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纳德·霍布豪斯著于1921年的《社会正义要素》,是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在这本书中,霍布豪斯承接其在《合理之善》一书中的诸多观点,对政治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和谐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相对立、自由应以和谐为基础、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福利或和谐生活的条件、民主蕴涵着自由等等。细读该著作,确能使人收益良多,其长夜暗火般的警示与指引,将为我们开启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诸多困惑之门。兹将著作中一些精彩观点抄录如后。
(1)各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们是社会生活的器官,是好是坏,要根据它们所蕴涵的精神来判定。
(2)社会的理想不是在求索一种完善而没有变化的制度性的乌托邦形态,而是在探求一种精神生活的知识,以及这种知识的无限制的和谐增长所需要的永无断绝的动力。
(3)一种行为,如果能促进受这种行为影响的人们的最大可能多数人的最大可能幸福,就是善的。
(4)幸福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我们应处于和平状态,只要有内战的国家决不是幸福的国家。二是我们的生活要寄托于我们自身以外的一些目标,这个目标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我们的工作、共同体的生活,或者是我们信仰的上帝。至于什么样的目标会带来永远的满足,则是幸福的秘密。
(4)当我们说某事是善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在做一种理智上的论断。我们是在说这件事吸引着我们的情感,就是我们根据情况愿意成就它,愿意做它,愿意有它,愿意实现它,愿意证实它。
(5)和谐并不同于建立在纯粹的压制之上的秩序,我们往往将个人道德等同于自我克制,将优良政府等同于维持秩序。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建立在压制之上的秩序都不是和谐的。一味压抑下去的冲动,将成为内心冲突的根源。这种冲突往往以另一种形式显现出来,甚至成为根深蒂固的分隔的中心。
(6)社会用某种压制的方法维持秩序是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必需的。但是如果所镇压下去的是某个阶级的一些真实而持久的需要的呼声时,那么就会有长久的不和谐。
(7)凡是能够经历很长时间、而且能够为众多的人们提供保护和内聚力的制度和实践的信念,都有着根本的合理性。
(8)和谐有两个对立面——压制和混乱。所以,建立在和谐之上的社会学说也有两个对立面,一是片面的集体主义,二是片面的个人主义。
(9)片面的集体主义将共同体生活看作为与构成共同体的各个人的生活性质上不同而且更为优良的事物。
(10)集体的成功似乎并不总是促进个人的幸福,它异常庞大的体积经常会挤压和妨碍个人。
(11)宗教本来是灵性的自然流露,后来则演化成了教会主义和一种仪式。最初的信徒们为之奋斗的社会进步原则,却变成了党派机关机械记诵的滥调。
(12)能完善个人的生活,并能在更大范围内达致更高和谐的,在集体生活中就是合理的。而假装超越于个人的自私生活,而事实上也是为野心、自私、权力等个人的卑鄙动机所驱使,并将这些毒素注入到共同体精神中,便可能会改善人类生活的最好的力量也趋于腐化,在集体生活中就是不合理的。
(13)成功的人夸耀其伟大的企业,认为是“我”所创造的,而没有想到他在手边所利用的复杂的社会机构。穷人主张“我”有工作和获得工资的权利,但正是共同体的交易制度在使其工作有益,并给予他们的价值以货币工资,共同体反而没有进行要求的权利。
(14)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更恰当地说是:“人是生而在枷锁之中的,但却无处不在追求自由。”这也就是说,人类的精神无论何处都有其生命力。生命的标志就是从进行钳制的和束缚的桎梏或环境中解脱出来获得新生。
(15)人所追求的自由是对约束的摆脱,这种摆脱能使他按照其内心感觉到的各种冲动来生活。
(16)专断的权力和规则的权力之间存在一种区别。规则的权力受法律的约束,由它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加以控制,而专断的权力是个人任意行使的权力。
(17)根据共同善的原则,每个人的自由应被全体的权利所限制。这种限制与自由的对立,并不象最初所表现得那样强烈,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一种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18)自由的最终基础就是:自由是精神发展的一个条件。我们为自由付出的代价是:人能自由的为善,也能自由地为恶。他们可以自由地使自身成就至善,也可以自由地拒斥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