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下达《通知》,重申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5倍。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12月11日新华网)。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我们注意到,对于保险业高管高薪现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脱离国情、民情。在金融危机日以加深,对中国经济金融影响越来越大的关键时期,在年终岁尾金融企业经营结果合拢,奖励、福利、绩效工资将要兑现时刻,保监会出台对高管人员的“限薪令”是非常必要、及时、合事宜的好现象,值得肯定。但是,实际效果如何,能否限制住高管人员的天价高薪,“限薪令”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很值得怀疑。 在限制金融企业高管高薪问题上,吴定富主席道出了其中难言之处: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实际上,在中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中,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只是分别就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不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对金融企业高管以及内部薪酬确定没有监管权力和职责。曾记得,有报道说,2007年银监会有关人员在谈到商业银行高薪太高,导致连银监会人才也流失的情况时说,对于金融企业高薪问题,银监会没有监管责任和职能,只能束手无策。这与国资委不同,国家已经明确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代表人,国资委具有对国有企业薪酬的监管职责和权力,而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里不包括国有金融企业。问题就出来了,当前中国金融企业薪酬管理、监管出现严重缺位,也许这是导致这几年金融企业高管屡屡出现离谱高薪的现象。保监会这次下《通知》重申的是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而实际上这个《暂行办法》就没有管住2007年的高薪现象,特别是比照执行的“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 在国际金融危机,全球金融以及其他企业纷纷或降薪或放弃年终各项奖励甚至出现只要1美元薪酬的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企业高管天价高薪问题必须坚决遏制。高管天价高薪严重脱离中国现实,脱离企业成长实际;忽视了股东、员工利益,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伤害了普通劳动者的感情。首先要尽快解决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监管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