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计划书投资分析 创业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我们从法律与企业治理结构以及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分析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金融经济价值的问题。每个国家的法源决定了这个的国家的企业方面法律(如《公司法》和《商法》)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异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进而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对企业行为和业绩产生不同影响,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充分的证明这一点。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在美国、欧洲都有,但贯彻的不一样,导致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速度巨大差异。日本的风险投资业起步比我国的台湾要早,但其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公司制的,而非有限合伙制的,只是到了1998年才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而台湾风险投资业起步于80年代,名义上是公司制的,但实际是彻底的贯彻了有限合伙制的原理,显然,台湾的新经济发展的势头远远好于日本国的情况。即法源——企业法律——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为和业绩——经济增长。

  我们从企业融资特性、融资范围以及对投资者保护、业绩等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来分析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公司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股票的拥有和公司的管理决策相分离,大部分股东实际上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只要满足存在代理问题和合约不完全两个条件,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产生。

  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根据这种内在关系,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英美市场导向模式;日德银行导向模式;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转轨经济)模式。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伙制企业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型的企业治理模式,公司制企业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和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模式。由于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机制不适应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行为,在此不作更多的讨论。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系对投资者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由此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在美国,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且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满生机的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适合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的特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取决于对不同投资方向未来前景的正确估计。这恰恰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使命。

  美国的实践证明,在市场导向治理模式中,以来外部融资较深的产业中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快的发展。

  科学的聘选机制是最佳治理结构形成的前提,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实现最佳治理结构的关键,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企业最佳治理结构的保证。即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简言之,就是如何设计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使得有能力的经理人最大程度地为股东(投资人)的利益努力地工作。就这三个方面关系而言,有限合伙制企业几乎达到了完美境界。

  在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特性分析的角度,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等企业的治理机制,来说明有限合伙制企业的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学依据。

  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的实现,是以科技产业创业的技术经济价值实现为前提的。按照风险投资的定义,风险投资在创业项目的投资过程中,要实现从种子期到创建期,从创建期到成长期,从成长期到扩张期,从扩张期到成熟期的创业协同效应,才能最终实现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

  由于一个典型的科技产业创业的技术经济过程中,存在着五种典型的风险,即科技研发的风险、生产的风险、市场的风险、管理的风险、发展的风险等。这些风险之间有着质的差异,是绝对没有共性可言的,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是多元性的。这些风险之间,虽有着质的差异,但它们在时间序列上,既有先后顺序的紧密关联,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主导风险因素在起着主导的作用。这些风险之间于时间顺序先后关系的同时,还有并行的紧密关联关系,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的风险是相互作用的。当这些风险都较好的规避之后,风险投资才能获得较好的收益。这就是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的风险特性,即风险的多元动态性、风险的开放组合性、收益的期权性。

  针对创业技术经济过程中的风险特性,风险投资机构的体系显然是不同于传统投资机构的体系。这样的机构体系既要保证风险资本的及时到位,又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投入,还要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撤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即风险投资机构体系的功能,必须有满足创业技术经济过程需要的融资、投资、撤出的基本功能。

  为了保证风险投资金融经济价值的实现,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制度体系的选择和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几种企业制度体系,它们经过社会经济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有着各自不同适应对象,有着不同的风险制约和利益激励的内在机制。

  站在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企业制度体系有着承担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弹性范围,在该范围之内,企业制度是推动企业有效的发展,当风险和利益机制超越了该制度的弹性范围,该制度就会失去促进该企业有效发展的功能。本着这样的原理,就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制度机制问题,进行论述。

  自从有了企业制度以来,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之外,目前大约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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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其共同经营的商业营利事业而实行的组合。其结构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即不具有与公司相同的主体资格;合伙中的全体成员至少有一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普通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由合伙协议予以确立。普通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普通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这主要受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的制约。每一合伙人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对普通合伙企业整体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美国惠普公司(HP)的创始人戴维–帕卡德和比尔–休利特即采用了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在简陋矮小的汽车库房里开始了他们创业的壮举。他们在1939年1月1日签署了合伙协议。1947年8月HP才从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享有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享有有限经营权,仅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控制,则失去有限责任性。有限合伙的信息对内、对外的公开,让当事人自主判断,并由此达到合伙经营监督约束的目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许多方面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投票表决,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因而无须对有限合伙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人除了查阅帐册文书以外,还享有一定的建议权和决策权。这既有利于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这种精细和灵活的法律设计,可以均衡权益和责任,产生有效的监控和激励作用,保持合伙企业经营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减少各项成本,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十分有利。

  有限责任企业其内部关系一般是由有限责任的经营协议来决定。各成员的股份权益由有限责任企业中的个人财产来代表。在组织章程或经营协议中,关于有限责任企业管理所涉及到的基本条款大致要遵循三种原则:其一,如果章程中没有把管理权限授予经理,则管理权限就授予成员。如果成员放弃管理权,他们将通过选举出经理来对其加以控制。其二,除非章程作出相反规定,管理权就按出资比例授予成员。这与典型的合伙组织形态不同。在合伙组织形态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拥有同等的投票权和管理权。其三,经理的职责来自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成员的职责。从较窄的意义上说,有限责任企业相当于我国的经济组织一词,即为了执行和完成某项工商计划的联合体。它可以包括合伙企业、公司、组织和合股公司等。

  公司型企业这是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体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是同股同权的资合型组织企业,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这样的组织形态的企业,适合于大型的规模化的企业。由于这类型的企业,在我国极其普遍,本文不做过多的论述。

  比较这些企业组织形态,可以清楚看到,它们各有自己适应范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制度设计,适应了规避创业过程高风险特性的需要:即规避风险的动态多元性、风险的开放组合性、风险收益的期权性等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低成本组建的经济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运用灵活性的需要;适应了风险投资组合投资的需要;适应了投资人资金有效使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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