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弱势群体”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诸多研究表明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对实现社会公平价值的消极回应,主要依赖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力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其对弱势群体保护和人力资源的获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新的空间。劳动力多样化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其是否真正能够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保护;劳动力多样化
一弱势群体的消极保护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速转型,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在一定时期具有扩大的趋势,某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增加,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上升,成为所谓的“强势阶层”;另外一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缩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成为“弱势阶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弱势群体。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也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生理及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总称。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较为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就业弱势群体、生理弱势群体、年龄弱势群体等,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十类人员: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乡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人员、孤寡老人、特困户、未成年人、伤残病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已接近2亿人口。总之,社会弱势群体的凸显,贫富差距的扩大,己经成为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能否有力的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理应受到更多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保护
弱势群体保护行动(AffirmativeAction,简称AA),它始于一种努力强化公平就业机会的尝试,它采取的手段是对传统常规的招募录用方式和人事选拔程序所进行的挑战[1]。这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社会进步的要求。在西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主要通过对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而不断成为一种治疗就业中各种歧视顽疾长期存在的工具。
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弱势群体也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l亿人口左右。其次是残疾人群体。根据全国残联提供的数据,在80年代末,我国的残疾人大约有5164万人。再次是老年群体。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2]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责任保护弱势群体,使其脱掉弱势的帽子。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制定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必要的资金保证。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程度。还有弱势群体再就业。再就业不仅是下岗、失业职工、残障等贫困群体第一位的需求,而且也是健康老龄化的理念下健康老年人丰富人生、自我保障的需求,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单亲家庭的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融入社会取得自尊的重要保证。
(三)弱势群体保护的成效
从西方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来看,这种行动倾向于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它更多的追求结果导向,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代表或雇佣的状况。采用设立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管理机构,并制定法律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西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最有代表性两个法案是:“11246号行政命令”和“公平就业机会法案”。1965年,由美国约翰逊总统签署的“11246号行政命令”,禁止那些向联邦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大多数雇主存在的就业歧视行为。在1972年“公平就业机会法案”的规定下,州和地方政府也被要求制订相关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这项命令授权法院拥有了更广泛的权力,来修正雇主歧视行为及造成的影响。但法律保护是一种消极的保护,具有外在性、强制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机制。当今在我国存在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自然也是涉及社会公正的问题。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写道:“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这一正确决策揭示了社会公正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价值。虽然《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义务,并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法》也详细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权利。但在实际当中,由于户籍制度、劳动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制度等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劳动者在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劳动报酬等方面还不能获得平等机会和权利。性别、民族等歧视也到处可见,法律至今对歧视性及处罚措施没有做出比较完整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这一点看法律、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况且这种保护也有自愿与非愿之分。
我国诸多学者提出要学习西方将弱势群体的保护转化为司法保护,用法律来维护公平的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要实现按需分配,并不否认法律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我们追求的是道德的高境界是实现最高理想,单纯的依靠法律来解决公平的问题只能说明我们道德水平的低下。可以采用折中的方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社会生产力还是人们的道德觉悟都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用法律约束不公平行为有其合理性,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外在的消极保护转化为内在的积极保护必然成为一种趋势。
二劳动力多样化的出现
(一)劳动力多样化产生的背景及其表现
