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任务相互推委:
目前,照明节电方案主要由建筑设计院的电气专业完成。由于大多数电气技术人员都是建筑电气、供配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专业毕业,很少学过系统的照明设计,都是在实际工作中靠自己不断的学习和摸索。因此,对照明设计均有不同程度的畏难情绪,再加上目前设计市场竞争激烈,设计工期短等原因,均想把照明节能设计任务推给别人而后快!如:
(1) 居住建筑仅设灯座,不设灯具,不做照度计算,把照明节电任务推给甲方或业主。(新的强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6第7.2.3条:“室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对应的照度。”住宅照度已成了强条,希望这种不做照度计算的现象会有所缓解)。
(2) 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公共建筑,仅设照明配电箱,预留照明用电量,把照明节能设计推给装修公司。
(3) 剩下的既不需要二次装修,又需要照明的公共建筑,有的设计人员,仅凭经验进行照明设计,不做照明节电计算,把照明节能有关对照度标准和照明功率密度的要求标注于施工图上,似乎节能是针对施工单位和业主的,与自己的设计无关。
用“倒推法”进行照明计算
所谓“倒推法”,即是不采用照明设计的先后正确顺序,而用国家规范要求的最低节能标准(即LPD最大限制值)“倒推”到所需的灯具数量,包括用规定的照度标准“倒推”出需要通过有关计算才能获得的利用系数。
在建设部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GB50189-2005第1.0.3条:公共建筑的照明节电器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值》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为了实现有效的节能,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六章“照明节能”部分,把场所对应于照度标准的照明功率密度LPD指标(即每平方米消耗的电功率),作为强制性条文加以限制。而采用“倒推法”进行照明计算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未采用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灯具,其结果是房间的实际照度达不到规定的照度标准。(这种用降低照度标准来满足LPD指标,并不能达到节能目的)。另一种情况是设计采用了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灯具,其结果是房间的照度又远远高于规定的照度标准,计算出的灯具数量也远远多于实际需要的数量,照明的经济性很差,照明方案受到业主的抵制,节能得不到有效实施!
此种“倒推法”歪曲了节电的经济性,加深了人们对节电器的误解,打击了人们对节电的热情,影响了国家节能政策的推广!此法实不可取!
由此可见,路灯照明节电器节能不仅要采用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灯具,而且是要“恰到好处”地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率的灯具,要做到“恰到好处”,就必须进行详细计算。
二次装修是节能的重症区
有位朋友曾向笔者的抱怨:自己的店铺与隔墙店铺的面积相同,营业时间也差不多,店铺没人家亮,而每月的电费却比人家多得多。笔者出于好奇,前去一看,发现该店铺采用石英杯牛眼筒灯,满天星布置,这种光源的发光效率大约是15lm/w。而隔墙店铺采用的是格栅灯盘配T8卤粉荧光灯,光效大约是70lm/w。该店铺的照度我估计还不到隔壁店铺的一半,而每月的电费却是隔壁的两倍多!冤啊!(其实,隔壁的店铺若能采用三基色荧光灯,在达到相同照度的情况下,尚还有节约电费的空间)。
有的装修公司承接二次装修工程的照明设计任务,由于大多数都不具备专业的照明设计能力,缺乏对国家有关规范的了解,往往注重于造型和渲染效果,不太注重节能和安全。其中,节电器分为电机节电器、注塑机节电器、通用型节电器、电动衣车节电器、风机水泵节电器、智能灯光节电器、智能路灯节电器、中央空调节电器、高压风机节电器、油田专用节电器等。照明方案中常采用低光效的白炽灯、卤钨灯;大量采用光效不高的节能灯、卤粉荧光灯;大面积采用利用效率不高的暗槽灯照明方式等,由此造成象前述那样不必要的浪费。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不节能又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照明方案,在事前得不到有效的把关,只有等出了事故以后再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那已为时太晚!因为已经造成的损失是多方面的,对受害者而言是损失、对国家而言是损失、对责任人而言也是损失!如果事前能得到有效的技术把关,能得到有关制度的监管,也许许多悲剧都不会发生!