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 海峡两岸证券税收制度比较研究(上)



摘要: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具体来说,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海峡两岸因为经济制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证券税收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的证券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海峡两岸在证券税收制度的设计、税种的设立及征收管理等方面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有许多值得对方借鉴之处。

关键词:海峡两岸;证券市场;证券税制

Abstract: Securities taxation system means taxation system of securities and the securities markets, simultaneity includes related tax policies. Specifically, it refers to taxes of stocks, bonds and other securities while issuing, transferring, investment, largess, inheritance and so on. As to 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securities tax system is differen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factors in their economic system. By comparing with and analyzing both securities tax systems, we can find that both areas have some common character and hold some differences as well in their design, establishment,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Each area has its characters and one can learn much from the other.

Key word: Two sid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Stock market; Securities tax system

 

     

 

 

 

 

 

一、引言

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行为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海峡两岸因为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证券税收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的证券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海峡两岸在证券税收制度的总体设计、相关税种的设立及征收管理等方面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有许多值得对方借鉴之处。

二、海峡两岸证券税收制度比较

 海峡两岸 海峡两岸证券税收制度比较研究(上)

(一)证券发行环节课税的比较 

按照有关规定,大陆目前在证券发行环节,不管是股票还是各种债券,在此环节均不征税。由此造成大量资金闲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由于大陆证券发行市场没有任何风险(如果没有中签,一个交易周后,资金会自动返回;而一旦中签,盈利一般会在50%以上),又不收取手续费和征税,特别是大陆的证券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新股发行连续不断,几千亿元的资金长期脱离生产和流通领域,成为所谓的“摇号族”资金。以2006年6月份的新股发行为例,中国银行发行时,共冻结资金5489亿元,另外,在此之前的网下申购中还冻结资金1282亿元,共计6771亿元,而这还不算最多的,8月份已经到了靠近万亿的关口。

台湾在此环节则是按照股票(或债券)发行额征收1.5‰的印花税。在这一环节征收印花税,一般认为比较符合印花税“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基本特征,理论界普遍持认可的态度。事实上,股票(或债券)的发行,就是一种股权(或债权)确认过程,即产权人(或债权)的转移行为。事实上,目前世界上那些少数在证券税制中开征印花税的国家,也基本上都是在这一环节,按发行面值总额或成交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征收。

(二)证券交易环节课税的比较

证券交易一般数额很大,每天的交易次数也相当多,在这一环节征税有利于政府以税收手段参与证券投资者的分配,并且其计税依据往往是证券的交易额,与盈亏无关,而且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不易偷漏,是调节高额证券收入的最好时机。所以在交易环节征税,有利于稳定地取得一笔税收,又便于对公开上市的股票转移进行控制管理。从世界证券交易的历史来看,在证券交易环节征税往往是新兴证券市场证券税收的核心和重点。就当前海峡两岸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来看,两岸证券税收制度的核心亦在此环节。但在具体的规定上,海峡两岸有很大的区别。

  大陆目前在这一环节开征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向交易双方征收。课税对象仅限于上市交易的A、B股,其它的交易品种(如: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国债现货、国债回购等)一律免税;而台湾地区则是依据证券类型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由卖方支付,具体为股票交易税率设置为3‰,债券为1‰,但“政府”债券免税。

另一方面,在新兴证券市场,这一环节的税收通常还被赋予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考察海峡两岸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莫不如此。

大陆证券市场自1990年深圳交易所首次开征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抑制暴涨的股价,此后的历次调整无一不是为了调控市场。从实际效果来看,至少当时是达到了目的。大陆证券市场几次重要的印花税率调整情况及股市随后的见 表一。

再看台湾的情况,1988年台湾股价暴涨,严重背离其价值,出现“泡沫经济”现象。台湾当局决意以税收政策使证券市场降温,当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开始恢复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9月29日开市后,当日加权股价指数重挫175点,9月30日继续狂跌210点,成交量总值从平日新台币500亿元减缩至3.55亿元,52种股票有行无市,无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台湾加权指数下跌幅度达36%,加权指数从6000多点暴跌至2000多点,股市几乎崩盘,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等系列后果。证券投资人一再向“财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议,要求继续免税。台湾当局原来期望通过该税征收百亿新台币,但由于该项税收举措的不当,造成了经济混乱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击,税收反而减少。1993年1月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股票交易税的税率由6‰下调到3‰,同时宣布暂缓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台湾股市反应迅捷,股指连续几天上扬。税收对投资者心理的压力和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也说明过火的、不切实际的税收手段会造成预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各国在进行证券税制方面的微小调整时,都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证券市场长期的发展基础。

表一:

大陆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2005年相关数据系根据新浪网有关数据计算所得。

(三)证券收益环节课税的比较 

在收益环节,投资者得到的收益往往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所得,另一类为证券交易所得。与此相对应,税收也被分为证券所得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投资者在持有证券一定的时期之后,可以获得股息、红利或利息的报偿,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的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的对象,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在具体做法上各有不同。这一点上,海峡两岸的做法同样有较大的差别。

大陆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1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台湾在此环节征收的税收为个人所得税中的股利所得,但对于股利所得,台湾规定有新台币36万元的定额免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于证券交易所得,1994年大陆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台湾对此项所得,虽然多次动议欲行开征,但仅在1989年征收一年便因反对声浪太大、以及技术不成熟等原因而告夭折,目前与大陆一样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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