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审查、施工、验收是实施照明节能的四个重要环节,再好的照明节能方案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那么“节能”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因此,把好“验收”关,方能确保照明节能方案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我国目前工程验收机制,有权参与验收的主要有业主、施工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从各自利益的角度出发,能实施“验收”把关的,也许只有设计单位。但是,当设计单位与业主的实施方案相矛盾时,设计单位往往会向业主妥协,业主成了实施方案的最终主宰。对业主而言,更多关心的是初建费用,可经济性并不仅体现在初建费用,初建费用最低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节能的方案,而综合了初建费用、全寿命电费和光源更换费的等效全费用才能真正反映方案的经济性,等效全费用最低的方案一定是即节能又节省的方案!因此,一方面应通过积极正确的节能宣传,从意识上消除人们对节能的误解,只有让业主明白节能与经济并不矛盾,而是和谐的统一,才能使业主从被动的抵制节能化为主动地要求节能。另一方面,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先进节能技术,结合方案比较,优先采用经济性良好的节电照明方案。节能公司应从技术上保障业主的利益,力争获得业主的支持,这样才能使照明节能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对于建筑级别较高的公共建筑应该按绿色照明的要来选择照明方案,即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节能的方案,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县级以下的公共建筑,除了照度可降低一级外,笔者认为可适当降低照明质量标准(如放宽统一眩光值UGR的限制),按等效全费用来选择照明方案;而对于自主性较强的私营企业的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也可参照等效全费用,选择即节能又节省的照明方案!
出台节能的相关激励措施
要获得经济技术指标良好的照明节电方案,必须通过工程技术人员的精心设计、详细的计算、反复的比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国家除了积极推广应用专业的照明节电计算软件,切实减轻工程技术人员的计算工作量外,还希望能出台节能的相关激励措施,对积极贯彻国家节能政策的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来突破仅满足于国家最低节电标准的旧思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节能积极性和创造性。
只要聚合了全社会的力量和智慧,相信国家“十一五”规划宏伟的节能目标一定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