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农民的负债基金,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活命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尔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但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与基金客观要求高收益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加上近年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这不仅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增值,达不到农民老有所养和稳定社会的作用,也导致某些地方为追求较高收益率而违规运作基金。因此,必须加强对基金管理。当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前几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某些不适当的宣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运作乃至被骗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事实上,这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因此,要对现有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实行统一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制度。把那些业务素质低、思想作风差的人员清除出农村保险队伍,同时适当引进专业人才,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②建立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目前基金实行县级核算,县级运营,层次较低,风险较大,运营中极易出现亏损,难以补救。在这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对此,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省份,应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同时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的省份。三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另外,也可以考虑确立“多层法人,分级运营”的体制。此模式先期可考虑确立省、市、县三级法人,按比例分级负责基金运营,每级之间采用责任准备金和风险预备金制度,以进一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③尽早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是由中央政府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二是建立确定一定比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4、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为了避免多部门争办农民养老保险而形成部门利益矛盾、挪用救灾扶贫款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步伐,必须强化国家尤其是各级政府对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使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并健康发展。
①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到民政、财政、劳动、卫生、人事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必须明确并有所侧重,在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有序管理,共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②提高管理效率。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效率,首先是职能部门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农村社会保障不仅范围广,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必然要求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等。再次,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尤其是要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
③强化监督机制。就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机制的强化而言,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的监督,如中央权力机关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地方权力机关尤其是县、乡级人大对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监督等;二是强化政府自身对其的监督,如上级政府农村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监督、同级政府及审计等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的监督等;三是强化农村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四是利用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进行监督;五是重视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介监督及群众监督等。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落实情况、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
5、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协调与衔接
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维持,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为保障工薪劳动者退休后生活来源而建立的制度;而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只能采用低水平和灵活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其次,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村劳动力因其就业不稳定性、季节性、兼业性等特点而更适合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使是向乡镇企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兼业性的,即亦工亦农,他们始终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农闲务工经商,农忙种地务农。从身份来说,他们还是农民。其三,大量农民或多或少带有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也缺乏现代的保障观念,接受互济性较强的社会统筹形式需要一个过程。两种制度并存的经济和社会背景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当前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工业化、农村人口非农化加快,现实对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这一点,现实中常见又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农民工或外出打工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不确定,因工作单位的变动或工作性质转变(如回家务农)而在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双向转移。因此需要在原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增加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新内容。原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增加相应的内容。对此,各地已有一些方法,需要总结和推广。如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劳动者迁出所在县或者因就业情况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如无法转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退给本人。本市城镇企业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农村帮工,合同期满回本市农村并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将其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资金)转入其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