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
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在1986年前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取得极大的成功,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开始加剧,以社队为基础的有限的社区福利体制进一步弱化,促使理论界以及政府决策部门开始对我国传统的城乡社会福利体制进行重新评估和认识,同时也展开了新的实践探索和体制创新。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和卫生部等主要负责进行的农村社会福利体制改革探索,重点是建立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等,这种探索与创新现在仍然在继续进行之中。
总之,农村社会福利体制在1985年以前,主要是以社队为基础的有限的社区福利体制(建立、发展与逐渐解体), 1986年以后,才逐渐开始建构国家、集体和家庭(个人)共同分担的社会化的社会福利体制。也就是从 “以社队为基础的有限的社区福利体制”开始向“社会化的社会福利体制”过渡。这就是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发展的历史逻辑。(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1、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我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并给予政策支持,由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集资金我。这一政策目前仍在全国很多地方推行。截止2004年6月的时候,共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的人数达6899万人;总共筹集资金30.2亿元,其中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1.1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亿元。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更没有实现亿万农民解决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这一目标,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中流行的“辛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就是最好的注脚。
3、实行农村社会救助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开始建立五保制度,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发布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我国政府针对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之间财政经济状况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地区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建立特困户基本生活求助制度。同时,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体普通法医疗求助制度。截止2003年底,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补助的农村特困人数为125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