分摊的折旧也会更多些,每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应该要少些。而分开发票则相反。如上例,如果分开发票,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每年要多缴纳所得税0.816万(27.2/10×30%),10年总共要多交8.16万。所以分开发票总共能给企业减少的税负只有19.04万(27.2-8.16)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上的影响

很多大型企业购入设备是严格按照当年预算进行的,没有预算就无法购入某些固定资产,而某些部门想使用固定资产,便采用巧开发票逃避企业固定资产监管的范围,进一步获得部门的利益。

从上述计算可见,分开成几张发票的确可以让企业减少需交纳的增值税数额,这也是企业常见的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之一,但是更多的企业却忽视了这样的做法会带来的相关后果。

而还有更多分开发票情况是出现在国有大型企业或单位,降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可以让购入的固定资产逃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掌握,成为帐外资产,便于私人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为了谋求短期或者私人的利益,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逐步转为中外合资或者职工持股。由于大量的固定资产没有入账,以致低估企业的价值,在谈判中处于劣势,股权以很低价格就被收购,进一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令人痛心。

(三)让企业利润有调节的空间

按固定资产入账,固定资产在使用的期限内得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且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折旧政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需要保持政策的前后一致性。而分开发票按存货入账,则按实际领用的金额计入领用期的成本和费用中,可操作的空间要大些。很多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区别,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情况,在经营情况好的年度多记录领用金额,从而多计入成本费用,调少利润。而经营情况不好的年度,少记录领用金额,少计入成本费用,调增利润。

三、建议与意见

(一)加速我国增值税转型

    分开发票有时也是企业减少税负的无奈之举,反观我国增值税纳税原理,的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在增值税大部分地区(除了东北地区)采用的都是生产型的处理方法。在这样的方法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算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款,能计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里的只有少数项目,则在现有税法下,计算的增值额包含企业利润、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折旧等,而这些增值额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而且对于加工企业或一般传统技术企业税负很大。而另一方面由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数额庞大,若一次给予抵扣,将会大大减小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可以选择一种能平衡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可行的方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如荷兰1969年对增值税从生产型改革为消费型时,采用分年度依次按30%、30%、60%、70%比例逐步进行抵扣,直到1973年以后抵扣数额升至100%。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速增值税的转型,促进我国企业和谐发展和国家宏观市场环境的健康

 固定资产购置 从固定资产购置之怪现象浅谈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当然分开发票除了引起我们对增值税完善的思考以外,更多的应该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很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已经有足够的意识,比如建立了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大宗固定资产专门部门采购制度;账簿管理制度等。但是企业虽然规定了大宗固定资产需要采购部门专门购入,业务部门却想到“化整为零”分开发票的方法,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笔者建议企业应该从根源入手,也就是对会计原始凭证入手,要求经手人员必须详细列明购入物资的品名、型号,这样,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在关注业务部门连续期间内购入的物资原始发票,查明业务部门有无这类的违规现象。

(三)增强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指标

首先应增强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在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比以往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都对会计资料负责更有明确性。

对单位负责人任期内进行考核现在多倾向于效益指标,笔者建议应增加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关评价指标,将单位负责人的奖励与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更能加强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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