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票期权是现代公司重要的且较为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其收益占薪酬的比重日益提高。为此,大多数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在税收上采取了相应的征管办法。由于股票期权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的税收政策还很不规范和完善,降低了股票期制度应有的激励效果。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票期权税收征管办法。
关键词:股票期权;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
一、股票期权及其税收问题
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 ,简称ESOP)是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现代公司激励机制之一。这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中广泛实行。据报道,在《财富》杂志排名的前1000家公司中,实行此项制度的公司超过90%。其主要内容是:公司给予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核心人物,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照某一约定的价格(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并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本身不可转让。这实质上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或有报酬。该报酬能否真正得到则完全取决于公司激励目标(股票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能否实现。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制度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尽可能的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报酬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从而比较有效地避免了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同时这一制度对吸引和留住人才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股票期权计划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该项期权或者免费或者以低价执行,这在客观上便会构成行权人的收益,从而引起对该项收益的确认和征税问题。对此,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上采取了相应的征税办法,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明显的不足和漏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的。二、美国与股票期权相关的税收制度
股票期权的发展与税收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早在1952年,美国一家叫菲泽尔的公司推出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大量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有关资料统计,作为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最早、最广泛的国家,美国目前有接近一半的公司使用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为配合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美国税法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两类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税务法则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可以将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分为法定股票期权计划或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ncentive stock option,简称ISO计划)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计划(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简称NSO)两大类,两类计划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ISO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赠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NSO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赠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ISO计划,也正因为如此,NSO在税收上没有ISO计划那么优惠。但激励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的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但是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限制,可以由各公司自行规定,其支付给个人的差价收益要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取得的差价收益应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施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的激励股票期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期权的赠予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2.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3.从股票赠予日开始的10年内,股票期权有效。超过10年期后,股票期权过期,任何人不得行权。
4.股票期权不可以转让,只有在期权所有人死后,期权才可以转移。
5.每年每人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
6.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不同的公司对公平市场价格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是最高市场价格与最低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格,有的规定是赠与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7.当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股票时,如果未经股东大会特批,不得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如果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予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并且必须在赠予5年之后才能行权。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
(三)激励股票期权的征税
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征税,股票期权行权时,只要不马上卖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当股票出售后,应纳税,这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8个月,则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个月之间,则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年或者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则应作为普通收入应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1%。应税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减去购买成本(按行权价计)。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1%(2001年),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是相当的优惠。
(四)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征税
对于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征税,美国规定:(1)非法定股票期权行权时,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则两者之间的差价作为普通收入纳税(通常情况下,公司会根据税法要求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中预扣28%,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2)如果期权持有人在行权后1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其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则其收益将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税率相对较低。
(五)纳税及申报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要负责从行权收益中扣税,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度终了时,公司要向税务机构申报每个员工的全部收入和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纳税信息。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股票期权赠与的征税规定。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规定,无论是激励性股票期权还是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在公司赠与相关人员时,公司和个人均不需要纳税。
2.公司税的税收抵扣问题。员工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纳税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不能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反之,当员工行权收益按普通收入纳税,没有受到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下,公司则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3.严格区分股票期权报酬和公司红利。对于那些股东直接出任管理层职务的公司,税法对可进行税收抵扣的报酬上限进行控制,以避免股东通过给自己多发报酬替代红利分配而逃税。税务部门认可的报酬支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红利则是在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之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所得税的。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鉴于股票期权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我们认为,必须加强股票期权的税收征管。但应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适当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原则,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1.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其确认方法。
鉴于我国目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虚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得的确定,应以其行权价(实际购买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再转让股票并获得所得的,则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依据现行政策,我国对此目前尚不征税)。
2.合理界定所得来源地。
从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又要尽可能的避免重复征税角度出发,可以考虑以劳务发生地为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以便更有利于吸引外资及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从国外有关政策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而我国的有关规定则是,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收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此,我们建议:(1)借鉴美国的有关做法,把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全部推迟到股票转让环节;(2)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对于不同的持有期限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时间越长,税率越低。
4.加强税收征管。
(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应在受益人行权时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有关资料的报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调整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价格市场)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没有立即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税务机关应尽可能的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及其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及时获得第一手信息,促使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凭证和资料等,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OECD财务委员会对职工股票期权跨国征税的动态发展,以利于应对和强化税制措施,并注重国际间的协调,维护我国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