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供应商冲突 一次电力直供的“违法”冲突



这个有关“违法”的故事,把在理论界争得沸沸扬扬的“电力直供”演变成了一场尖锐的冲突,中国电力体制的弊端也在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开“我们不得不这么干。我们已经被逼到绝路上了!如果国家再不对《电力法》第25条进行修订,我们只能是死路一条。”董静波一脸疲惫,声调悲凉而愤懑。

在对记者说这几句话的前一天即2004年5月14日晚上,山东济南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静波率领着30余名公司员工,与隔壁的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一道,偷偷完成了实现双方电力“直供”的电路铺设工程,一直熬到次日凌晨的3点钟。

之所以选择在夜里行动,是因为害怕平阴县供电局前来阻挠。

同时,琦泉热电公司连夜起草了一份发给平阴县供电局的通知,声明单方面解除与供电局的电力合作关系。董静波说:“之所以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就是因为矛盾太深,不可调和。”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琦泉热电公司的举动绝对有违法嫌疑。果不其然,供电局得悉情况后大为恼火,立刻对琦泉热电公司采取了“截网”的惩罚措施,然后将琦泉热电公司拉到县政府“对簿公堂”。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19个省市为“电荒”所苦、先后拉闸限电的时候,山东电网的电力供应一直是略有盈余的。在这个电力盈余省里发生的这个有关冒险与冲突的故事,把在理论界争得沸沸扬扬的“电力直供”演变成了一场现实的“全武行”,中国电力体制的弊端也在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开。

  

  死亡威胁

  

平阴县距离济南市有35公里,乘车要花一个多小时,济南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在平阴县青龙路的99号。这家于2001年由国有电厂改制而来的民营控股热电公司目前正承受着在生死边缘游走的煎熬,“深夜直供”的冒险之举就是面临死亡威胁之际的一次本能挣扎。

2004年4月22日,琦泉热电公司将一份名为《关于煤炭告急的紧急情况汇报》的材料放在了平阴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办公桌上。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暴涨,在山东地区,原来240元/吨的价格,目前已经涨到了380元/吨,而平阴县则涨到了415元/吨。煤炭价格的上升导致了热电企业电、汽等生产成本的直线上升,其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民营热电企业的承受能力。离平阴县不远的长清县热电公司因为实在难以承受亏损的压力,已经于3月中旬全线停产,而济南明湖、北郊热琦泉热电公司也试图关闭部分机组或停产。济南琦泉热电公司也时刻面临停产的危机,一种不安的情绪笼罩在公司的上上下下。

董静波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公司月平均燃煤1.2万吨煤,全年燃煤14万吨。如果按照每吨价格增长140元计算,仅煤炭一项,公司全年增支将达到1960万元,而2003年公司的盈利只有300多万元。这就是说,如果煤价持续上涨,而电价却不大幅度上涨,则公司全年将亏损1600万元。这样一个亏损数字对于一个县级民营小厂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就算我坚持,坚持,再坚持的话,最多能撑2个月!”董静波忧心忡忡地说。

更让董静波愤懑的是,由于琦泉热电公司是民营公司,故不享有国营公司的平价供煤指标,银行也不愿意贷款,这些使得济南琦泉公司在处境上更为被动。煤库的原煤储量只减不增,公司也没有流动资金购煤,这一切的问题都摆在了董静波的面前,他的心情日益焦躁。

在董静波看来,对民营热电公司的歧视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非常不理智。济南琦泉公司是平阴县惟一的供电企业,热电公司停产,就意味着将给盘踞在平阴县的齐鲁药厂平阴分厂、国棉厂、福胶集团等17家企业以重大打击。

“停电对于制药企业来说将是毁灭性的,有时候停电20分钟就能导致100万元的损失。”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的负责人之一陈忠告诉《经济》。

   

  求生之道

  

尽管越发电越亏损,但考虑到种种社会后果,董静波还是决定济南琦泉热电公司先顶上一阵,期望形势能出现些许转机。

但让董静波不理解的是,他这个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尚且在为了社会利益而苦撑不退,而纯属国有的平阴县供电公司却忙不迭地抽身自保:平阴供电公司本是琦泉热电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占有46%的股份。可煤炭涨价不久,平阴县供电公司便立即宣布退股,这使得琦泉热电公司措手不及,形势雪上加霜。

董静波意识到,孤军无援的他只有以非常之策来应对非常之局了。

既然成本只增不减,要缩小亏损,只有增加收入了。但怎么增加收入呢?电厂供电必须由供电局统一经营,上网价是改不了的。

这时,隔壁邻居,同时也是十几年的合作伙伴——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找上门来了,商量由济南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经过平阴供电公司,直接向药厂供电。

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有它自己的一套算盘。这家制药厂的年用电总量是7000万千瓦时,供电公司供给的电价是0.60元/千瓦时,而琦泉热电公司的直供价是0.50元/千瓦时。如果直接与琦泉热电公司实现联营直供的话,制药厂一年下来在用电方面的开支将节省700万元左右。对于琦泉热电公司而言,其上网电价为0.43元/千瓦时,若直接与制药厂合作的话,一年下来将增收400万元左右。

双方经过几轮谈判,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制药厂以现金形式出资307.3万元,占琦泉热电公司46%的股份。齐鲁制药厂的陈忠告诉记者,之所以此次这么坚决的与琦泉热电公司合作,一方面由于制药厂的产业特性,对于用电的安全与稳定性要求较高,而最近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供电不稳定使得药厂非常担忧。另一方面供电公司提供的电价过高,也使得药厂在用电支出方面负担过大,药厂曾为此向平阴县政府和供电局交涉过多次,但都没有任何实际进展。“我们完全可以把用电方面省下来的600万元,用于医药产品开发。”陈忠说。

在药厂和热电公司看来,这是典型的“双赢”。

  

  

违法?

