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全民共享和谐收入分配制度



摘   要:构建全民共享和谐收入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党的十七大确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不同社会制度以及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受公平效率观的影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和谐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是构建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时代主旨。构建全民共享收入分配制度,需要从条件分配、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三个层次进行科学调节和统筹。

关键词:和谐收入;全民共享;社会公平;社会效率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分配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全面理解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深刻内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有机统一,构建全民共享的和谐收入分配制度。

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变迁——收入分配和谐问题的理论溯源

不同社会制度以及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发展历史阶段,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如何,往往首先取决于理论上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一)资本主义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尽管发生过几次大的理论变革,但基本上坚持的是斯密的自由主义信条。在对待效率与公平关系上,信奉的是个人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可以使全社会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保证个体对利益的追求就是保证公平,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就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基于这样一种效率公平观和收入分配观,打着所谓机会公平与整个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幌子,资本主义分配过程,不仅“生产条件”分配的差距引起“分配结果”的差距,而且“分配结果”的差距反过来进一步加剧“生产条件”分配的差距。如此往复循环,恶性累积,最终导致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日益猖獗与普通劳动者赤贫的日益严重。20世纪中叶以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步认识到收入分配差距带来的不和谐因素,以及对人力资本培育和企业生产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开始关注分配结果的公平,进而在分配中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一些北欧国家,他们在二次分配中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全方位社会保障的基本生活资料分配格局。

(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上,秉承了马克思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理论。[1]306但在理解上片面注重分配结果的公平,认为这种“绝对”公平会促进效率的提高,并由此推论,合理的收入分配,应该是促成分配结果的公平以及决定分配结果的“生产资料”分配的公平。在这一认识的主导下,分配过程中实行的是“大锅饭”制度,只讲结果的平均式公平,忽视生产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这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出力情况、劳动实际效果的差别的不公平对待,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消极抵抗、忽视实效现象十分普遍,致使生产效率急剧下降,一度造成社会物质财富极端贫乏。

(三)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盛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对效率造成的巨大抑制,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上,从强调绝对公平转向强调效率优先。认识上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率,在20多年时间里使国民经济以近乎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转变绝对公平观,就是从求结果横向绝对公平向追求结果纵向相对公平转变。强调效率优先,实质是保证过程公平与结果纵向相对公平的统一,即过程公平保证每个人各尽其能,从而保证效率,结果相对公平保证劳有所得,从而促进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效率。当然,实践中未能避免个体间合理的收入差距的产生和扩大。此外,这一阶段对起点公平的调节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总的思路是好的,即寄希望于先富者带动后富者以及在“蛋糕”做大之后,再进行适当调节来缓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但结果是调节难度越来越大,调节效果也不甚理想,起点不公平程度在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中进一步加剧。

(四)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公平效率观与收入分配和谐问题

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面对经济增长的奇迹与收入差距扩大并存的新问题,我国及时出台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组合,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基本原则前提下,不断完善其内涵。党的十六大对如何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2]16这不仅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理论上更加完善,而且使其在实践中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效率优先”,是过程公平与纵向结果公平的统一,也就是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2]16并保证劳有所得、付出有回报,能者多劳多得,发挥市场的作用。“兼顾公平”中的公平,其含义相当于横向相对结果公平,也就是使个体间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其既能促进效率提高,又能保证社会稳定,而这主要由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再分配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

透过上述有关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变迁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及其转变,决定着收入分配领域和谐与否问题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新时期,尽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提出及完善,使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但继续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现实,也产生了许多不和谐因素。例如,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面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仍十分突出。社会学家周景彤测算的我国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3]联合国2007年报告显示,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为0.469,[4]60都已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分配差距的状况已经成为威胁中国社会的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更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严重挑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从而形成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客观上要求我们再次对公平与效率关系从理论和认识上进行反思。值此关键时刻,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使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思考,从而对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构建有了明确的方向和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时代主旨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一问题时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5]39这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分配制度的主旨要求。按笔者的理解,这种新的公平效率观的深层蕴涵是,以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

(一)“社会公平”是与效率全程相关的科学公平观

“社会公平”的概念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时首次明确提出的,是对传统的公平观的反思、总结与升华。众所周知,公平大体分为条件公平(或者起点公平)、规则公平(或者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方面。不同公平观的区别,本质上是对三者重视程度的差异,例如,平均主义过分强调条件公平与结果公平,“一大二公”使人们几乎在不同的群体中平均占有生产资料,但却严重损害了规则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强调的是规则的公平,在此基础上兼顾结果公平,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虽然理论上是严谨的,但实践操作中却有失偏颇,往往是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无力调节达到公平。而社会公平正是在汲取二者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总结与创新,是一种科学的全面公平观,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6]