海森贝恩曾说:“大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化开始了全球性的竞争和模糊边界发生了,过时的理论中在也找不到适合新现实的答案了”[3]。经济全球化已经席卷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国际分工的不断增强,无疑是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奠定的更为坚实,跨国公司的活动不再单纯地被视为国际投资而是被视为国际生产,也就是说整个生产过程和各种生产领域出现全面国际化甚至全球化的趋势。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开放时代,出国深造和移民定居的人数不胜数。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了,特别是精神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新兴行业增多,原有行业提供的服务也日趋完善。以上的种种都为劳动力多样化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现代工业化的国家中,整个劳动队伍变得日益多样化了。在美国它由越来越多的外来移民加入而构成,2000年到来之前,将只有15%的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雇员是美国出生的白人男性,其他劳动力则将都是有色人种、妇女和外来移民。正如唐纳德所言:“我们美国的形象正从过去的大熔炉变成一个什锦沙拉盘”。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多样化首先体现在由原有的劳动力集中在政治经济高度发达的核心地区,而周边地区相对缺乏状态转变为核心-周边地区劳动力均衡状态。生产力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使得全国各个地区经济一片欣欣向荣,剩余劳动力不在只青睐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这样的人口密集地区了,开使从核心分散到周边地区,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大量知识型劳动力和技能型劳动力纷纷加入祖国建设的大军,核心地区和周边地区的劳动力处于均衡状态;其次,农村剩余劳动力掀起进城务工浪潮,短期非正式劳动关系增多。我国13亿人口有近10亿是农民,由于农业受到气候等方面的影响,东北部地区的农民一年只能收一季粮食,而南方人多地少虽然可以收2-3季但还是存在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农民工也就成为了城市最大的流动人口。同时短期非正式劳动关系增多,家政服务、兼职教师、包期小工程等,满足了人们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发展;再次,妇女就业人口持续增加,在薪金、升迁、结婚等方面给予公平的待遇。国家制定《妇女儿童保护法》从法律上保护妇女的权利,目前妇女的社会地位大大的提高,她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有色人种和残疾人等社会群体也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极大的丰富了劳动力市场,中国政府出台的三条保障线之促进再就业政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4],满足了社会的需要,积极有效的缓解了弱势群体带来的压力。
(二)较之弱势群体消极保护劳动力多样化的积极影响
随着劳动力多样化的突显,现代组织实施了劳动力多样化计划。劳动力多样化计划在特定的领域中影响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实践、人力招募和录用、工作设计、教育和培训、福利与报偿以及绩效测评与发展。它是为了提高生产力和效率,维护所有劳动力权利的计划,也对弱势群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弱势群体保护行动只保护指定范围内集团或人群的就业和免受歧视,如妇女、残疾人群、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而劳动力多样化计划包含了所有的求职人群,不仅仅是对那些特殊的人群,使得所有人都有公平的就业机会,能为组织带来高效率的都可以成为组织中的一员,对民族、户籍、性别、年龄没有特殊的要求,从而保证了组织能够获得一个富有生产力的劳动力队伍。正如科维所说:“诸如公正、服务、平等、正义、诚实、完善、和信任这些基本原则,根据我们认识和遵守的程度,我们要么走向生存和稳定,要么走向毁灭和分裂”[5]。
2、弱势群体保护片面的强调招募、录用、选拔活动,因为这与被保护的弱势群体存在着直接关系,弱势群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为了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各国政府通过法律、政策来增加就业中弱势群体所占的比例,特别是强调弱势群体在招募录用中的配额[6]。劳动力多样化计划对组织活动影响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含上述人事管理功能(招募、录用、选拔),还包含了薪酬福利、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等等。它并不是依靠政府的法律、政策强制性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社会对生产力和效率的追求是劳动力多样化产生和发展的源泉,通过劳动力多样化计划能够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弱势群体保护是一种消极保护,为了根除工作中的歧视,许多组织通过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配额雇佣来增加少数民族或其他特殊群体雇员的人数。这种反歧视行动最初只被当成一种吸引和保留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方式,配额雇佣使很多非弱势群体人群失去了被雇佣或晋升的机会,他们已经反抗并宣称配额雇佣是一种逆向歧视。弱势群体保护在保护特殊群体权利时损害了非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劳动力多样化计划的整体效果是积极的。它的目的在于推进组织生产力,而不是通过消极招募和配额比例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动力多样化计划为雇员个人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弱势群体保护是建立在对人员的招募基础之上,而劳动力多样化计划建立在要在组织的使命、文化上进行革新使组织更有效率和竞争力的基础上,正是因为劳动力多样化更多的重视效率从而也带来了关于价值上的冲突。
三劳动力多样化带来的价值冲突
如我们所知,劳动力多样化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组织效率,随着劳动力多样化程度越来越高,伴随而来的价值冲突也越来越明显。
一方面,来自民众的政治压力和要求提高生产力的经济压力,将使得劳动力多样化进程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对这些压力的反对力量也可能导致推行劳动力多样化计划的形式主义。劳动力多样化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但市场本身也有弱点和弊端,市场只关心效率,并不关注社会的平等、公平、正义。当然也不排除在人类社会历史出现运作公平的市场,也只能被视为历史的偶然。谈到这里,这一问题似乎又回到了效率和公平。
公平相对效率而言除了强调机会均等和分配公平外更注重结果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追求社会分配的公平。可见,效率与公平是有一致性的。劳动力多样化和社会公平价值也是一致性的,无论是弱势群体保护还是劳动力多样化读或多或少的建立在社会公平和个人权利价值基础上,当前社会公平价值由于其他价值的重新被强调而暗弱,不可否认劳动力多样化是目前一个组织的劳动力队伍构成中出现的根本变化,并积极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推动了社会公平价值的前进。目前我国正努力朝着和谐社会的方向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社会、人的发展是统一的,并指出人类发展的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原始的人,由于存在某种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第二阶段,由于资本主义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第二大社会形态,人仍然不能摆脱这种依附关系和依赖关系;第三阶段,只有经过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这个重要观点是对社会发展五个形态理论的科学补充,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人的发展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在社会中不公平对待问题应该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解决。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才能为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要防止用平均主义的方式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不公问题。平均主义一旦重新抬头,将会使社会丧失发展活力,并形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劳动力多样化带来的公平价值冲突将在不断高度发展的生产力面前逐渐弱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个体或群体)的发展是辨证统一的,我们相信这种社会公平价值将由不断表现出来的有着不同代表性的劳动力队伍与组织生产力之间的和谐作用所推动。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而言难度更大,但只要我们能够本着“在探索中发展”的精神原则,必将会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弱势群体的问题将会得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唐纳德·克林格勒.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222页.
[2]李志勇.转型期的社会弱势群体及其权益保护.学说连线.2002.
http://www.xslx.com/htm/szrp/gsmt/2002-3-11-12669.htm
[3]法兰西·海森贝恩.在圆形的世界中管理,领导者的对话.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第7页.
[4]蔡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6(2005)--资源型城市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248页.
[5]史蒂芬·科维.新型领导者的三个角色,领导:70位领导学家谈如何成为世界级领导者.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第45页.
[6]雷蒙德·诺伊.人力资源管理--赢得竞争优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