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 对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几点建议



  200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施行,使可再生能源终于有法可依,极大地鼓舞了发展信心,刺激了市场需求,促进了科普宣传,推动了企业发展和产品开发与应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如利用可再生能源上网发电,其上网定价费用分摊办法虽然配套法规有规定,但具体落实起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提高太阳能产业在可再生能源中的地位。国家对水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产业已经有了比较高的认识,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扶持政策。但对于太阳能发电的政策却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实,太阳能无污染、无运输、无垄断、成本低、分布广,维护简单、运行安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被认为是解决能源与环境两大问题的最佳选择。据专家预测,再有十年、二十年的时间,太阳能的发电成本即可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接近,将逐步成为替代能源。因此,建议进一步提高对太阳能在能源特别在可再生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将其放到与水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同等重要的地位,采取与其特点相适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

    第二,确保国家对太阳能产业补贴政策到位。《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都对可再生能源电价管理作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我把它总结为“强制上网,保证盈利,一事一议,电价分摊”。也即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向全国电力用户统一分摊。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再加上一事一议,上网要电力部门同意,核价再找发改委和物价部门审批,致使至今全国还没有几家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补贴政策。

    第三,出台扶持太阳能产业的税收政策。《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优惠和减免所得税等。但目前出台的进口关税的减免,仅限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对市场化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和社会效益大的太阳能热利用项目如集热器、热水器、海水淡化、热水工程、太阳能空调等不享受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增大可再生能源项目特别是太阳能项目减免或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和力度。例如:可考虑在煤、电、油的收费中征收一定费用,用来促进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四,加大对太阳能培训、示范和科普的扶持力度。目前,中央和地方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主要是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贴,而用于培训、示范和科普等方面的资金力度却远远不够。搞好太阳能示范工程,是引导太阳能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议有选择地在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体育场所、生态企业和重点街道等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供热、集中供水、集中制冷和太阳能路灯等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实施太阳能示范工程。同时,在大学里设立太阳能学院,在中小学里增加太阳能科普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普及太阳能知识。对所需资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国际上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的国家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而做出的一种强制性(在有些国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建议国家也应强制规定在电力供应中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并要求高楼大厦特别是工业企业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均衡、健康地发展。同时,建设部和发改委还应出台强制性文件,使建筑物在设计时就留足应用太阳能的空间和管道,以解决制约太阳能发展的制约瓶颈,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完美结合。

    第六,加快制定和完善太阳能产品标准。欧美等太阳能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太阳能标准,而国内太阳能市场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统一的行业标准很不完善,不能将整个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如中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的控制器及逆变器目前尚未有国家标准,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由于行业标准缺失,导致设备五花八门,产品良莨不分,增加了产业发展的风险。因此,要想规范行业发展,取得顾客和金融机构信任,使我国太阳能真正走向世界,必须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国太阳能产品标准。同时,提高太阳能行业进入门槛,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控,为企业发展构筑平等竞争的平台。

    第七、制订太阳能产业信贷扶持政策。太阳能产业特别是光热应用领域,一直是按照一般竞争性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无优惠,还贷期很短,致使企业财务费用高,还款压力大,进而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太阳能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它一次性投入大,研究开发费用高,市场培育和科普宣传都需要很大支出,而且在初始发展阶段一般企业规模较小,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建议金融部门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项目还贷期限适当延长,贷款利率适当优惠,以培植和引导太阳能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也建议政府给予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财政贴息。

 可再生能源法 对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几点建议

    第八,设立太阳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为设立太阳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提供了参考依据。太阳能尤其是光伏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从事这一产业的主要力量是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太阳能的主要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通过电力附加费、排污费或污染税、一般性税收收入和相关企业投资等渠道解决融资问题,设立太阳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人才培养、产业体系建设、新技术示范和培育太阳能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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