首先,在条件公平方面,由强制式的条件公平转为经济发展调节过程中的条件逐步公平,由单一的追求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转为实现物质要素、资本要素、人力要素等多种要素占有的相对公平。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分配理论没有过时,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条件的内涵已经在不断拓展,不可能也没必要单一的迷恋与追求物质生产资料的平均占有,而要更加关注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在生产条件中作用的上升,特别是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5]39不仅要注重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要通过促进这些新的更有决定作用的生产要素的占有公平,来实现新的生产条件分配的公平,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生活资料”这一分配结果的公平。

其次,在规则公平方面,由服从于当前效率的瞬时公平转为构建有利于长远效率的相对公平。以往的规则公平,主要是单纯强调市场机制在分配中的作用,认为市场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与激励机制会自然地保证分配规则的公平,从而不必要对初次分配进行干预。而由于市场存在缺陷,实际结果并非如此。现实中,各种形式的政府垄断、自然垄断、价格欺诈、非理非法、假冒伪劣,以及某些“经济人”的“合法”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都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不按责任分担,所谓的按公平规则进行的利益分配实际上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或滞后,虽然一些“公平规则”,会给个别企业或经济领域带来效率,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严重的不公平,并严重影响到了社会效率。因此,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初次分配不能只看局部或瞬时是否公平,而要从国家发展的全局和长远来看是否公平。

再次,在结果公平方面,把再次分配的调节机制放在首要位置,由期待自然公平转为主动调节公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期,主张“先把蛋糕做大”再考虑怎么分的选择和定位是合理的,但在经济发展规模、速度和质量快速提高的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打基础到求和谐的阶段,如何“把蛋糕分好”,“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理所当然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然而,蛋糕做大了并不意味着蛋糕会自然分得好,甚至某些势力还会极力维护既得利益,阻挠发展利益的共享。因此,“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也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政府作为再次分配的主体,必须在实现结果相对公平从而保障再生产过程中条件的相对公平中主动发挥调节功能,真正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5]37

总之,社会公平是由分别实现条件、规则和结果公平转为三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在这过程中,结果公平是目标,条件公平是根本,规则公平是关键。

(二)“社会效率”是全面考虑公平的科学效率观

“社会公平”是对传统公平观的反思与变革,同样,“社会效率”也是在对传统效率观重新审视基础上的必然选择。在长期关注经济增长指标和GDP数字变化时,效率侧重指的是生产效率,是单纯生产规模的扩张和经济速度的提升。然而,在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的时候,我们所追求的效率早已不再是单纯的量上的增减,而是更注重质的提高。因此,在分配领域所提倡的效率,应该是体现科学发展的“社会效率”。社会效率应该定位为社会福利的提高效率,具体包括三方面的效率,即发展效率、和谐效率与综合效率。

第一,首要是发展效率,即继续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是对原有效率观的合理继承。我国全员劳动生产率比较低,单位产值的消耗比较高,劳动力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而在发展中必须继续提高生产效率。在分配中要做到,一方面,“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通过规则公平保证经济发展参与主体的合理利益、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5]39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协调,特别是保证经济发展需求层次的合理分布和对生产供给的有效拉动,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二,核心是和谐效率,能够“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是针对时代发展的创新与补充。一方面,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下,使收入分配差距程度及其形成过程能为社会绝大多数的成员所接受和认可,从而保证社会经济发展有一个和谐和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分配规则和分配结果的干预,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指导,使各经济主体的生产活动向有利于环境和谐、社会和谐和利益和谐的方向进行。

第三,落脚点是综合效率,即实现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的统一,这是与传统效率观的最主要区别,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社会福利的提高最终要落脚在普通民众福利的提高,而考查普通民众福利提高,绝不仅仅是人均的指标。社会效率要求在收入分配中,在保证整体效率提高的同时,保证个体获得足够的发展条件,保证低收入成员在参与市场活动中有相对平等的竞争机会,或者为其能够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实现其自身的劳动、技术、资本等要素的增值,实现其生活环境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发展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三)和谐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

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条件公平、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就不可能有发展效率、和谐效率与综合效率的同时实现,同样,没有社会效率,社会公平只是空想,没有社会效率的保障,社会公平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总而言之,社会公平是为了保证社会效率,社会效率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5]38同时也是社会效率的重要保证。换言之,构建全民共享的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以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作为理论指导。

三、三个层次的科学调节与统筹——构建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路径选择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确立新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观,是分配领域理论上的变革与创新。在实践中要以此为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真正让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为全体民众所共享。