在电力行业浸淫多年的董静波当然不会不知道擅自搞电力直供意味着什么,只是他对限制自己这一举动的法律条文颇为不服。

其实,济南琦泉热电公司以前就曾在“电力直供”上有过尝试。当时,琦泉热电公司以0.39元/千瓦时的价格,与隔壁的新源钢铁厂达成了一项“非法”的供电协议。但当供电局知道此事之后,甚为恼火,阻止了双方的供电合作,并以0.39元/千瓦时的原有购电价格转卖给新源钢铁厂,而给济南琦泉热电公司的价格只有0.27元/千瓦时。此事令济南琦泉热电公司一直耿耿于怀。

当供电局闻听济南热电公司与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联营的消息之后,就警觉济南热电公司在电力直供上会有所行动。为此,供电局一位领导曾打电话威胁董静波说“不能直接供电,否则,供电局采取的措施就是先截网,后向工商局、电监会等部门上诉。”而董静波的回答则是“你不要威胁我,这个厂子都要面临倒闭了,我还怕什么?”。董静波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也表示:“如果形势需要的话,官司打到北京也奉陪,反正,大家都出一回名!”当然,董静波也表示不愿意看到事态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还是希望双方都能够冷静的坐下来谈一谈。

电力局的态度当然理直气壮。国家《电力法》第25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计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并在第63条中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用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0条也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这就是说,琦泉热电公司生产出来的电是无权决定卖给谁的,必须交由县供电局和供电公司统一运营、调配。

但琦泉热电公司认为,上面两个行业性法律法规与国家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明显的冲突。琦泉热电公司的法律顾问刘高军说:《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法》第5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电力法》第25条的不合法处。《电力法》的有关条文显然偏离与违背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

 

  

“发电不如卖电的” 

       在琦泉热电公司的职工看来,县供电公司是够“可气”的。

张海军在琦泉热电公司干了15年,按他的工龄,一个月可以拿到手的工资是800元左右,算是单位的技术骨干。他一家三口人,妻子在平阴县的一家照相馆工作,一个月也能挣到600元左右。由于平阴县的消费水准不高,同时家里没买房子,与父母合住,这样他们的工资还能保证收支平衡,日子勉强维持过得去。

但问题是,“电价远远跟不上煤价”的形势,使得企业生死变成了员工关心的大问题,如果企业死了,没有了工作怎么办?孩子上学怎么办……如果离开一个赖以生存15年的单位,无论是从情感还是从现实上,都是一个不能接受的结局。

 软件供应商冲突 一次电力直供的“违法”冲突

由于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单位提出减员、降薪,公司上下没有任何一位员工闹事。一种空前的理解气氛让公司的领导班子甚为感动。但让他们不理解的是“供电局里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是我们的几倍或十几倍”?

记者在琦泉热电公司致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的一封信里看到这样一段话:“我公司于2001年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负债率达97%,没有资本的积累,新上项目银行不给予贷款。就县供电公司与我公司相比,2002年县供电公司职工年人均收入3.6万元,我公司职工年收入仅0.7万元,仅相当于前者一个零头,实在令人寒心。福利方面县供电公司在我们全县都是第一,发制服都是名牌,价值1000元以上的。”看得出来,琦泉热电公司对县供电公司的“高工资、高福利”的确有些意见。他们认为县供电局的“高工资,高福利”并不是靠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公平竞争”得来的,而是靠着其“垄断”地位得来的。“如果将他们(供电局)放入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里,他们肯定没有现在那么轻松。”董静波道。

董静波认为,这种“种瓜的不如卖瓜的,发电的不如卖电的”现状主要应该归因于“已经不符合现实需要”的《电力法》。

  

  

  权宜解决

 

当“直供”事件发生之后,平阴供电局向县政府“指控”济南琦泉热电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理由是:一,济南琦泉热电公司的举动违法、违规;二,这样的电力直供,在技术上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济南琦泉热电公司的“电力直供”,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四,电力直供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

平阴县政府考虑到济南琦泉热电公司停产对于地方经济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便尽量保持中立,给出了一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县政府协调,双方达成部分谅解。供电局方面承认,由于琦泉热电公司与齐鲁制药厂平阴分厂之间属于联营性质,所以以后不再追究和干涉琦泉公司与齐鲁制药厂之间的电力直供。但是不允许琦泉热电公司再与其他企业或者终端客户施行“电力直供”。

  董静波坚持认为,“电力直供”应该是大势所趋。他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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