(一)努力构建条件分配的和谐制度

由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所以收入分配的和谐要从源头着手,党的十七大对此作了重新强调是十分必要的,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构建,首先要从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条件的分配开始。

1.“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5]39现代生产中,尽管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在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要素仍然是资本(或它的实体——财产),谁拥有的财产多,谁在分配中就越有机会处于有利地位。因此,让人们共享发展成果的最根本的办法是让他们逐步获得、拥有并能够有效支配运用财产。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国家加强宏观调节,降低居民住房、交通等必要的财产支出;国家扩大居民小额信贷的幅度和规模;政府相关部门对居民个体创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帮助;减免居民个体初次创业相关经营税费;整顿市场秩序,为个体等小规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等。

2.增加人力资本初始培育的国家投资。劳动力要素的人力资本的差异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因素和主导因素。据美国经济学家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6-5.5%。[7]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必须提高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而教育又是人力资本提高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增加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地区的教育投资,这样不仅可使劳动者在初次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而且能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3.“创造机会公平”,[5]39使要素公平有效参与市场运行。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特别是取消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有流动动机的劳动力要素特别是广大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合理、自由、有序的流动,从而扫清劳动力要素收入报酬增加的制度障碍。尽快完善各种市场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使各要素在市场充分竞争中矫正市场价格的偏差,确定其合理的价格,保证要素贡献收入的合理性。

(二)不断完善初次分配的和谐制度

处理好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构建和谐收入分配制度的重点。目前,初次分配的相关市场机制已初步具备,关键是如何通过完善分配制度来进一步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党的十七大强调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意味着老百姓不仅能从再分配中得到好处,而且在初次分配中也能保证自己的权利。

1.“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5]39让发展成果为全体民众所共享,首先要在宏观分配比例上有所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居民消费与国家积累宏观关系的明确表述,真正体现了我党“利为民所谋”的根本理念。有了这一政策,居民各种形式收入的提高有了依据。具体地讲,主要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形成工资与劳动者要素贡献相符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以及调控有力的公务员工资管理机制。

2.“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5]39这既是对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现状的正视,也是对劳动者劳动的充分尊重的具体体现。“只有低收入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增长快于富人,中国的贫富差距才可能缩小。”(林毅夫)[8]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具体来说,可以提高劳动报酬特别是最低工资收入的标准,加强有关劳动工资分配问题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加大对侵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处罚力度,对拒不与职工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或故意拖延协商的企业经营者严厉惩治。

3.“取缔非法收入”,“打破经营垄断”。[5]39非法收入和垄断经营收入,通常是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借市场机制的幌子,通过损害或者妨碍大多数人利益而谋取的非法或不合理收入,这既有失社会公平,也阻碍了社会效率。为了消除非法收入和不合理垄断经营收入,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规范来彻底铲除权力寻租等非法收入。尤其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使其从利益主体的角色回归到服务者的角色。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改变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加快推进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对于垄断行业内部的竞争性业务,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取消体制障碍和人为限制,建立科学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执行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重点强化再次分配的和谐制度

再次分配是确保完整的一次生产的分配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下一次生产开始前的条件分配,进而再一次的初次分配更好地符合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统一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不仅仅是对静态存量的调节,更是对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考量,通过制度的强化来保证再次分配的和谐无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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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税收调节”,[5]39调节过高收入。尽管是合法的收入,但收入差距过大情况下的过高收入,会导致有效需求的不足和消费结构的断层,进而影响社会效率,因而也要进行调节。为此,必须通过合理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来限制合理的高收入。2007年我国首次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但截止4月1日,全国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仅为137.5万人,补税15亿元,而这其中又以工薪阶层占主角,私企老板和个体工商户则较少,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因此通过税收手段对高收入者收入进行调节,重点是加强税收监管。

2.“扩大转移支付”,[5]39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低收入者的收入必然陷入“贫困陷阱”,而这与全民共享的和谐收入分配制度是不相符的,因此必须通过再次分配,提高他们的收入,从而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进而提高他们以及其后代在新一轮社会生产中的竞争地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效率。最简单的也是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扶持,对低收入者及其子女的教育培训进行必要资助等,“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5]38

3.“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5]39目前,低收入者在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都处于弱势的地位,结果是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社会保障受益者是全体居民,但最需要的是广大低收入者,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再分配中向低收入者倾斜,特别是要由侧重“生存保障”转为侧重“发展保障”。具体来说,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老龄工作;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周景彤.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多大[N].经济日报,2001-08-30(6).

[4] 2007年世界发展指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5]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单行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1).

[7] 朱杏珍.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2(4):125-127.

[8] 十七大报告中的五个“首次” 展现中国新前景[EB].http://news.sohu.com,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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